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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1部門下文:投資理財廣告禁承諾保本保收益

2016-05-25 03:31:11|來源:京華時報|編輯:韓基韜

  原標題:投資理財廣告禁承諾保本保收益

  京華時報訊 市工商局等11部門近日下發文件,從6月15日起,11部門將聯合加強對非法集資活動中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監管,根據規定,此類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不得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

  據了解,工商部門將加強金融投資理財類和支付服務類廣告的日常監測和監管,加大對違法廣告的查處力度,曝光典型虛假違法廣告,及時向相關單位通報廣告監測及案件查處等情況。《意見》要求保證廣告內容與實際經營情況相符,不得超出行政審批和營業執照經營範圍。非金融企業不得自行設計發佈含有預期收益、期限等要素的融資類産品廣告,廣告中必須標明金融産品名稱,明示金融産品本質屬性。

  《意見》還要求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欺騙、誤導投資人,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應當顯著標明“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的風險提示語,而且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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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告禁含七類內容

  1.含有未經有關部門許可,以投資理財、投資諮詢、貸款仲介、信用擔保、典當等名義發佈的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內容或與許可不相符的內容。

  2.含有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內容,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3.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4.含有對投資理財類産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況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投資者的內容。

  5.含有誇大或者片面宣傳金融服務或者金融産品,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對過往業績作虛假或誇大表述的內容。

  6.使用不真實或不準確的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

  7.含有《廣告法》、《關於處置非法集資活動中加強廣告審查和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及金融管理等相關法律規範中明令禁止出現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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