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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師大血案,司法精神病學鑒定不能一鑒了之

2016-05-05 09:59:24|來源:京華時報|編輯:王瑞芳

  一個刑事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意見之爭,不僅是個司法問題,它還關聯著精神病人的社會處境,以及不特定多數人免於恐懼(被精神病人傷害)的自由。

  3月27日晚發生在四川師範大學的一起命案曾引發全國矚目。20歲的大一學生滕某涉嫌用極其殘忍的方式殺害了室友蘆海清。該案的最新消息是:警方對嫌犯滕某 的司法鑒定結果顯示,滕某患抑鬱症,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據法律,這意味著嫌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處罰”。被害人家屬蘆海強表示,他們對此不認 可,將申請重新鑒定。

  圍 繞司法鑒定,尤其是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展開的爭議,近年來屢見報端。2007年4月,導遊徐某在雲南麗江無故砍傷20名遊人。經兩次鑒定,徐某被認定患“旅 行性精神病”,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一時間,輿論大嘩,“旅行性精神病”迅速成為網絡流行語,徐某後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更為轟動的是去年發生在南京的“6·20寶馬肇事案”。嫌犯王某被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這一鑒定意見又讓“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成了網絡紅詞,網民的質疑與吐槽在各類社交媒體上不斷刷屏。

  按理説,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是個專業活。別説我們這些圍觀者,就是檢察官、法官,面對一紙鑒定意見,也只能從程式上和形式上(比如鑒定機構、鑒定人有無鑒定資質等)進行審查。專業細分之下,對鑒定意見的尊重就是對科學的尊重。

  當 然,鑒定意見並非不能推翻,鑒定人同樣也有腐敗的可能。2012年之前,法定證據中只有“鑒定結論”。2012年刑事訴訟法大修,將“鑒定結論”改成現在 的“鑒定意見”。這一修改的用意,明顯指向鑒定人就專業問題的專業判斷並不等於“結論”,而只是一種個人“意見”。這種個人意見要成為定案的根據,還需要 查證屬實。

  依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啟動權在公安司法機關,但當事人及其近親屬也有申請重新鑒定權。司法鑒定 動輒關係涉案人的生殺予奪,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當事人對一份司法鑒定意見存在不同看法,鑒定人有義務就其鑒定意見進行通俗化的解疑釋惑。當事人也有權申請 重新鑒定,通過引入專業人士來對當前的司法鑒定意見證實或證偽。

  對於當事人或圍觀者來説,四川師大命案中的嫌犯精神病學鑒定之爭, 大可等待重新鑒定的啟動。作為一種可能性,嫌犯的“抑鬱症”或被另一份鑒定意見再度認同。公眾的恐慌在於,不管是徐某、王某還是滕某,這些被鑒定為“精神 病”的人,在發案之前就潛伏在我們身邊。而我們對這些“旅行性精神病”患者、“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患者以及“抑鬱症”患者等,並沒有太多辨識方法——因 為他們在工作、學習和生活中大多數時候與常人無異。

  以此看來,一個刑事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意見之爭,不僅是個司法問題,它還關聯著精 神病人的社會處境,以及不特定多數人免於恐懼(被精神病人傷害)的自由。已經進入司法程式的精神病學鑒定個案要搞準,還沒捲入刑事案件的精神病患者也應及 時就醫,這不僅是對病人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王雲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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