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吸毒後四處潑灑汽油 不聽勸阻持刀衝向警察
原標題:男子吸毒後四處潑灑汽油 不聽勸阻持刀衝向警察
今年39歲的朱某,係米易縣攀蓮鎮水塘村村民。
2015年11月10日晚上,朱某在吸食毒品後情緒亢奮,四處潑灑汽油。民警前往處置時,朱某竟持刀衝向民警……
4月26日,米易縣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男子吸毒後四處潑汽油
2015年6月12日,因吸食毒品,朱某被米易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2015年11月10日20時許,朱某在攀蓮鎮興隆巷出租房內吸食毒品後,情緒亢奮,將存放在房間內的汽油灑在門上及窗戶上。隨後,他從摩托車油箱內倒了兩塑膠瓶汽油,然後潑灑在地上及身上。周圍群眾急忙撥打了報警電話。
不聽勸阻持刀衝向民警
米易縣公安局民警接警後趕到現場,對現場群眾進行疏散。隨後,朱某持刀從屋內出來,揚言要點燃身上的汽油,民警耐心對其進行勸阻,但朱某仍持刀與民警對峙。
在朱某與民警對峙過程中,朱某突然揮舞菜刀衝向一名民警。民警厲聲責令其放下兇器,但朱某不聽勸阻,繼續揮舞菜刀衝向民警。危急時刻,另一民警用配槍擊中朱某的左腳大拇指後,將其制服。
同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放火罪,朱某被米易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12月16日,經市三醫院精神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朱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質(冰毒及海洛因)所致精神障礙;朱某對2015年11月10日的企圖放火行為及襲警行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公開庭審 男子獲刑一年七個月
4月3日,米易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朱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民警依法執行公務過程中,手持兇器,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民警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朱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4月26日,米易縣法院在審理終結後,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李雪 記者 謝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