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新聞>>滾動>>正文

海牙國際仲裁法庭受理菲律賓南海仲裁案的法理缺陷

2016-05-19 17:56:03|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蔣麗麗

  如不出意外,菲律賓提告中國的南海仲裁案不久就會有結果。根據以往國際領土主權爭端案件的判例,法庭的裁斷不可能完全有利於菲律賓,但毫無疑問也會對中國在南海的主權維護産生消極影響,惡化中國的國際輿論環境。

  中國不應訴恰恰是遵守國際法

  在此次由菲律賓提出的仲裁案中,中國援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的規定採取了“不接受,不參與”的立場,堅決反對海牙國際法庭受理菲律賓的所謂訴訟,拒絕應訴,並聲明不接受、不執行仲裁結果。然而,海牙仲裁法庭最終還是部分受理了菲律賓的仲裁請求,並將在近日內宣判。對於中國政府的不應訴政策,菲、美、日等國大肆攻擊中國不尊重國際法,企圖借此抹黑中國的形象。

  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中國是公約堅定的支持者和維護者。公約第298條規定締約國可以就主權問題是否接受強制管轄作出保留,中國簽署並批准了公約,但同時也在有關主權爭端的強制管轄問題上如許多其它國家一樣正式作出了保留。中國反對仲裁法庭受理菲律賓單方面提起與中國主權有關的仲裁,不參與訴訟,不接受訴訟結果,完全是行使公約賦予中國的合法權利,不存在在中國不遵守國際法的問題。因為中國不參與、不接受就認為中國不遵守國際法,不講法制,恰是沒有深入理解《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相關條款所致。

  海牙法庭受理菲律賓對華訴訟的法理缺陷

  然而,在中國強烈反對下,海牙國際仲裁法庭還是最終部分受理了菲律賓的訴訟請求。那麼,其決定是否能最終經受的起法理方面的質疑呢?要判斷法庭決定的合法性問題,應該首先從菲律賓的訴訟請求談起。

  在此次仲裁請求中,菲律賓總共提出15項具體訴求,可歸結為五大類:1、南海遠超過中國依法應該享有的海洋區域範圍,中國無權行使“歷史權利”;2、南海“九段線”沒有任何國際法依據,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3、請求法庭判決中國用以聲索南海權利的島礁為岩礁或低潮高地;4、中國在南海干預菲律賓行使主權及管轄權的行為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5、中國的造島工程破壞區域內海洋環境。

  在菲律賓提告的五大理由當中,1、2、4都涉及到主權問題,第5對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影響不大。而第3類則從表面上看僅涉及南海島礁的地貌特徵。最終法庭裁定本身對第3類有關的訴訟請求具有管轄權,而對諸如U型線、歷史性權力和對菲律賓200海裏專屬經濟區的認定等訴求做出了暫不受理,保留進一步考慮的可能。法庭這麼做實際上是對南海島礁地貌特徵是否涉及主權問題上做出了有利於菲律賓的解釋,從而繞過公約298條的規定。同時,受理第3類有關訴求也使菲律賓回避了其曾經明確宣佈南沙群島不屬於其領土範圍的不利事實,而將輿論焦點引到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賦予沿海國的200海裏專屬經濟區的權利上來。實際上島礁的地貌特徵是和該島礁應享有的主權權利和海洋權益密切聯繫在一起的,説其不涉及主權問題,不適合援引298條很難站得住腳。因此,海牙仲裁法庭受理菲律賓的訴求,並不意味著中國不應訴政策亦不符合國際法的規定,而主要是菲律賓在某些大國出謀劃策支持下鑽海洋法公約漏洞造成的結果。但從另外角度説,維護國家領土主權的鬥爭,和平的方式要遠比戰爭的方式複雜,這就要求相關方面週密考慮,防微杜漸,決不給對手任何攻擊的漏洞。

  另外,《聯合國海洋公約》298條規定中國享有的不接受國際法院和國際仲裁法庭強制仲裁的權力外,公約第281條、282條、283條也明確規定了強制仲裁啟動的先決條件。按照規定,公約鼓勵爭端國雙方以自行約定的方式和平解決爭端。在爭端雙方按照約定的方式窮盡一切和平方法之前,不能將相關爭端提交國際法院或國際仲裁法庭啟動強制管轄。中國和菲律賓同是《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簽署國,各方包括菲律賓在宣言中承諾南海的有關爭端將通過有關各方的雙邊談判和平解決。這是中國反對強制仲裁的第二道屏障,如果説菲律賓和海牙國際法庭突破公約298條是利用了公約上的漏洞的話,那麼海牙仲裁法庭採納菲律賓有關《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只是一個政治宣言,沒有法律效力的理由就明顯違反了上述三條的規定,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首先,《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各方關於南海爭端解決方式的約定符合上述三條中規定方式;其次,《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對各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其法律效力不因文件的名稱有任何差異。而且,菲律賓不顧《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通過雙邊談判解決爭端的約定,拒絕和中國談判,海牙國際仲裁法庭在明知上述事實的情況下依然受理菲律賓的訴訟案,就很難説是一個公平公正的決定。

  很多人也會很自然的將海牙法庭決定的公正性和時任庭長柳井俊二的日本背景聯繫起來,客觀地説,僅僅因為柳井俊二是日本人就懷疑法庭的公正,理由並不充分。但在中國拒絕出庭後,柳井俊二利用廳長的權力指定斯裡蘭卡人克裏斯·品托擔任仲裁法庭的庭長。從表面上看,這一安排似乎並沒有對中國有特別不利之處,因為品托是斯裡蘭卡人,而斯裡蘭卡與中菲兩國均保持友好關係。但是,稍微對克裏斯·品托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品托和菲律賓關係非同尋常,因為品托的妻子是菲律賓人。柳井俊二並非不知道到這一點,他將一個應該回避的人任命為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庭長,很難説是符合《國際法院規約》所規定的“公允善良”原則之舉的行為,這讓人們有理由質疑法庭的公正性,也使得人們看到了某些大國在幕後不遺餘力打擊中國的企圖。

  南海某些礁盤是否為低潮高地,不影響中國對U型線內水域的主權

  如果國際仲裁法庭將渚碧礁、美濟礁等島礁判為低潮高地,是否會影響中國對南海的主權呢?答案是否定的。中國在南海U型線內的主權和主權權利不因線內島礁而建立,也不會因為島礁的地貌特徵甚至主權歸屬狀態而改變。在1982年《公約》的框架下,沿海各國的海洋主權(領海)和海洋權益(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外大陸架等)實際上是由兩套規則限定的:規則一是尊重公約生效前的既有權利存在,這主要由《公約》15條後半部分的例外原則規定;規則二則構成《公約》的主體,它只規範《公約》生效後的各國行為,不溯及各國既往的權利。我國“U型線”內傳統海域的權利是一種基於歷史主權和現實管理為基礎的主權,是由《公約》第15條規定“歷史性所有權”例外原則,而第15條實際上規定了“歷史性所有權”優於《公約》其它條款,不受《公約》其它劃界原則的約束。必須強調的是,“U型線”內的海域並不是通常所説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之類的不完全主權的海域,它是中國的歷史性主權水域,中國對這片海域享有完全的主權。因而,中國U型線內海域作為中國的歷史性主權水域,其主權的確立並不是基於對線內島礁的主權而確立,線內部分島礁的地貌特徵絲毫不會影響中國對U型線內水域的主權。菲律賓和美日等國鑽《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漏洞,企圖先否定南海部分島礁的島嶼地位,再否定中國對U型線內海域的主權的陰謀是註定不會得逞的。(趙衛華 紅河學院越南研究中心副教授)

國際在線官方微信

國際在線趣新聞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