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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右腎消失"成為羅生門

2016-05-06 09:51:13|來源:京華時報|編輯:王瑞芳

  去年6月,安徽人劉永偉因為車禍做了胸腔手術。術後不久,他發現自己的右腎“消失”了。帶著疑問,他踏上尋腎之旅。大半年過去,無論是為其動手術的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還是相關職能部門,都沒有給出明確答覆。媒體曝光此事後,涉事醫院昨天發佈了一份聲明,指責“該報道中的內容嚴重失實”,並稱,術後兩次CT復查均顯示“右腎存在”,由此讓這起事件變得更加雲遮霧繞。

  站在公眾的視角,假如患者的這種痛苦遭遇屬實,的確令人不寒而慄。你我皆凡人,誰沒個頭痛腦熱、三長兩短?懷著對醫院和醫生的信任,接受正規的醫療救治,結果卻是不僅付出了醫療費用,還莫名其妙丟了器官,這種天大的代價誰都難以承受。

  若真如此,醫院和醫務人員誤摘器官,則是重大醫療事故;販賣器官則可能涉嫌犯罪。根據《刑法修正案八》設立的組織販賣人體器官罪,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如果符合“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以故意傷害罪等定罪量刑。

  站在醫院的角度,假如真是遇到了失實報道、患者攻訐,感到委屈和憤怒也在情理之中。特別是在當前醫患關係緊張、糾紛增多的情況下,這些失實信息很可能形成蝴蝶效應,洶湧而來的民意浪潮,會對院方的正常運營和聲譽,包括主治醫生的聲譽,造成傷害。

  上述信息一旦作實,那麼始作俑者,包括相關媒體和患者便都要為此買單。對於媒體,固然應承擔報道失實的責任,而該患者則可能涉嫌違法甚至犯罪,情節嚴重者構成誹謗罪,就算情節較輕,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法》門檻,也會受到行政處罰。

  如此看來,這起“右腎闕如”事件的真相如何,直接關係院方和患者的切身利益,關係到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行為,茲事體大、不可不察。而且,面對患者提供的如此重要的線索,派出所為何不出警?徐州市醫患糾紛調解中心辦公室雖然“立案”,卻為何將事件定為“糾紛”級別?

  從有關報道看,疑問還不止於此。比如,有專家稱,按照醫學常識,腎臟不可能短期“自然萎縮”,又沒有手術刀口,這枚“消失”的器官究竟在哪呢?醫療鑒定能否給出一個權威答案?再比如,院方稱“右腎存在”,如何證明該院結果屬實,是否需要上級主管部門介入,選擇獨立機構復查?

  這些問題,特別是患者與院方之間的“表述碰撞”,需要有關部門介入調查核實,看看究竟是誰在説謊。這既是還受害方一個公道,也是給公眾一枚定心丸。(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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