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規則 強化對"民告官"訴訟檢察監督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吳倩):新版《行政訴訟法》實施已近一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公佈施行《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明確行政訴訟監督範圍、受理程式等七大方面內容,強化對“民告官”訴訟檢察監督。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24日表示,這一《規則》注重權利保障,入口暢通、門檻清晰,努力讓人民群眾在行政訴訟監督的每個環節中都能感受公平正義。
在當天的發佈會上,肖瑋表示,自《行政訴訟法》修訂實施後,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監督範圍、方式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目前,檢察機關對“民告官”行政訴訟的多元化監督格局已基本形成,監督品質和效果得到有效提高,“針對行政訴訟‘民告官’的特點,檢察機關注重多種監督方式的結合和對訴訟全過程的監督,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從以往偏重對生效裁判的一元化監督,有效轉變為對結果和過程的全面監督,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2015年針對行政訴訟的不同環節提出檢察建議4399件,檢察建議的採納率接近90%,既監督了依法審判和執行,也推動了依法行政。”
據了解,抗訴針對的是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即針對裁判結果的監督。檢察建議則包括多種情形,最高檢民事行政檢察廳賈小剛副廳長介紹説:“一是再審檢察建議,和抗訴一樣,也是針對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但區別在於由作出裁判結果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提出;二是針對審判人員在審判程式中的違法行為,可以提出檢察建議;三是針對執行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以提出檢察建議;四是針對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同類問題適用法律不一致、在多起案件中適用法律存在同類錯誤或在多起案件中有相同違法行為等情況,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改進工作的檢察建議。”
賈小剛副廳長表示,在實踐中,檢察機關加強對再審檢察建議跟蹤問效,對法院不予採納再審檢察建議或者對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不予糾正的,依職權提請上級院抗訴,以確保監督實效。
為進一步規範依法履職,最高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出臺《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該規則於今年4月15日起施行。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表示,該《規則》確立了檢察監督原則,對檢察機關受理、審查、管理監督案件以及提出監督意見等進行了全面規範,“《規則》確立了檢察監督四項原則,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開、公平、公正,合法性審查以及監督與支持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明確了當事人可以申請監督的具體情形和時限要求,同時明確了檢察機關“同級為主,上級補充”的受理模式。針對違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審判、執行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應依職權進行監督,減少監督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