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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紹鑫案二審裁定發回重審 曾安裝GPS跟蹤區委書記

2016-05-12 07:23:12|來源:中國青年報|編輯:靳松

  原標題:鄭紹鑫案二審裁定發回重審 曾安裝GPS跟蹤區委書記

  因安裝GPS設備跟蹤區委書記公務車而備受媒體關注的鄭紹鑫,一審獲刑之後,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近日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鄭紹鑫原是廣東省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2014年,他將GPS設備安裝到汕頭市潮陽區區委書記陳新造的公務車底盤上,後用手機拍攝到該書記離開某酒家的情況,並對其進行舉報。

  對此,當地官方曾回應稱,陳新造前往的不是高檔場所,且只花了600多元,也並非公款;超標車係書記的配車發生故障,故而臨時由區委辦公室調配;至於套牌,司機則稱是在村民知道書記車牌號並圍堵之後,他因擔心影響書記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而私下找交警大隊要的,書記並不知情。

  2014年9月30日,舉報區委書記未果的鄭紹鑫因涉嫌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被刑拘,當年10月11日被逮捕。2015年12月1日,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鄭紹鑫犯受賄罪、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用GPS定位區委書記公務車

  此前一審判決認定,2014年3月,鄭紹鑫向他人借用GPS便攜數據終端,並到潮陽區政府大院內將終端安裝到陳新造使用的豐田漢蘭達公務車底盤上,對其定位跟蹤。

  2014年4月19日中午,鄭紹鑫根據GPS定位跟蹤,發現該公務車停在汕頭市韓江路的陶軒酒家處,便指使司機周厚武駕車載其到該處,使用手機對區委書記及其同行人員離開酒家的情況進行拍照和錄影。

  當年5月,鄭紹鑫將由其本人書寫的一份關於“陳新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超標使用公務車、出入高檔酒樓”等內容的材料,以及相關視頻截圖交給周厚武,並指使其發上網。

  這種特殊的舉報方式引起輿論關注。關於舉報原因,據《南方週末》報道,鄭紹鑫曾承認自己與陳新造有私人恩怨,但這並非舉報陳新造的主要原因,“最多算個由頭。我是響應中央號召”。

  一審判決認定,潮陽區委書記乘坐的公務車被他人用GPS便攜數據終端定位跟蹤的消息披露後,部分來潮陽區投資的項目被延遲或者擱置。

  鄭紹鑫被認定的另一罪名是受賄罪。一審判決認定,2004年5月~2006年8月,鄭紹鑫擔任隴田派出所指導員,負責隴田派出所換發隴田鎮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作。2005年年底,二友照相館經營者為了能取得為村民採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照片的資格,遂向鄭紹鑫提出按每人5元的比例給其回扣。判決認定,鄭紹鑫共受賄8.4萬元。

  鄭紹鑫對兩個罪名的認定均不認可,他在上訴狀中稱,檢察機關把十年前聯合調查組已有“未發現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結論的“受賄舊案”翻出來,有打擊報復之嫌。

  是否屬於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

  在鄭紹鑫的辯護律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彭逸軒看來,檢方的指控並不成立。

  彭逸軒表示,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涉及的器材應是特定器材,而本案的設備是GPS定位裝備,銷售是公開、合法進行的,生産器材的公司也獲得中國品質認證中心頒發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

  一審判決認定,該GPS終端是深圳某公司生産的産品,主要功能為實時定位跟蹤、遠程聆聽等;經廣東省汕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終端均能以隱蔽方式安裝使用,具有無線發射、接收語音信號功能,可遙控語音接收器材或電子設備中的語音接收功能,獲取相關語音信息,符合公安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鑒定標準和工作程式規定(試行)》第六條的規定,屬於竊聽專用器材。

  彭逸軒告訴記者,該罪應是指偷聽、偷錄特定內容的行為,也就是依法不該自己知道的、受國家立法保護的談話內容和資料的行為,“本案中,該設備安裝在汽車底盤上,該位置不可能是為了竊聽車內人員講話的安裝位置”。

  他表示,涉案器材雖有遠程聆聽功能,但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啟用過該聆聽功能,或者有啟用聆聽功能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連辦案單位都在《説明材料》中稱“尚未獲取證據證明鄭紹鑫使用該設備的監聽功能對陳新造進行竊聽”。他認為,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打擊的是非法使用行為,而絕不能是持有行為。

  一審判決認為,鄭紹鑫等人的行為破壞了國家對竊聽專用器材的使用管理秩序,從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的立法原意看,該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竊聽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只要存在非法使用的行為,即可認定為滿足非法使用的構成要件,不論其是否啟用了竊聽功能。

  “嚴重後果”爭議

  “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還應當屬於後果嚴重罪。”彭逸軒説,該罪的必備要素是造成嚴重後果。

  記者注意到,一審判決認定的嚴重後果,指鄭紹鑫等人不僅嚴重損害了潮陽區委、區政府形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生産生活秩序,使準備來潮陽區投資的投資人持觀望態度,給潮陽區的經濟建設間接造成經濟損失。

  彭逸軒認為,法律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應該指造成他人自殺、精神失常;引起殺人、傷害等犯罪發生;使竊聽、竊照單位的經濟情報、信息洩露,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很顯然本案並不存在這樣的結果”。

  “我們認為,一審把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行為和舉報行為混為一談了,非法使用的行為並不能造成什麼後果,依然是舉報行為會産生後果。”彭逸軒認為,不能因為鄭紹鑫舉報了區委書記,就認為舉報行為會引發政府形象下降、經濟投資環境惡化。

  一審判決認為,監督和舉報是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所享有的權利,但公民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不能肆意超越法律的規定,使用非法手段進行監督和舉報。

  此外,根據2016年4月最新的司法解釋,鄭紹鑫被一審認定的8.4萬元受賄款屬於“數額較大”,如受賄事實成立,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彭逸軒表示,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不應再追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盧義傑)

  本報北京5月1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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