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被拐兒童要靠什麼
近日,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打拐辦開發的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佈平臺上線。這是為建立兒童失蹤信息發佈的權威渠道、及時找回被拐兒童而創設的互聯網信息平臺。聽聞此App名為“團圓”,頓覺暖意十足。新技術手段不僅名稱“文藝”、情懷滿滿,而且信息化運用得當,實用、有效。
打拐執法,首要目標是尋回被拐的孩子,保護其人身安全、自由。其次才是對嫌疑人的審判與懲罰。刑事懲罰的意義,從個別懲罰、社會預防到法律教育,可以列舉很多“大詞”。但在拐賣案件告破之前,應優先關注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事分輕重緩急,在急切的“尋救”目的之下,諸如“拐賣兒童是否應當一律死刑”之類眾説紛紜、爭議較大的話題,可以暫擱下來,謹慎討論;但救助被拐兒童的事情等不得。根據此類案件的偵辦經驗,人販子慣於在得手之後儘快遠離作案地點。尋拐行動多耽擱一分鐘,孩子就可能更遠離家長一步,案件偵破的難度也就增加一分。在此情況下,拿出如“團圓”平臺這樣直接有助於偵破案件、尋回孩子的有效辦法,確實是務實的行動。
畢竟,“打拐”是需要運作起整個法制系統來做好的一件大任務。打擊犯罪、保障兒童和家長權益,從立法的完善,到司法的保障,以及執法的縝密,無不需要貫徹“護幼扶弱”的關懷。
此外,拐賣兒童的預防,從家庭到社會,都還可以做得更好。比如一個常見的案例,一家三口在火車站休息,父母熟睡,醒來才發現孩子不見了。不能期待一個兩歲的孩子具有足夠的自我保護技能,但作為年幼孩子的家長,應至少具有相當的保護意識。父母兩人輪流休息,又或將孩子置於穩妥的保護之下,都是預防兒童被拐的最起碼手段。
從警方打擊拐賣犯罪的另一面看,購買被拐兒童一方也應被關注和懲治。單個的不法行為,往往只是長長鏈條中的一環。如果類比“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的著名公益廣告語,那麼,在沒有“收拐”需求的良好環境裏,群防群治、全民反拐,使拐賣行為無利可圖、風險大、成本高,這類犯罪也就不會屢屢發生。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拐賣兒童罪的法定刑起刑點為5年;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至死刑,並處沒收財産。起刑點高、最高刑重,在“輕刑化”的大趨勢下,拐賣兒童罪顯然屬於處罰較重的罪。
可至今每年仍還有不少的拐賣案件發生。可見,部分人在養育兒女方面的觀念落後,法律意識淡薄。對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應該同步跟進。要有效控制拐賣犯罪,不能僅靠官方嚴格執法。倘若收拐“市場”廣泛存在,拐賣者利欲熏心,不斷創新拐賣手段,形成與執法者的“鬥法”局面,打拐行動勢必會陷入低效的泥淖。因此,破除落後觀念,普及法律常識,也有助於根治拐賣、收買兒童犯罪。(唐郭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