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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打假人”專買過期商品超額索賠 涉嫌敲詐被拘

2016-05-19 11:13:25|來源:錢江晚報|編輯:王濤

  原標題:專買過期商品還超額索賠三個“打假人”涉嫌敲詐被拘留

  3天前,3名40多歲的外地男子被憤怒的超市老闆們扭送到了派出所。

  這3個人,到這些老闆開的超市買過東西,而且最後都以商品品質問題為由,索要10倍乃至更高的賠償。他們還告訴老闆,不賠,就等著工商來查。

  連續幾天,多家超市“中招”,老闆們也不禁警覺起來。

  同行之間都熟悉,這些老闆也是同一個圈子裏的人。他們把店裏的監控截圖往共同的微信群裏一丟,發現大家遇上的是同一夥人。

  聽上去,這是碰上專業打假人了,如果是這樣,佔理的是打假人。可是,金華金東公安分局多湖派出所的民警認為,這3個人涉嫌敲詐,得治安拘留。

  超市老闆:

  他們花130元買了一瓶酒

  以過期為由要求賠償2600元

  幾個超市老闆中,有一位姓鮑,47歲,在多湖街道開了一家小超市。店內面積200平方左右,清早5點半開始營業,要到第二天淩晨2點才關門,兩夫妻打理得非常辛苦。

  雖説這家店是去年正月剛開的,但鮑老闆入行已經7年了,此前在蘭溪、嘉興、杭州等地都開過超市。他説,在他老家武義,出來開超市的人還挺多的,他的親戚朋友中就有十幾位從事這門行當。“好些都碰到過這種事。”

  鮑先生説的“這種事”,就是指碰上了專業的“知假買假”人,就像他在半個多月前碰到的——

  4月25日下午2點半左右,有3個男人到我超市買了一盒五加皮的禮盒包裝酒,130元,還要了電腦小票。到了晚8點10分,3個男的又找回來了,説這個酒的保質期過了。

  我一看,還真的,過期了1個多月。

  那天我兒子生病,我白天折騰得很累,也懶得計較。我提議,把酒錢退掉,再一賠三。他們不同意,提出要賠2600元,其中一個還説,不賠的話以後就不要開店了。後來我給了他們2600元,他們就走了。

  我當然知道賣過期商品是不對的,其實我基本上每個月檢查一次,發現快過期的就會下架。後來想想,酒有可能被調包了,但這個也很難查證。

  買假團夥:

  什麼東西有可能過期

  掃一眼外包裝就基本有數了

  “其實這段時間以來,這3個人已經關顧過七八家超市了,專門買過期的保健品或者酒,比如椰島鹿龜酒、鐵皮楓鬥、五加皮、藕粉等,然後他們會要求超市老闆賠償,不賠就説要投訴到工商管理部門。”民警介紹。

  據團夥主要成員、44歲的河南人周某交代,5月15日,他們在金華東關汽車東站附近的一個小超市,買了一包45元的鐵皮楓鬥,付錢之後開了收據。下午兩點,他們又返回店裏,以鐵皮楓鬥過期為由,要求1賠10。雙方談好賠償495元,店老闆拿出500元,周某説要找給對方5元,老闆説不要了。

  周某還交代,超市裏哪些商品過期,特別是酒和保健品類的,基本看一眼外包裝就心裏有數了,根本不用費心去挑。因為這些商品的外包裝經常在變,每年都不一樣,過不過期很容易辨認。

  一番調查、筆錄、取證之後,民警認為,這3名男子涉嫌對超市老闆進行敲詐,要處以13~14天不等的治安拘留處罰。

  律師解釋

  超額索賠並伴有威脅恐嚇

  就有可能被認定成敲詐勒索

  記者了解到,關於知假買假是否涉嫌違法,目前參照的大多是一個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品質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基本上明確了“知假買假”受法律保護。

  那麼,金華這3個人,看上去就是打假,為什麼最後變成了敲詐?

  民警告訴記者,説這3個人敲詐,是指在鮑老闆超市裏發生的那次“打假”,其他超市的幾起案例暫時無法追究。也就是説,打假和敲詐之間的確是有界限的。

  浙江澤厚律師事務所徐偉新律師認為,警方如此處理相對合理。

  在他看來,超市的消費者可以分成兩類人,一種是正常的消費者,還有一種就是俗稱的“知假買假”。不過,這“知假買假”的人中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其目的為舉報、監督和凈化市場秩序,依法主張索賠的權利,自然是夠不上敲詐勒索的,相反還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另一種是索賠金額超出了依據法律可以支持的額度,而且在處置過程中對店家進行威脅或者恐嚇,一般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他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可以視作敲詐勒索。

  本報通訊員 王瑩 本報記者 傅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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