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人”詐騙戳中多重隱憂
據報道,在父母遇害之後,河北衡水棗強縣的宋恒娥、宋恒歡、宋海瑩三姐妹得到了當地“好心人”段連排的收留。然而,多年後她們發現,“好心人”把她們父母留下的數百萬財産轉到了自己名下並賣出。一審判決,段被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二審判決,段被改判犯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段賠償受害人191萬餘元。但三姐妹認為這樣的判決太輕,將提出申訴。
案情簡而言之,二姐曾把相關不動産證明材料放在了段家床板下,而後段連排竊取這些材料並偽造其他材料,到國土資源局將不動産過戶到自己名下,再轉讓給他人。偽造材料欺騙公權力機關,並通過權力機關行使權力,非法佔用他人財産,這在刑法上如何定性,在理論與實踐中均存在爭議。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做出的一份答覆中稱,“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産的行為……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該案二審法院也傾向於這種觀點,認為“段連排並非欺騙被害人,被害人始終未同意其處置財産,不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表現形式。”
實際上,這種司法觀點對詐騙罪的理解過於狹隘。刑法未對詐騙罪展開論述,只是規定為“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一般認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要看到,通常情況下,詐騙行為只有詐騙者和被害人,但實踐中卻也存在“三角詐騙”——除了詐騙者和被害人,中間還存在受騙的“財産處分者”。詐騙者欺騙有權處分財産的人,使其陷入騙局並處分財産,這種行為顯然也應認定為詐騙罪。司法機關有必要認識到相關行為的極端危害性,還原其詐騙本質,以詐騙罪對之予以嚴懲,最高司法機關也有必要及早做出司法解釋,統一司法尺度。
對於三姐妹而言,或許更重要的是她們的權利如何保障。根據物權法,如果買房者並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對價並實際登記,那麼,買房者已經善意取得房産,三姐妹只能向段連排主張損失賠償。此外,段連排用其岳父照片偽造原産權人宋父的身份證,對於如此明顯的偽造,國土資源局竟然還能審查通過,這或許存在失職。據此,三姐妹也有權申請國家賠償。國土資源局在賠償後有權向段連排進行追償。
此外,這起案件也戳中了不動産登記制度的隱憂。不動産涉及重大民生,一旦非法轉讓,將給權利人帶來難以磨滅的損失,後果不堪設想。一方面,産權人應妥善保管好産權憑證;另一方面,不動産登記部門也須充分認識到自身行使權力過程中,責任與風險並存,不僅需要嚴格遵守法定形式審查要求,也須採取為産權憑證設置密碼、當面詢問産權人意見等措施,為公民權利提供多重保障,莫讓類似悲劇再演。(林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