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不再區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會
國際在線報道:民政部《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今日起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中提出,不再區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會,新成立的基金會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範圍內開展定向募捐。
民政部介紹,截至2015年底,全國基金會共4719個,凈資産總額1100多億元。與此同時,基金會發展出現不少新情況、新問題,最近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也提出了新要求。針對基金會屬於慈善組織的基本屬性,徵求意見稿與慈善法進行了銜接。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直接登記和雙重管理混合的登記管理體制,並降低了基金會準入門檻,鼓勵基金會的發展,特別是基金會在基層的發展。
同時,不再區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會,新成立的基金會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範圍內開展定向募捐;成立滿兩年後可以依法申請公開募捐資格,取消了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
徵求意見稿提出,基金會應當根據實際,設立中國共産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基金會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經國務院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徵求意見稿提出,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未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可以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範圍內開展定向募捐。
基金會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使用捐贈財産。如需改變用途,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且仍需用於公益慈善事業。
徵求意見同時明確,基金會不得吸收會員,不得資助與公益慈善目的無關的營利性活動。基金會開展保值、增值活動,應當確立投資風險控制機制。基金會接受境外捐助、開展對外合作、加入國際組織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建立相應管理制度。
關於基金會的監督管理,徵求意見規定,任何單位、個人發現基金會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關於基金會的法律責任,徵求意見規定,未經登記,擅自以基金會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後繼續以基金會名義進行活動,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解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解散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産和違法所得,並可以對直接責任人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徵求意見規定,基金會理事、監事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基金會財産的,應當退還非法佔用的財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徵求意見還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