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狀告小學生案”:小學生應承擔主要責任
本案中老人已年近八旬,不追究治安責任可以理解,但是法院確有必要發出司法建議,提醒有關部門向老人追回其報銷的社保基金。
四川南充11歲小學生小宇是否撞倒八旬老人伍義清事件,近日有了新進展。南充中院二審按照“優勢證據規則”,認定老人被小宇撞倒受傷的事實存在,應承擔主要責任;伍義清老人雖年近八旬,但仍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小學放學經過路段,理當注意路況及避讓而未能注意,其自身應承擔一定責任,認定一審判決小宇一方負全責欠妥,宜以小宇承擔70%,伍義清老人自行承擔30%,遂終審判決小宇一方賠償伍義清老人4.7萬餘元。
我國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從這個意義上講,該案已經畫上了句號。但該案的“余震”還不小,不少人拿本案同南京“彭宇案”比較,認為加重了“扶不扶”的糾結,另有人則指出,案件中老人明顯涉及騙保行為,為何不處理。其實,這裡面存在一些誤區。
必須指出,該案一二審判決所適用的規則,根本不同於“彭宇案”所造成的糾結。當時南京法院判決彭宇承擔責任,輿論普遍認為法院適用了讓救人者“自證清白”, 證明不了即應擔責的規則。但江蘇高院領導曾在兩會中透露,“彭宇案”根本未適用讓“救人者自證清白”的規則,而是認定“雙方均無過錯,適用公平原則”判處 彭宇承擔40%責任。當然,在應當適用有過錯才擔責、無過錯不擔責的過錯責任原則時,卻去適用公開責任原則讓無過錯者擔責,如此判決還是值得商榷。
若説“彭宇案”的確産生了誤讀,本案則完全不應該。因為本案一二審判決明確指出,本案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本案中老人舉出了警方第一時間向三名小學 生的詢問筆錄,該筆錄恰恰證明了小宇撞人的事實。雖然小宇的代理律師後來提供了相反內容的詢問筆錄,但法院根據第一次筆錄是在公安機關、當地基層組織和學校的共同參與下形成,且第一時間固定下來的證言受到外界因素影響最小,而採信了第一次詢問筆錄,這是合理科學的。
還應指出的是,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不同於刑事案件,刑事責任人命關天、自由關天,證據上要求達到“確實充分”,是“確然性的證明標準”,而民事責任只是損失補償責任,“待 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極有可能是這樣”即可下判,是“或然性證明標準”。本案根據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優勢于被告方提供的證據來下判,法律是允許的;又因為老人也存在過錯,二審改判小孩方承擔主要責任,我認為完全能夠接受。
至於二審中小宇代理律師提交了老人“入院記錄”,上有患者自述“在行走途中不慎摔倒”,其住院費用經醫保報銷了4987.2元的記載,老人的代理律師也作了解釋,這是當初老人入院時為便於醫保報銷而作出的決定。顯然,老人確有騙取醫保的嫌疑,但本案不夠四川省詐騙犯罪刑事立案起點為5000元的標準;70歲以上老人作治安拘留處罰也不予執行,且違反治安管 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本案中老人已年近八旬,不追究治安責任可以理解,但是法院確有必要發出司法建議,提醒有關部門向老人追 回其報銷的社保基金。(劉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