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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因程式複雜,説好的“簡政放權”呢?

2016-05-23 08:48:08|來源:光明網|編輯:王瑞芳

  自從2015年走上教師崗位至今,西安市周至縣173名年輕老師已連續7個多月未領到過工資,他們為此叫苦不迭,有老師稱“學校讓我們耐心等待,可我們實在不好意思再向家裏伸手要錢了”。日前,周至173名教師的境遇引發媒體關注。而該縣教育部門回應,工資手續程式複雜,估計六七月份可發工資。

  教師被拖欠工資,這並非首例。但跟以往不同的是,當地拖欠工資對象都是“新教師”,也就是説有關方面是有的放矢式欠薪;而理由也不是常見的“財政吃緊”,而是“程式複雜”。因為程式複雜,173名新教師逾7個月沒領到工資,這聽上去像天方夜譚,只恨“程式”不能言語,要是能説話,估計會跳出來抗議:“這鍋咱們不背”。

  但“程式複雜”説也未必不是事實:據了解,當地新教師要領工資,要經過多重程式——教師報到後,相關部門要為每人依次辦好五份資料,縣教育局向財政局申領縣行政事業單位新增財政供養人員審批表,由老師個人填寫後返回縣教育局審核,其中一個人填得有問題就得全部停下等其返工;審批表審核後上報縣財政局,待其審核批准後,再經主管縣長簽字後方算完成。工資申報、建檔、審批、發放,需要教育、財政等部門銜接,很多程式也需多個人審核,這確實有個鏈式流程。

  可走流程,就能一拖就是7個月?就能罔顧教師權益?要知道,教師受聘後,學校跟其的合同關係就已生效,就得受勞動法約束。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及時”,也被明確為按月支付。其第85條則明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都説“尊師重教”,中央、國務院等也多次對基礎教育師資投入等出臺文件,可當地有關部門卻對百餘名新教師工資一拖再拖,這是違法,也有違公義,跟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要求相違。《教師法》明文規定:地方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當地有關部門的欠薪行為,顯然也應被及時糾偏、整改。這也需要對此事件的全面調查:慮及縣政府亦涉入其中,相關調查還應提級,對那些涉嫌慢作為、不作為的,要依法溯責、絕不姑息。

  而這173名教師的工資,也不能繼續再拖,就算程式暫時尚未壓減,在輿論洶湧的情況下,當地也應特事特辦,儘快建立教師工資發放綠色通道,將所欠工資足額發放到位,並給予法定的賠償。這也是輿情應對的題中之義。

  該事件中,拖欠新教師工資7個月,本就令人咄咄稱奇,而馬拉松式審批程式,也值得省思。5份材料、一份審批表、兩次往返審批,這裡面有多少流程是不可或缺的?有多少是不可壓減的?

  都知道,現在都在講簡政放權,壓減審批層級、減少審批事項、創新審批機制、提高審批效率,在“互聯網+”將政務工作導入信息化的語境中,有些材料、審批完全可以省略,可用“信息上網聯網”代替讓人跑腿;而眼下針對慵懶散的機關單位“破四風”也正開展。在此情景下,材料繁、關口多、審批嚴,竟成了教師工資發放的攔路虎,這何其乖謬?慮及當地2014年就開始這樣,其拖欠工資的節點跟國務院厲推簡政放權的時間窗口剛好有交叉,這某種程度上也是頂風違規。

  審批程式成了173名教師工資發放的“梗阻”,説到底,就是簡政放權在基層懸空的極端個案式呈現。當下,儘管全國層面審批事項的不斷壓減,已昭示出簡政放權的力度與廣度,但政令效力的邊際遞減規律與“縣官不如現管”現象,都容易導致簡政放權下沉,或者説層級傳遞過程中的虛置。這既體現在簡政放權在一些地方的明減暗增、越簡越貴上,也體現在一些公職人員的熟視無睹上。

  時下我國正處在簡政放權向縱深處推進的的關鍵期,必須要破除放權改革難以下沉的“梗阻”。而像周至縣173名教師因程式冗長遲遲領不到工資,暴露出的相關地方架空“簡政放權”的顯性問題,就是亟待攻克的難題,也必須置於常態化的“簡政放權”成效督查督辦機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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