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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薄熙來為何分別在天津、濟南被起訴?

2016-05-10 13:54:40|來源:檢察日報|編輯:杜軍帥

  ■上級司法機關決定將其負責辦理的案件由下級司法機關辦理,或者將下級司法機關負責辦理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司法機關辦理,是刑事訴訟指定管轄的重要情形。十八大以來,查處的省部級高官超過百人,其中90%都是採用“指定管轄”辦法。

  ■指定管轄和異地審理有利於排除一些弊端和干擾,回避了官員在原任職地的人際影響,能夠保證案件的依法查辦和公正審理。

  有媒體統計官方發佈的消息顯示,中紀委今年一季度已完成對11名省部級官員嚴重違紀問題的立案審查,並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這11名官員是:白恩培、梁濱、聶春玉、白雲、秦玉海、隋鳳富、杜善學、武長順、陳川平、朱明國、王敏。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2015年工作報告中一次性列舉了28名省部級以上幹部職務犯罪案件。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對這28名高官的審判安排,將依法公開審判。據此,有媒體將2016年稱為“審虎年”。

  另據公開資料顯示,黨的十八大以來,落馬的省部級高官已超過百人,其中90%都是採用“指定管轄”辦法——被指定到了官員曾任職以外的地區提起公訴、審判。

  刑事訴訟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當下,在偵查、起訴、審判省部級以上官員職務犯罪案件中,指定管轄很有必要,目前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對這項制度的運用,總體形勢良好,有效懲治了當前頻發的省部級高官腐敗案。

  大致經歷相同的被查辦軌跡

  中紀委移送——最高檢審查立案(或交辦)——審查起訴——異地受審——秦城監獄服刑。十八大後,已經獲刑的省部級高官,大致都經歷了這樣相同的被查辦軌跡。

  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劉鐵男在河北廊坊受審,南京市原市長季建業在山東煙臺被提起公訴……隨著反腐敗鬥爭的不斷深入,近年來,一大批省部級高官職務犯罪案件,由最高檢直接立案偵查或交給省級檢察院查辦;偵查終結後,再依法指定地方檢察機關起訴。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建偉表示,對於社會關注度高、案情複雜的腐敗大要案,一般採取指定管轄、異地審理的方法。刑事訴訟法對指定管轄有明確的規定,最高檢、最高法也都出臺過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對指定管轄的適用。他説:“指定管轄一般會産生異地審理的後果,過去在刑事司法實踐中,使用較少;而在當前,指定管轄、異地審理是應對高官腐敗案的一種很有效的司法模式。”

  指定管轄適用於腐敗案件始於2001年,遼寧省瀋陽市“慕馬大案”案發後,中紀委在當地辦案屢屢受到阻撓和干擾,連續有司法人員因泄密而被追責。為了切斷“關係網”,最高法指定江蘇省和遼寧省的7個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之後,高官職務犯罪異地審判的模式逐漸明朗,如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在天津受審,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在重慶受審,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在河南受審等。

  “指定管轄和異地審理有利於排除一些弊端和干擾,回避掉官員在原任職地的人際影響,能夠保證案件的依法查辦和公正審理,對司法公正具有積極作用。”張建偉説。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直接立案偵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偵查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本院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我們通常説的管轄權,指的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管轄。換言之,偵查管轄、起訴管轄通常是對應審判管轄確定的,但偵查管轄和起訴管轄又有一定的靈活性和彈性空間。”陳光中認為,從偵查屬性上看,司法實踐中奉行上命下從、一體化的辦案模式,理論上最高檢直接偵查或交辦案件,再由“兩高”指定地方司法機關起訴、審判,這些都沒有問題,在法律上沒有障礙。

  偵查管轄可以有靈活性

  “一般來説,在全國範圍內影響重大的案件,最高檢反貪總局會直接立案偵查,如周永康案、令計劃案、蘇榮案等。但是,反貪總局的辦案力量畢竟有限,省部級以上官員的案件一旦多了,最高檢就只能將偵查權下放指定給省級檢察院管轄。”陳光中説。

  對於省級檢察院來説,在查辦省部級官員職務犯罪案件時,往往會採取成立辦案組的模式來完成辦案任務。比如,最高檢指定山東省檢察院偵辦季建業案,山東省檢察院從煙臺市檢察院整建制抽調26名檢察官組成了辦案組;湖北省原副省長郭有明案,就是由河南省檢察院反貪局成立辦案組來偵辦的。

  “對於檢察機關來説,成立辦案組也好,異地辦案也好,都沒有問題,因為檢察工作本來就奉行一體化的機制和上命下從的領導關係。成立辦案組的實質,就是集中優秀的辦案資源突破大要案。”北京市密雲區檢察院檢察長張京文接受記者採訪時説。

  對此,張建偉也有同感。司法實踐中,省部級高官的案情往往重大、複雜,僅依靠一兩個偵查員的力量,難以完成查明犯罪事實這樣一個重任。而成立專門的辦案組,可以集中或者抽調各類偵查人才,發揮集體的智慧和力量,進而達到順利偵破案件的目的。

  省級檢察院偵查終結案件後,最高檢再依法指定該省的某地市級檢察院向同級的中級法院提起公訴。例如,季建業案偵查終結後由煙臺市檢察院向煙臺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郭有明案偵查終結後被移送至南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也有一些省部級官員案件,在最高檢反貪總局直接立案偵查終結後,再交由地方檢察機關起訴。對此,張建偉認為,此種做法也較為合適,符合中國國情,“如果由最高檢直接提起公訴,案件一審就會由最高法審理。被告人的上訴就成了問題,交由地方司法機關審理,從司法程式上有利於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有時候,偵查管轄和審判管轄也可以不一致。”陳光中舉例説,陳良宇案由吉林省檢察院偵查,後來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審判;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案,由最高檢抽調吉林省檢察院反瀆局偵查,再依法指定給福建省福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辦理職務犯罪大要案,由於案件的複雜性和特殊性,偵查管轄可以有靈活性”。

  指定管轄的選擇標準是什麼

  “指定管轄是一項重要的刑事訴訟制度,按照法律規定,最高法和最高檢對指定管轄都有決定權。”陳光中説,無論是最高檢直接立案偵查,還是交由省級院查辦,指定地方檢察機關起訴,不能一概而論好與壞,指定管轄的價值目標有兩點,“一是追求司法公正,二是考慮司法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周永康曾經的四位“下屬”皆在湖北受審:蔣潔敏在仙桃受審、李春城在咸寧受審、郭永祥在宜昌受審、王永春在襄陽受審;周永康本人及與其關係密切的李東生、冀文林卻在天津被起訴。

  司法實踐中,最高檢會把案件指定給哪些地方檢察院辦理?指定管轄的選擇標準又是什麼?

  “具體指定哪個地方司法機關管轄,最高司法機關要考慮的因素比較多,有辦案能力水準、司法環境好壞、司法經驗是否豐富、換押時的交通便利條件等;對於最高法來説,還要考慮審判地法院的法庭場所等軟硬體設施。”張建偉分析。

  “北京市檢察機關的辦案能力在系統內公認比較強,北京又是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因此,北京市檢察機關辦理的大要案數量一直位於全國前列,比如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案、雲南省原副省長沈培平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王素毅案、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案等。”有關人士透露。

  另有公開報道稱,在審判薄熙來前,濟南市中級法院審理過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安徽省政協原副主席王昭耀、首都機場原總經理李培英等大要案,因此,濟南市中級法院被稱為“審判經驗豐富”;而天津市檢察機關在公訴周永康前,曾公訴過湖北省原省長張國光、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等大要案,“公訴能力較強”。

  “這裡面還有一個地理因素,北京到天津的城際火車只需30分鐘,濟南到北京高鐵也就一個多小時。判決後,無論是從天津還是濟南,到秦城監獄距離並不遠,交通較為便利,方便換押工作和官員服刑。”張建偉進一步分析。

  在南方,基於節約司法成本、方便訴訟的角度考慮,一般距離較近的省份可能被指定辦理鄰近省份高官案件。例如,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安眾案就由相鄰的安徽省檢察院偵查辦理;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案則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張建偉稱,現實中,“打老虎”適用指定管轄,“拍蒼蠅”未必就需要“異地審理”,採取何種司法模式,要視個案情況而定。

  由誰出任公訴人、審判長

  記者梳理諸多省部級官員腐敗案件發現,被指定管轄所在地的檢察院和法院,在承辦這類案件時格外重視,多數案件均由副檢察長出任第一公訴人,由法院副院長擔任審判長;還有一些案件中,更是由檢察長直接出庭支持公訴,中級法院院長任審判長,比如在審理湖北省原副省長郭有明案時,就是由南陽市中級法院院長龐景玉擔任審判長,南陽市檢察院檢察長薛長義出庭支持公訴的。

  “由誰擔任公訴人和審判長,不能光看領導層級的高低。在司法改革的當下,檢察長、法院院長都要帶頭辦案,檢察機關有許多領導,就是從優秀公訴人成長起來的。他們的組織協調能力和駕馭庭審的能力都比較強,公訴經驗、審判經驗都比較豐富,善於處理突發情況和複雜局面,從這個角度來説,無可厚非。”張建偉舉例説,當年在審判北京市委原書記陳希同案時,站在公訴席上的是有“首都第一公訴人”美譽的方工,審判長就是後來擔任北京市檢察院檢察長的慕平(已退休),這兩位是當時北京政法界的“精英”。

  “公訴是中國檢察機關核心的標誌性職能,公訴人無論是出庭公訴還是行使法律監督職責都是代表國家進行的。”陳光中相信,隨著檢察機關承擔的辦案任務越來越繁重,職務犯罪案件的公訴工作也越來越凸顯其重要性,“培養更多的優秀公訴人才骨幹是長遠大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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