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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永富:到2020年我國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

2016-05-10 11:15:46|來源:國際在線|編輯:戴爽

  國際在線消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16年5月10日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國務院扶貧辦主任劉永富介紹《關於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劉永富:去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之後,黨中央、國務院在抓落實方面進行了緊鑼密鼓的安排部署。《決定》是去年11月發佈的,之後,中央對《決定》的內容進行了分解,101項工作,有77個部門,其中32個部門牽頭抓落實。中央在今年2月又發佈了對省級黨委政府的考核辦法。4月2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還有脫貧攻堅期內保持貧困縣黨政正職穩定的一系列文件,總的一條是緊鑼密鼓的佈置這項工作。這次發佈會的主要內容是關於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我就有關情況向大家做一個簡要介紹。

  我國貧困退出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以脫貧實效為依據,以群眾認可為標準,建立嚴格、規範、透明的貧困退出機制,促進貧困人口、貧困村、貧困縣在2020年以前有序退出,確保如期實現脫貧攻堅目標。貧困退出堅持實事求是、分級負責、規範操作、正向激勵等原則。

  我國貧困退出的標準和程式,包括貧困人口、貧困村、貧困縣退出的標準和程式。貧困人口退出以戶為單位,主要衡量標準是該戶年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且吃穿不愁、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貧困戶退出,由村“兩委”組織民主評議後提出,經村“兩委”和駐村工作隊核實、擬退出貧困戶認可,在村內公示無異議後,公告退出。貧困村退出以貧困發生率為主要衡量標準,統籌考慮村內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産業發展、集體經濟收入等綜合因素。原則上貧困村貧困發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區降至3%以下),在鄉鎮內公示無異議後,公告退出。貧困縣包括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貧困縣退出以貧困發生率為主要衡量標準。原則上貧困縣貧困發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區降至3%以下),由縣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提出退出,市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初審,省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核查,確定退出名單後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公示無異議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向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及相關力量對地方退出情況進行專項評估檢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式的,責成相關地方進行核查處理。對符合退出條件的貧困縣,由省級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中國是人口最多的發展中國家,貧困人口規模大,扶貧標準要與基本國情相適應,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1986年,我國第一次制定國家扶貧標準,為年農民人均純收入206元,到2000年現價是625元。2001年提高到865元,到2010年現價是1274元。2011年提高到2300元。到2015年,這個標準的現價為2855元。按購買力平價方法計算,相當於每天2.19美元,略高於1.9美元的國際極端貧困標準。2855元的標準是我國最低扶貧標準。根據規定,各省還可以制定高於這個標準的地方扶貧標準。目前有12個省市制定了高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一般在4000元左右,高的到了6000元以上。這是我要給大家説明的第一點。第二,我國扶貧標準是“兩不愁、三保障”的綜合標準,除了收入標準外,還有保障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和住房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我們認為這個綜合標準是符合我國實際的。到2020年,我國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將提前10年實現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確定的減貧目標。

  建立貧困退出機制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大改革,是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方略的重要內容,對確保按期退出和確保退出品質,打贏脫貧攻堅戰,具有重大意義。我們將採取措施,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一是廣泛宣傳解讀文件精神。引導各地區各部門和社會各方面,特別是基層幹部群眾全面準確理解文件精神,把握政策,掌握標準,嚴格程式,保證品質。

  二是指導各地制定脫貧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脫貧攻堅目標任務要求,指導各地制定貧困退出滾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允許各地每年根據進展情況對滾動規劃進行適當調整。

  三是嚴格執行退出標準和程式。堅持退出標準,嚴格驗收辦法。既要防止急躁症,又要防止拖延病。堅決杜絕“數字脫貧”、“假脫貧”。

  四是強化考核和評估。認真落實《省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加強對貧困退出工作的考核。組織實施第三方評估,查驗退出準確度,確保退出結果經得起檢驗。

  五是加強督查巡查和追究問責。研究出臺脫貧攻堅督查巡查辦法,及時糾正督查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對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的,依紀依規追究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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