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虐待幼兒事件屢禁不止
“孩子回家後,我們發現他的大腿青一塊紫一塊,一問之下説是老師擰的。6日,王先生撥打本報熱線968820反映,5歲多的兒子小偉(化名)從鑫鑫雙語幼兒園放學回家後,大腿處有淤青。記者向幼兒園了解,但幼兒園拒不承認有老師擰傷小偉。14日,記者了解到,家長和幼兒園雙方已經達成和解,由園方承擔一定的賠償。但小偉的父母還是決定讓孩子轉學。(5月16日《廈門日報》)
這是繼前年溫嶺女幼教之後,近發生在廈門虐童事件,又一次成為了新聞焦點,引起網民和家長的關注。
雖然兩者程度輕重不同,處理的方法有所差別。但前者警方是以“尋釁滋事罪”,將肇事者刑拘並提請逮捕的;後者事件曝光後遭網民吐糟。然而,令人反思的是:為何基層幼兒園虐待幼兒的事件屢禁不止?
細析其因,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虐待兒童”行為的法律法規與處置辦法。無法可依不僅困擾處理事件的警方和法律界人士,而且更困擾著與此相關幼兒家長和社會大眾的心。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法律和規範來加以限制和約束,我國幼教領域就不能真正發展成熟。
在人們的印象當中,為人師表,飽肚聖賢之書,肯定是品行極佳道德高尚的,也不覺得需要通過什麼法令去規範和管理老師的師德,甚至不曾想過居然有“老師虐待學生”這樣一種行為,而這次的軒然大波想必才剛另一些人如夢初醒。當一個問題能成為社會熱議的時候,嚴重程度已經不可想像了。
兒童是弱勢群體,他們沒有完全行為能力,他們比一般人更容易遭受到威脅恐嚇還有暴力侵害,但往往針對他們權益的保護和規範更為薄弱。社會總覺得孩童處於父母、師長、社會的愛護之下,然而往往正是孩子的父母、師長做出了“虐童”的行為。對於這類較為隱秘、牽涉倫理的侵犯行為,制定法律是較為困難卻也是必不可缺的,因為這是一種非常容易模倣容易擴散的不良行為。
近年來,在全國各地已經發生了許多起,在家庭和學校之中比較常見,施虐者往往覺得“家長打孩子天經地義”、“不好好學習就要打”,更不排除“打得好玩”這類比較有變態傾向的心理想法。然而,這些事件最後都僅僅是賠償或拘留教育了事,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打擊這種侵犯現象。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來進行約束,受虐者的鑒定和賠償沒有明確標準,得不到較好的補償進而造成二次傷害。(陳祖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