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價降五成不是誰的饋贈
5月20日,國家衛計委正式公佈了首批國家藥品價格談判的結果。治療慢性乙肝的替諾福韋酯、治療非小細胞肺癌的埃克替尼、吉非替尼,其降價幅度分別為67%、54%和55%。也就是説,三种經國家談判後的治療藥降幅均在50%以上。
自去年6月1日起,我國取消了絕大部分藥品的政府定價,施行近20年的藥品政府定價制度正式終結,藥品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供需引導。這一改革尊重市場規律,意義深遠。但同時也可能帶來一些“副作用”,比如沒有競爭的專利藥、獨家藥可能會價格高企。為此,衛計委配套推出了藥品價格談判制度。既然是談判,當然不是權力施壓,而是要讓藥企在降價的同時得到好處。
即便降價50%以上,這些藥企仍能有錢賺,有些人可能會覺得,這充分説明瞭藥品暴利的存在。這樣的看法似是而非。因為專利藥、獨家藥,研發週期很長,研發成本很高,而且成功比例不高。如果不能保證相對意義上的高價,則沒有藥企會投入鉅資研發新藥,結果必然是患者利益跟隨受損。
之所以藥品價格會有談判的空間,一方面是政府部門出面相比單個的患者,更有議價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可以用銷量的保證來換取價格的降低,藥企的銷售成本特別是公關成本可望大幅減少。
事實上,藥企定價的時候,價格的高低是無關宏旨的,切中要害的是總利潤。之所以同樣的産品、同樣的服務,針對不同的顧客,價格往往大不一樣,道理就在於,企業會根據顧客的需求特點,特別是對産品價格的敏感程度,探索一個恰當的價格水準,從而使得總利潤達到最大。
所以,藥品價格談判最重要的還是落實,帶量採購、量價結合能否給藥企帶來好處,關鍵要看談判後的實際使用情況。如果醫療機構都能嚴格落實七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做好國家談判藥品集中採購的通知》,以後的藥品價格談判也許就會更順利,甚至會有很多藥企主動降價。
充分尊重藥企自主定價的權利,讓患者從價格談判中獲得好處的同時,也讓藥企從價格談判中獲得好處,這是全社會都應達成的基本共識。專利藥、獨家藥的價格下降,不是來自於權力的施壓,也不是來自於藥企的道德饋贈,而是來自於他們對自身利潤的關切。(舒聖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