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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36元車費被開除” 解讀不應只基於道德維度

2016-05-13 09:51:09|來源:西安晚報|編輯:王瑞芳

  2016年05月13日 08:48   來源:西安晚報   [列印本稿][字號 大 中 小][手機看新聞]

  拖欠36元計程車費,被計程車司機“人肉”找到單位,涉事女白領因此被開除。最近,這件職場小事在上海HR圈內熱傳,還有人在論壇上發帖講述,引發了不少關注。有網友評論,“36元車費小到可以説是忘記,大到可以上升到本質是一個貪小便宜的人。”但也有人為這個年輕女白領鳴不平, “難道一個白領會故意不付一筆小小的打車費?”更有專家表示,“職場誠信無小事,各種細節體現的正是職業操守。”(5月12日《解放日報》)

  “女白領欠車費被開除”,這樣一個故事,勢必會成為職場教育和道德宣教的絕佳教材。從負面的道德樣本身上,公眾每每都能生發出一股強烈的道德優越感。而當事人個體的遭遇,反倒沒那麼重要了。

  為了道德説服的需要,輿論和公眾往往會下意識地將相關故事簡化。也即,忽略其中的非道德元素,忽略特定行為被多重解讀的可能,忽略背景情境的複雜性,而僅僅突出其中最主線的“失德”情節及其觸發的後果。這一次,我們將整個事件歸納為“女白領欠車費被開除”。而這,儼然又是一個“壞人有壞報”的典型案例。可事件的完整真相,當真就是這麼回事嗎?事件所傳遞的信息,當真就僅此而已嗎?

  超越那令人亢奮的道德敘事框架,此事的前因後果,實在有太多可待追問的部分。比如説,所謂女白領拖欠車費,到底是故意為之還是無心之失?就算將之視作“不誠信”,動輒開除的嚴厲處罰,又是否合適呢?要知道,現代企業的人力雇傭關係,乃是基於法律和契約的合同關係。這意味著,任何解聘行為都必須有理有據,必須以明確、具體的法律條款或合同約定作為支撐。倘若出於泛道德化的理由,就單方面辭退一名員工,顯然是説不通的。

  “不誠信”固然不對,也勢必要得到相應懲戒,可是這種“懲戒”只能是事前説定而不能臨時起意,只能是依章辦事而不能隨意而為。“女白領欠車費被開除”,從中我們當然可以感受到失信者“自作自受”的報應不爽,卻也理應看到當今職場的殘酷一面:職員的利益,尚未得到制度化的剛性保護;勞資失衡的格局中,雇傭者擁有著絕對的主宰權。然而,當這一切包裝在一起“道德事件”之中,想必很少有人會關注到,其中折射出的職場世態了吧。

  看待“女白領欠車費被開除”事件,無疑可以有多種視角。而且,由此引發出的價值主張,也可以有多個維度。如果單單只強調誠信精神之重,而選擇性地無視職場權利孱弱的現狀,終究是有些狹隘和偏廢了。(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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