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看歐盟如何履行國際義務
若WTO成員方承認中國為市場經濟體,意味著該國放棄了以第三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比較的方法,轉而以中國價格或成本作為同類産品正常價值的比較基準,即所謂標準計算方法。與採用替代國的非市場經濟方法相比,標準方法計算出的傾銷幅度往往較低,由此推導的反傾銷稅更低,對出口産品更為有利。這在中國勞動力成本大幅度提升,價格比較優勢下降的背景下,對減少中國産品出口障礙具有重要意義。
2016年5月12日,歐洲議會做出有關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大會決議 (2016/2667〈RSP〉),認為中國不屬於市場經濟體,反對單方面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同時要求歐盟委員會與其主要貿易夥伴協調立場,在包括G7和G20的場合討論如何使《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下稱《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段的剩餘條款在2016年後發揮法律作用。次日,德、法兩國向歐盟理事會提交了與歐洲議會相似的立場文件。儘管歐洲議會決議和成員國立場文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由於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在貿易議題上具有立法批准權,這兩個立場文件勢必對歐盟委員會未來如何提出修法草案,對未來歐盟如何履行國際承諾産生方向性的影響。
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之所以成為今年中歐關係的重點議題之一,在於《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段有關確定補貼和傾銷的價格可比性中,其d項規定無論是否中國被進口成員國認定為市場經濟體,a項ii目規定的第三國替代方法應在中國入世之日後15年即2016年12月11日終止。由於臨近時間節點,歐盟迫切需要修改其反傾銷基礎法律,以避免繼續對華適用非市場經濟方法而違反其在中國入世議定書的國際承諾。在當前歐盟正在實施的全部73項反傾銷措施中,有近八成的案件針對中國産品(56項),非市場經濟方法的終止將意味著歐盟對華貿易防禦失去了最簡單和方便的工具,對於中國向歐盟出口的鋼鐵、機械、化工、陶瓷等涉案産品以及歐盟相關産業可能産生直接影響。
市場經濟地位與反傾銷調查的關係
GATT/WTO多邊貿易體制是以市場經濟為基本假設的,1955年GATT締約方在第6.1條的第二項註釋中規定,如果進口産品來源國“壟斷或實質上壟斷貿易並且所有國內價格都由國家規定”(傳統非市場經濟國家),則進口國可以考慮採取非市場經濟方法。20世紀六七十年代,波蘭、羅馬尼亞和匈牙利加入GATT的議定書明確允許進口國調查機關運用非市場經濟方法確定進口産品的正常價值。
WTO成立後,中國和越南的加入文件授權WTO進口成員在一定條件下運用非市場經濟方法確定反傾銷調查中的正常價值,即上述《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段,《越南加入工作組報告》第255段,WTO進口成員可以在被調查生産商不能明確證明自己所在産業具備市場經濟條件的情況下採取第三國替代方法確定反傾銷調查中的正常價值。
WTO並未定義何為市場經濟體,由成員方根據其國內法來自行決定,這正是中國入世不久後尋求貿易夥伴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出發點。WTO成員方承認中國市場經濟體,意味著該國放棄了以第三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比較的方法,轉而以中國價格或成本作為同類産品正常價值的比較基準,即所謂標準計算方法。與採用替代國的非市場經濟方法相比,標準方法計算出的傾銷幅度往往較低,由此推導的反傾銷稅更低,對出口産品更為有利。這在中國勞動力成本大幅度提升,價格比較優勢下降的背景下,對減少中國産品出口障礙具有重要意義。
在中國入世後不久,中國與歐盟進行數次關於市場經濟地位的雙邊對話,但是歐盟一直認為中國未能滿足其設立的五條標準,而將中國列于歐盟反傾銷立法的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清單中。
尋求終止非市場經濟方法,不強求市場經濟地位
由於反傾銷調查中的非市場經濟方法應于2016年終止,這給人造成一種印象,即中國將在2016年後自動取得市場經濟地位。甚至前任歐盟貿易專員德古赫特在2013年11月對歐洲議會演講時也提到,2016年中國將會獲得市場經濟地位。這一觀點受到歐洲議會議員的批評,多名議員在不同場合聲稱拒絕承認中國為市場經濟體。
《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段並未出現“非市場經濟”一詞,也沒有直接給中國貼上非市場經濟的標簽。不過,其d項“如果中國根據進口成員國的國內法證明自己是一個市場經濟體”暗示WTO成員可能假定中國是一個非市場經濟體。由於2016年12月11日後失效的條款僅涉及非市場經濟方法,並非直接針對成員方對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定,中國難以從該條款中自動獲得市場經濟地位。
在中國入世之初,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直接關係反傾銷調查的方法,但是隨著相關條款屆滿的日益臨近,市場經濟地位與反傾銷調查方法之間將失去關聯意義。從我國商務部和外交部的近期表態來看,我國政府的訴求在於應終止反傾銷調查中的第三國替代方法,而非尋求承認市場經濟地位。這一訴求是既符合對入世議定書的解讀,也是相當務實的,避免單方面對歐盟作過高的期待。
歐盟應遵守國際義務,終止第三國替代方法
儘管對《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段存在不同理解,但是歐盟委員會法律評估承認《中國入世議定書》中的部分條款將屆滿失效,歐洲議會內部法律評估也認為2016年12月11日之後不以中國價格為基準的替代方法不再可用。
不過,歐洲議會內部法律意見又認為,上述結論並不妨礙a項解釋為如果相關産業顯示未能滿足市場經濟條件時仍可採取替代方法。有批評指出,如果採納這種解釋,將使ii目的屆滿失效完全失去法律意義。
中方要求歐盟履行國際承諾和終止第三國替代方法的訴求是站得住腳的。根據第15段d項:“無論如何(In any event)a項ii目的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後15年終止”,依條約的整體解釋,“無論如何”應排除上述歐洲議會法律評估的觀點。不僅如此,中方的訴求還可從WTO裁決中找到支持,WTO上訴機構在歐共體緊固件案件中指出根據中國入世議定書“特殊規則”將於2016年到期。預防採用所謂“非標準方法”2016年1月歐盟委員會公佈影響評估概念文件,提出三種可能採取的對策:方案一,維持當前立法和實踐不變;方案二,簡單地將中國從歐盟反傾銷立法的非市場經濟國家清單中刪除,一般性地適用標準反傾銷計算方法,僅以個案方式處理中國特定産業的非市場經濟情形;方案三,將中國從非市場經濟國家清單中刪除,同時修改歐盟貿易防禦中計算傾銷的方法。針對中國的情況設計全新的條款,包括:(1)如果存在出口價格或成本嚴重扭曲的所謂“特殊市場狀況”,則採用參考第三國的成本調整方法;(2)加入延續現有反傾銷措施的祖父條款;(3)限制在雙反案件中使用“輕稅規則”等。歐洲議會決議則建議歐盟在對華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中採取所謂“非標準方法”,同時敦促歐盟針對中國修改貿易防禦工具。由於方案二的個案分析與方案三的成本調整方法都屬於非標準方式,歐洲議會決議並未在方案二和方案三作出明確的選擇。
方案二對於歐盟修法程式而言較為簡單,僅是將中國從清單中刪除,並不涉及歐盟反傾銷實質規則的改變。但是,針對特別産業的個案分析方式在歐盟反傾銷基礎立法中找不到法律依據。方案三比較複雜,係將歐盟實踐中採用的成本調整方法編纂為成文立法,然而成本調整方法涉嫌違反世貿規則,該方案很可能得不到WTO上訴機構的支持。今年3月29日WTO爭端解決機構專家組對阿根廷訴歐盟生物柴油案(DS473)作出報告,否定了歐盟的成本調整方法。歐盟已提出上訴,目前尚待上訴機構做出最終裁定。
對於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歐盟委員會尚未提交修法草案。據稱,歐盟委員會將於本週公佈影響評估草案以及公眾諮詢結論,7月歐盟還將就此問題進行討論。按此進度,歐盟在近期內向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交修法草案的可能性不大。
目前歐盟成員國對2016年後是否延續非市場經濟方法存在分歧。據稱,意大利等南歐國家支持德國和法國提出的立場,比利時也轉向支持此方法。丹麥、瑞典、芬蘭、荷蘭和英國則反對繼續使用非市場經濟方法。正是因為北歐等國反對,早在2013年提出的反傾銷和反補貼修訂條例遲遲無法通過。
對於歐洲議會決議和德法立場文件,我方需預防歐盟繼續採用非市場經濟方法,做好提交WTO爭端解決機構裁決的預案,同時繼續做歐盟成員國的工作,爭取獲得北歐和東歐國家的支持。(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