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通過域名管理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是政府的任務
國際在線消息: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教授、網絡法與知識産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近日在題為《域名管理與言論自由》的文章中,批駁了將西方理論和實踐生搬硬套到中國的作法。指出,通過域名管理來確保每個參與者合法經營,落實相互間的責任、權利與義務,營造網絡空間風清氣正的氛圍,是政府必須完成的任務。
2016年3月25日,中國工信部發佈《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之後,引發了各界對中國域名管理新規的普遍關注,不少國外媒體和學者甚至包括美國的國會議員也從不同角度,對法規可能産生的影響發表了自己的看法。有一部分意見認為,這是中國加強互聯網管理,尤其是加強互聯網域名管理,通過域名管理政策的收緊,採取“卡脖子”的方式,試圖迫使互聯網從業者,包括中國的互聯網企業和外國的互聯網企業服從政府的嚴格管制。如果新規在不經過徹底修改的情況下變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有人擔心其中的一些規定會遏制中國互聯網企業創新活力,損害中國互聯網産業發展,損害公民用網自由,尤其是言論自由。
對此,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教授、網絡法與知識産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這種擔心顯示出個別西方媒體和學者仍然沒有從西方言論自由的固有語境下解放出來,仍然在用老的眼光或穿著言論自由理論的舊鞋,丈量著中國互聯網管理舉措。
生活在A制度下的人用同樣的思維定勢打量B制度下的政府管理 則易表錯意、抒錯情
文章指出,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在其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過程中,建構了現代的言論自由制度,在言論自由為什麼應當受到保護的假定當中,曾長時間把政府設想為言論自由的最大也是最危險的“敵人”。進入到電子時代後,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理論認為,政府對言論平臺的過分管控和干預,會嚴重挫傷人們參與公共事務討論、主動與他人就範圍廣泛的問題進行交流和溝通的積極性。在互聯網成為人們當下尋求、接受和傳播各種消息、思想和意見的最主要的工具和平臺的情況下,這種支持對言論自由進行保護的理論不僅沒有弱化,反而得到廣泛的應用和強化。這種對政府出臺的具體措施的高度警惕,是西方國家言論自由制度得以存續的基礎性共識。由於這種民意共識同時受到了制度的支持和維護,導致西方主要國家在規劃互聯網過程中,包括加強在域名管理的過程中,時常會受到來自企業、學界甚至普通民眾的抵制。這在美國等西方國家是一種自然、正常的現象。但當這種思維越過其産生併發揮作用的具體語境的時候,當生活在A制度下的人,用同樣的思維定勢來打量B制度下的政府的作法的時候,則可能産生表錯意、抒錯情的效果。
王四新教授認為,首先,政府對域名加強管理,最主要的目標並不直接針對個體出於本能,並且在多半沒有商業目的的情況下的信息、思想和意見的尋求、接收和表達,直接規範或最容易産生影響的,是帶有商業目的的經營行為,也不對人們使用互聯網行使和享有言論自由權利提出具體的要求。其次,從實踐層面來看,域名申請、註冊、轉讓和經營等行為,並不像創辦報紙、電臺或電視臺來使自己的言論有更好的表達渠道和傳播平臺,是一种經營行為,是帶有商業目的和動機的,世界各國在管理域名申請和註冊過程中,也鮮有將其作為言論來對待的情況,而是直接將其作為經營行為。可以肯定的是,域名活動不是純言論行為。第三,政府依法對域名的申請、經營和其他使用過程中的主體資格、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將域名的經營活動納入到法律要求的範圍內,確保在平臺建設者和平臺使用者之間建立更符合民主政治需要的良性互動關係,在西方媒體規制和歷史經驗以及當下的實踐中,有大量的理論和既定的判例法支持。政府通過控制參與者的主體資格並進行監督,可以為各方參與者,尤其是作為個體的參與者有更好的言論平臺、進行更自由的表達創造條件。
域名管理是政府必須完成的任務 緊迫且必不可少
王四新教授認為,域名是個體和企業進入網絡空間進行各種活動的前提條件,是個體和企業在網絡空間進行各種活動的類似于門牌號的身份識別,既用於區別難以計數的活動者,也用於落實相關的權利、責任與義務。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域名管理來確保每個參與者合法經營,通過域名管理來落實相互間的責任、權利與義務,通過域名管理來營造網絡空間風清氣正的氛圍,就成為政府必須完成的任務。而且,由於互聯網的全球性,由於全球犯罪標準難以一致所造成的漏洞和由於地理原因而産生的執行難等問題,與以往對具有稀缺性的無線電頻譜、對不能滿足所有人的電臺、電視臺頻道資源監管相比,政府對互聯網上的域名資源進行監管,從必要性來講更加緊迫,從構建網絡良性生態來講,更加必不可少。
文章最後指出,當下中國對域名管理的問題,其重心不應當是對言論自由造成的負面影響,而應當是中國的這種監管是不是國際社會普遍採用的方式方法,中國的這種對域名的管理是否更有利於良性的網絡生態環境,是否從總體上必須並且有利於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將西方理論和實踐生搬硬套到中國,實在無助於我們對問題的解決,也無助於解決目前互聯網治理中存在的需要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