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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回應南海仲裁案"支持中國的都是小國":這不是打群架

2016-05-13 09:26:20|來源:國際在線|編輯:王雪瑩

  國際在線消息:2016年5月12日,外交部條法司司長徐宏召開媒體吹風會,就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媒體採訪,介紹中方有關立場主張,並回答現場記者提出的11個問題。新聞司副司長王晰寧主持吹風會。以下為吹風會實錄:

  王晰寧:各位記者朋友早上好,歡迎來到外交部新聞中心。大家非常關注菲律賓提出的南海仲裁案,今天,我們非常高興地邀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徐宏司長,向大家介紹中國政府的有關政策和立場,特別是從國際法的角度進行闡述。現在,先請徐宏司長作簡要介紹。

  徐宏:各位記者朋友,大家早上好。今天,非常高興有這個機會,與大家就南海仲裁案有關國際法的問題進行面對面的交流。

  最近一段時期,有報道説,對於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可能在近期作出最後裁決。大家都很關心仲裁結果,也很關心中國政府會怎麼看,怎麼辦。事實上,中方已經在不同場合多次表明,由於仲裁庭對這個案件明顯沒有管轄權,一個無權機構作出的裁決,當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也不存在任何承認和執行的問題。大家都很關心中國的這一立場是不是符合國際法。今天,我就從國際法的角度跟大家作些交流。對於在座的很多朋友而言,講法律可能比較枯燥一點,但既然仲裁案是一個涉及法律的問題,我們還不得不有一點專業的精神。

  在開放提問之前,請允許我先做一個概括的介紹。

  首先,我們看一下仲裁庭它究竟能管些什麼事?

  大家知道,“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國際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多種多樣,強制仲裁只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創立的一種新的程式。而且這種程式與談判協商等方式相比,它是次要的,補充性的方式。它的適用是有條件的,簡單地説,至少需要滿足四個條件:

  第一,它只能用來解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解釋和適用方面的爭端。如果有關事項超出了《公約》範圍,就不能採用強制仲裁。也就是説,領土主權的問題不屬於《公約》所調整的範圍,當然不能就此問題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第二,如果有關爭端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活動或執法活動等,締約國有權聲明不接受強制仲裁。這種排除對於其他締約國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對於上述被一國排除的爭端,其他國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無權管轄。

  第三,如果當事方自行選擇了其他方法解決有關爭端,也不應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第四,程式上,當事方必須先就爭端解決方式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如果當事方沒有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那麼也不應當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上述四項條件實際上是締約國提起仲裁、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四道門檻”。它們是一攬子的、平衡的規定,應該全面、完整地加以理解和適用。

  我們講國際法,首先要知道國際法是什麼。剛才我講的就是國際法。

  根據上述條件,我們來衡量一下菲律賓單方面提出的仲裁,不難看出,菲律賓所提仲裁在國際法上至少是“四違反”。

  一是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了《公約》的適用範圍;二是即使有關事項涉及到《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也構成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已經被中國2006年的聲明所排除,不得提交仲裁;三是中菲還達成了通過談判方式解決在南海的爭端的協議,菲律賓無權單方面提請仲裁;四是菲律賓在程式上沒有盡到就爭端解決方式與中國交換意見的義務。

  總之,菲律賓提起仲裁屬於典型的濫用《公約》規定的強制仲裁程式。正是基於上述原因,這個仲裁庭從一開始就不應該存在。2014年,中國政府發表立場文件,從國際法的角度詳細闡明瞭為什麼仲裁庭對此案無管轄權。大家不妨再回去讀一讀。

  但是,仲裁庭並沒有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而是曲解《公約》規定,千方百計地迎合菲方主張,違背了應當基於事實和法律得出具有管轄權結論的基本責任,在管轄權問題上作出了很難令人信服的裁決。這樣一個裁決,在國際法上是無效的。一個根本沒有管轄權、自始就不應該出現和存在的機構,就仲裁事項所發表的任何意見,充其量也只能代表他們這幾個人的觀點,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更談不上所謂承認和執行的問題。

  下面請各位記者朋友提問。

  王晰寧:大家提問之前介紹一下自己所在的單位,而且每次問一個問題,給大家更多的機會。

  一、中國日報:你好,我是中國日報的記者。我想問徐司長一個問題:現在媒體上普遍認為無論中方持什麼觀點,國際輿論大多數是認為菲律賓提起仲裁案是按國際法行事,中國如果不執行仲裁決議就是以大欺小,不按國際法辦事,中國難道不怕被孤立嗎?

  徐宏:確實有這麼一種觀點,認為既然《公約》規定了仲裁的裁決具有確定性,那麼不論仲裁庭作了什麼樣的裁決,中國都有義務遵守和執行。這種觀點是片面的。按照仲裁製度的一般原理,任何一項仲裁裁決要得到承認和執行,一個基本的前提就是仲裁庭必須要對仲裁事項具有管轄權。如果沒有管轄權,那麼仲裁程式就不應該進行。即使進行了仲裁程式,它的結果也是無效的,也不應該得到承認和執行。按照《公約》,仲裁庭在確定管轄權的時候,它不能夠隨心所欲,而必須在國際法包括《公約》規定的範圍內謹慎行事。

  從我剛才介紹的情況來看,在菲律賓所提的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在認定對這個案件有管轄權時,無論是在認定事實還是在適用法律上,都存在很多明顯的錯誤,違反了《公約》的規定和宗旨,屬於明顯的擴權、越權。表面上看,它的每一步程式都走了,貌似非常公正。但即使它表面上走完所有的程式,而在實質問題上,由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嚴重的錯誤,恐怕最終也只是一場精心設計的“走秀”,其結果當然不會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裁決還沒有作出來,有的人就迫不及待地跳出來,要中國遵守、執行裁決結果。那麼我不禁要問,這些人究竟要中國執行什麼樣的結果,什麼樣的內容?如果仲裁庭只是就與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無關的抽象問題發表一些法律觀點,那麼我們最多是注意到他們的觀點,哪存在什麼執行的問題?如果是要用這個裁決來限制中國在南海的主權主張或者主權行動,那豈不正好證明了仲裁庭是在越權裁判?這個裁決又怎麼可能是個有效的裁決?

  單純從法律上講,無論中菲雙方觀點如何,這個案件都應該是中菲之間的一個普通案件。雙方採取什麼立場和做法,包括如何對待仲裁結果,這都是中菲兩國之間的事。但是我們現在看到的這一台戲,表演的成分實在是太重。不僅在舞臺上有主角和配角粉墨登場,而且在觀眾席上還有“託兒”呼應,真是挖空了心思,無縫銜接,熱鬧非凡。這種情況我不知道各位記者朋友以前有沒有看到過,反正我是第一次看到。如果硬要説這只是一起單純的國際法事件,以上發生的這些事情都是巧合,你們有人信嗎?

  另一方面,也必須看到,現在跳出來炒作這個事情的,不管它們多大的聲音,多大的聲勢,但是跟全世界所有國家相比,它們畢竟是少數。而且口口聲聲把國際法挂在嘴邊指責中國的,我們觀察了一下,也往往是那些別有用心的政客和非專業人士。恰恰是他們,應該好好補一下國際法的課。我們觀察這個案件的關鍵,不在於中國要不要根據國際法和平解決與菲律賓之間的爭端,因為這個答案是非常清楚的,也是非常肯定的;關鍵在於中國要不要接受一個被菲律賓單方面地、非法地強加於中國的強制仲裁程式問題。這兩個問題性質完全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這方面理性的聲音其實有不少,真正的國際法專家發表了不少嚴肅的、客觀的評論,只不過是被一些人有意的、選擇性地給忽視了。歸根到底我們是要講法律,講事實。一些人偷換概念,混淆是非,顛倒黑白,可能會在一段時間內誤導輿論,但是謊言重復一千遍也變不成真理。一些方面如果真的是要發表觀點,我們也攔不住,但是希望它們先把情況搞清楚,多一點專業的精神。事實必將證明,中國是國際法堅定的踐行者和維護者,中國一點都不感到孤立。謝謝。

  二、英國廣播公司:第一個問題是,不管這個仲裁庭有沒有管轄權,以及結果有沒有法律效力,您認為仲裁庭有沒有可能作出對中國有利的決定?第二個問題是,對於普通的不那麼懂國際法的人來講,在地圖上看,南海的爭議區域離菲律賓很近,比離中國更近,所以在普通人看來,可能菲律賓的論據更強一些。

  徐宏:關於第一個問題,我們當然沒有辦法來預判仲裁庭會作出什麼樣的仲裁裁決,對誰更有利,這個我們不知道。也許有些國家知道,反正我們現在不知道。但是法律上有一個基本的原則,就是仲裁庭如果要審一個案件,不管最終你作出什麼樣的裁定,首先你得有管轄權。如果沒有管轄權,你後面所有的行為都沒有根基。如果它沒有管轄權,一切行為,包括它最終作出的所謂裁決,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這個在法律上沒有什麼意義。

  關於第二個問題,我覺得稍微懂一點法律的人都知道,一個國家對某一個陸地是不是享有主權,跟它與本土的距離好像沒什麼關係。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是在歷史上形成的,長期以來也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同。所以你説的這個觀點,我覺得不是一個國際法的觀點。謝謝。

  三、中央電視臺: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中國説菲方所提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但菲律賓並沒有要求仲裁庭就主權問題作出決定,仲裁庭在去年10月29日就管轄權問題作出的裁決中也認為菲律賓所提仲裁事項不屬於主權爭端,為什麼要相信中方的一面之詞?

  第二個問題,有人説,仲裁庭有沒有管轄權不應該由中方説了算,而是應該由仲裁庭説了算。仲裁庭是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適當成立的,仲裁庭成立後的程式是完整的、獨立的、透明的,而仲裁庭已經對管轄權問題作出了決定,認為它對案件有管轄權,因此,仲裁庭下一步所作出的裁決對中方有約束力,中方應該接受並執行,否則就是違反國際法,您怎麼看?

  徐宏:第一個問題十分重要,因為在該案中,如果菲律賓的訴求實質上涉及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仲裁庭當然就不能管轄。我們注意到,仲裁庭作出了一個與中方立場不一致的結論。要説明這個問題,我想用事實來説話。

  仲裁庭在其管轄權裁決中自行設定了判斷仲裁事項是否屬於主權爭端的標準。暫且不説這些標準是否全面、適當,即使按照仲裁庭自己設定的標準,它們得出的結論也是經不起推敲的。按照仲裁庭的標準,要確定菲方訴求是否涉及主權問題,就要證明“處理菲律賓所提訴求會明示或默示地要求仲裁庭先行就主權問題做出決定”,或者“菲律賓提起訴求的實際目的在於提升菲律賓在中菲主權爭端中的地位”。但是,仲裁庭在裁決中提出這個標準後,很快就直接接受了菲律賓“並未要求仲裁庭就主權問題作出決定”這一單方面説法。仲裁庭並沒有就為何接受菲律賓的説法進行論證,也沒有考察仲裁事項與領土主權的客觀聯繫,更忽略了菲律賓提起仲裁的真實目的和仲裁案件的實際效果。

  先看客觀聯繫。眾所週知,中國歷來是對整個南沙群島主張領土主權,南沙群島的每一個島、礁、灘、沙,作為南沙群島的組成部分,都屬於中國的陸地領土。而菲律賓請求仲裁庭裁定美濟礁、仁愛礁、渚碧礁、南熏礁、西門礁等是低潮高地,本身不産生任何海洋權益。這完全是一個障眼法。

  根據國際法,島礁的海洋權利主體是島礁所屬的國家,而非島礁本身。每一項海洋權利都與國家有明確關聯,《公約》在規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制度時,明確將這些海洋權利賦予相關海域的“沿海國”。脫離了國家主權,不先行決定哪個國家是“沿海國”,空談島礁的地位和權利問題沒有任何意義,這也不構成國家間真實的爭端,國際法上沒有這樣的先例。此外,低潮高地能否被據為領土本身就是一個領土主權問題。如我剛才所説,主權問題不在《公約》調整範圍之內,也自然不屬於《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所以客觀上講,島礁的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權利跟主權問題是無法切割的。

  菲律賓提請仲裁的事項與中菲海域劃界之間更是存在密不可分的聯繫。根據國際法,確定島礁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權利與海域劃界密不可分,前者顯然屬於與海域劃界相關的事項。但仲裁庭為了證明菲律賓訴求不屬於中國2006年聲明所排除的範圍,罕見地聲稱這兩者是可分的。這種“切割”的做法,不僅不符合普遍的國際法實踐,甚至與這個仲裁庭中兩位仲裁員在他們以往學術著作中一貫所持的觀點也不一致。兩位仲裁員此前一直認為島礁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權利與海域劃界之間相互關聯,這次突然顛倒立場,恐怕需要給世人一個可信的解釋。

  下面,我們看一下菲律賓提起仲裁的真實目的到底是什麼。大量證據表明,菲律賓提起南海仲裁案的真實目的就在於否定中國對南沙島礁的領土主權,並將其非法竊取中國南沙島礁的行為合法化。在這裡,我就舉一個例子。2013年1月23日,也就是菲律賓啟動仲裁程式的第二天,菲律賓外交部發佈一份仲裁程式問答文件,其中明確將案件的目的描述為“保護我們國家的領土和海洋區域”,聲稱不要“放棄我們的國家主權”。菲律賓這樣的表態還有很多。可見,儘管在仲裁庭面前,菲律賓對其訴求進行了一些技術上的包裝,使它表面上看起來沒有直接提到主權這個詞,但是明眼人、內行人一眼就可以看出這只是一種訴訟伎倆,説不上光明正大,也談不上有多高明。菲律賓其實早已把自己的真實意圖很露骨地講出來了,為什麼仲裁庭還裝作聽不見,還要替菲律賓掩飾?

  我們再看一下菲律賓訴求的實際效果又是怎樣的。事實上,仲裁庭受理和認可菲律賓的訴求,將不可避免地對中國的領土主權産生實質性影響。菲方將南沙群島進行“切割”,要求仲裁庭就南沙群島的8個單獨島礁的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權利進行裁定。如果仲裁庭受理並且認可這樣的訴求,實際上將否定中國將南沙群島作為整體主張領土主權和海洋權利的立場。這一點,大家都看得很清楚。我注意到不少媒體也有分析,説一旦仲裁裁決出臺,中國在南海的主權主張將受到限制。可謂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難道作為專業人士的仲裁員反而看不到?

  仲裁庭關於管轄權裁決的漏洞還有很多,很多理據都經不起推敲,由於時間關係,加上今天這個場合也不是學術報告會,我就不一一列舉了。我想強調的是,中國並非不想和平解決與菲律賓的爭端,但問題在於這種爭端能不能通過強制仲裁的方式來解決,這裡有很大的問號。對於關乎國家領土主權、海洋權利等重大敏感問題,很多國家都不接受通過第三方解決爭端。因為這些問題涉及國家的核心利益,換作其他任何一個國家,也都不會接受一個並非由它自願選擇的第三方機制的管轄,也不會接受這種機制強加的解決方案。

  關於你剛才提的第二個問題,其實我在前面已經談過了。仲裁庭雖然可以自己判斷有沒有管轄權,但它不能為所欲為,必須按國際法,按《公約》,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斷。如果它不講法,只是“作秀”,它的公信力就會有問題。

  其實這個案子提醒我們,如何全面、準確並且秉持善意地理解和適用《公約》規定的強制仲裁程式,是一個需要國際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如果今後別的國家都像菲律賓一樣,通過對訴求進行“包裝”,濫用強制仲裁程式;如果今後的仲裁庭也都像這個仲裁庭一樣無視《公約》所建立的平衡,肆意越權裁判,那麼不管什麼樣的案子,都有可能經過包裝提交仲裁,結果是如同打開濫訴的“潘多拉之盒”,特別是世界上30多個國家根據《公約》所作的排除性聲明都形同虛設,變成一張廢紙。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恐怕不是國際社會之福。這種做法不僅不會促進爭端的和平解決,相反會傷害《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信譽,《公約》所建立的國際海洋秩序也會遭到破壞。我們希望各國在看待這個問題時,不要僅僅看到這一時一事,而是要理智一點,要有一些長遠的眼光。謝謝。

  四、路透社:您剛才講到中國在這個案件上並不孤立,但事實上支持中國的都是像斐濟、老撾這樣的小國,大多數西方國家並不接受中國政府的立場,而且似乎中國在輿論方面也處於相對弱勢地位,中國打算如何加強輿論工作?允許外國記者到南海去參觀採訪是否會有助於改善輿論狀況?謝謝。

  徐宏:謝謝,這個問題其實我剛才也談到了,公道自在人心,判斷一件事的是非曲直,不在於聽誰聲音有多大,這不是打群架。正如你提到的,是一些西方國家在就南海仲裁案發表對中國不利的看法,但西方國家這個集團本身並不能代表整個國際社會。

  事實上,我們也和很多來自西方國家的學者和法律官員等專業人士有過非常深入的探討。應該説,我們在很多法律問題上有著一致的看法,對強制仲裁程式被濫用也同樣存在擔憂。但這些話不會從政治人物的口中講出。這説明,即使在西方國家也有很多嚴肅的、客觀的國際法專家從專業角度發出公正的評論。如果記者朋友有興趣,可以去讀一讀他們的文章。但是這樣的文章一般專業性很強,讀起來可能比較枯燥,不像一些政治性的語言那樣吸引眼球。

  你説得對,中國既然有道理就應該把道理講出來,今天我就是用這個機會跟大家講道理。但是我不知道我有沒有講清楚,也不知道你們是不是記得全,更不知道你們之後會不會全面地報道。我們歡迎任何人來和我們講國際法上的道理,隨時奉陪。謝謝。

  五、央視中文國際頻道:有人質疑,既然中國有這麼充分的理由,為什麼不去參與仲裁程式?也有人主張,中方至少可以出庭抗辯管轄權,既然中方放棄了出庭的機會,是不是就應該承擔後果?謝謝。

  徐宏:謝謝。對這個問題,我就簡單地做四點回應。

  第一,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程式,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權利,這種做法完全符合國際法。中國顯然也不是第一個採取這種做法的國家。對於一個明顯無理取鬧的程式,中國沒有義務也沒有必要去接受和參與。菲律賓提起仲裁缺乏起碼的國際法依據,其行為不可能産生國際法中的任何效力,更不可能為中方增設任何義務。

  第二,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程式,是為了維護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的嚴肅性和完整性,是為了抵制對強制仲裁程式的濫用,同時也是為了踐行中菲雙方關於通過談判解決有關爭端的承諾。這些承諾,菲律賓不遵守,我們還是要遵守的。

  第三,菲律賓提起仲裁,一些國家推波助瀾,它們的目的都不是為了真誠地解決爭端。菲律賓明知仲裁庭對中菲關於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的爭端沒有管轄權,明知中方不可能接受強制仲裁,也明知這種方式無助於解決問題,但仍然濫用《公約》的規定,強行提起並推進仲裁程式,另外一些國家從旁呼應,顯然都是另有所圖。對於這種遊戲,中國為什麼要奉陪?

  第四,無論中方是否接受和參與仲裁程式,仲裁庭都負有查明對爭端確有管轄權的國際法義務,但我們看到仲裁庭並沒有盡到其職責,所以其裁決也必然都是無效的。因此,不存在中方需要承擔什麼後果的問題。如果説要承擔後果,也應該是菲律賓來承擔其濫用《公約》産生的一切後果。謝謝。

  六、印度報業托拉斯:有許多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成功解決爭端的案例。就在去年,印度和孟加拉就針對兩國間的海洋爭端達成了一項協議,其中印度就其主張的海域範圍作了一些讓步,這是否可以被認為是運用《公約》下的仲裁程式解決爭端的成功案例?中國是否認為整個仲裁案是針對中國的一起陰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一項聯合國框架下的《公約》,中國又是聯合國中很有影響力的一員,那麼為什麼中國對此案反應如此強烈?

  徐宏:謝謝。前面我講了很多觀點,都是説明的菲律賓提起的強制仲裁案違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我們應該完整地、全面地理解《公約》規定的爭端解決機制,強制仲裁程式只是其中一個非常次要的補充性程式。

  爭端解決機制是《公約》確立的海洋法律秩序的支柱之一,其目的在於促進海洋爭端的和平解決,鞏固國家間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關係。為達到上述目的,《公約》規定了一種雙層爭端解決機制。在這一機制中,締約國自願選擇的程式應予優先適用,強製程序則居於次要的和補充性的地位。所以我們一定要弄清楚,《公約》規定的爭端解決機制不僅僅是強制仲裁。實際上,《公約》首先強調的就是要尊重國家的自願選擇,或者説自主意願。《公約》中有一系列的規定體現了這一原則,因為時間關係,我就不作具體闡述了,但如果大家去仔細閱讀《公約》,就不難理解這一原則。

  剛才你提到了印度的經驗。我想印度也是在自願的基礎上和有關國家解決爭議的。不論當事方提交什麼程式,都是出於它們的自願。就南海問題而言,通過談判和協商來解決有關爭端是中國和南海各方經過長期交流、協商所作的政治決定。這一決定不僅寫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而且在中國與相關國家的領導人、高層官員和政府之間的聯合聲明等文件中一再得到重申。

  中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一直堅持根據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來解決南海有關爭端。因為南海問題涉及多個國家,有各種複雜的歷史背景和敏感的政治因素,需要各方的耐心和政治智慧才能實現最終解決。正因為在談判中國家可以充分、自由、系統地表達關切、交換看法,所以談判才是解決國家間爭端最直接、最有效並且在國際實踐中最常用的方法。

  中國堅持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解決有關爭端的立場完全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反,有些人説只有接受仲裁才是符合《公約》,我認為這種説法完全是對《公約》的無知。謝謝。

  七、中文國際廣播電臺:徐司長您好,我是中文國際廣播電臺的,您剛才就仲裁的非法性講了很多了,我想了解的是仲裁的裁決下來以後,中方會不會採取法律的措施加以應對?另外中方有沒有什麼反制的措施?還有就是如果菲律賓方面在裁決的基礎上提出談判的話,那中方該怎麼辦?

  徐宏:謝謝,剛才我也説到,現在這一起南海仲裁案已經成了一場“走秀”,對於“走秀”的結果,誰還會太認真呢?對此我想強調三點:

  第一,中國在南海問題的立場不會改變。菲律賓提起仲裁也好,仲裁庭作出裁決也好,都不會改變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主權的歷史和事實,不會動搖中國維護國家主權和海洋權益的決心和意志,也不會影響中國通過直接談判解決有關爭議,以及與本地區國家共同維護南海和平穩定的政策和立場。我們希望任何方面都不要被這個案件所綁架。

  第二,中國不會同意任何國家以越權的、無效的裁決作為基礎,與中國就南海問題討價還價,也不會接受任何國家以此為依據提出的任何主張。我們希望菲律賓迷途知返,回到談判協商解決爭端的正確軌道上來。

  第三,如果有些勢力企圖以所謂的仲裁結果為藉口,行損害中國主權和權益之事,中國只能堅決應對,別無選擇。謝謝。

  八、美國全國公共廣播電臺:有人説,這個仲裁案的一個目的是想確認中國“九段線”的法律地位問題。現在中國不參與這個仲裁,菲律賓也即將有新的總統,並且他似乎表態願意與中國進行談判。我的問題是,在九段線問題上,中國是否認為這是可以談判的?在雙邊談判中,中方是否會提出“九段線”的具體坐標,以及中國有沒有可能最終通過和平談判,與其他國家達成雙邊或者多邊的條約?

  徐宏:你所説的“九段線”,也就是中國的南海斷續線。我要強調的是,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相關權利是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形成的,併為中國歷屆政府所堅持。

  早在1948年,中國在公開發行的官方地圖上就標繪了南海斷續線。這個標繪是對歷史上中國對南海已經形成的權利的確認,並不是創設新的權利。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沒有任何國家對此提出過異議,甚至許多國家在它們正式出版的地圖上,也都標注出這條線。

  近年來,一些國家攻擊南海斷續線,真實的目的是要故意混淆領土爭議和海洋劃界的爭議,企圖借此否定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權,掩蓋它們非法侵佔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事實。

  回到仲裁案來説,菲律賓要求仲裁庭來確定中國在南海主張的海洋權利範圍是不是超出《公約》的規定。跟我前面講到的道理一樣,這個問題首先需要判斷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因為,根據國際法,國家的領土主權是其海洋權利的基礎。如果不確定中國對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也就沒有辦法確定中國根據《公約》在南海可以主張什麼樣的海洋權利,當然更無從判斷,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是不是超出《公約》允許的範圍。

  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注意到,南海斷續線的歷史比《公約》要長很多,《公約》也並不是國際海洋法的全部。不管從哪個方面講,仲裁庭對南海斷續線都沒有管轄權。至於説到談判問題,我們一再重申,希望有關各方在尊重歷史事實和國際法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和談判來解決我們之間的爭端,這個大門始終是敞開的。謝謝。

  九、新華社:有一些國家認為,中國在南海的存在會影響南海的航行自由,您如何看待這個問題。還有您如何看待美國軍艦在南海實施的“航行自由行動”?

  徐宏:謝謝,談到航行自由的問題,我要澄清兩個概念。一個是國際法上的“航行自由”,另外一個是美國實施的所謂“航行自由行動”或稱作“航行自由計劃”。這兩個概念完全是兩碼事,不能混為一談。

  對於國際法上所認可的航行自由,特別是各國在南海的航行自由,從來沒有出現過什麼問題。我沒有聽説哪個國家真的是收到過這方面的投訴,説他們的商船或者公司在南海的航行自由遇到過問題。相反,我們倒是看到很多報道,説在南海的航行自由和安全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是得到充分保障的。所以説,現在有些國家炒作所謂南海航行自由的問題,完全是它們臆想出來的。

  説到美國的“航行自由行動”,那又是另外一個問題。這個所謂的“航行自由行動”是一個特有的概念。它是美國在1979年為了反對《公約》制定的一些制度所出臺的單邊行動,目的是挑戰其他國家在美國看來“過分”的海洋主張。這個行動本身就是違反《公約》的,至少有兩大違法之處:

  第一,它奉行的是舊的海洋法體制,把毗連區、專屬經濟區等視為“國際水域”,等同於公海。

  第二,它將航行自由等同於不受任何限制的絕對自由,完全背離了《公約》和習慣國際法對航行自由所作的各種限制,同時也不符合和平利用海洋原則、合作原則和適當顧及他國權利的原則。

  在中國南海島礁的附近海域,美國提出所謂的“無害通過”。實際上我們知道,按照《公約》,“無害通過”是有特定含義的。它必須是無害的,而且應該只是通過。“無害”就是指外國的船舶通過領海的時候,不得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者安全。《公約》對於什麼叫做“無害”也有明確的界定,如果説是會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者政治獨立進行武力威脅或者使用武力,如果是進行軍事演習,如果是蒐集沿海國的防務情報,如果是影響沿海國防務或者安全的宣傳行為,干擾沿海國的通訊系統等等,這些行動都不是無害的。

  《公約》本身對於外國的軍艦是不是享有無害通過權,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世界上很多國家都要求外國軍艦進入它的領海應該獲得批准或者是事先通知,目的是要保障沿海國的和平與安全。這種規定不是限制《公約》規定的無害通過權,而是為了更好的保障這種無害通過是在符合《公約》宗旨和原則的前提下得到實現。

  美國軍艦放著寬廣的海域不走,偏要到中國島礁的臨近海域的狹窄海道裏面,這個恐怕不是“無害”,也不是“通過”。因為很明顯,它們自己也説,這就是一種挑戰,就是要炫耀武力。美國到現在還沒有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反過來卻要挑戰其他國家根據《公約》制定的國內法,我不知道是誰給了它這樣的權利!它們這種行為打著“航行自由”的旗號,其實反過來恰恰是容易造成“擦槍走火”,引起地區的局勢緊張,恰恰最後會妨礙到真正的航行自由。謝謝。

  王晰寧:今天的吹風會就到此結束,謝謝各位記者。

  徐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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