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完整童年,我們該怎麼做?
農村留守兒童更需多方關愛
城鎮化、區域經濟發展不均衡,導致大量貧困地區,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的青壯年勞動力背井離鄉外出務工,老人和兒童則只能留守鄉村。這些農村留守兒童往往由年邁的爺爺奶奶或其他親戚照顧,從而缺乏父母的撫愛。有些留守兒童甚至沒人照顧,由大一點的孩子照顧小一點的孩子。在去年發生的貴州畢節4名留守兒童身亡事件中,也是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幾個孩子相依為命。
多項調查顯示,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人單獨居住的情況相當普遍,這些留守兒童的情況,難道村幹部們不知情嗎?知情而不報,又是為何?從媒體報道來看,無非是幾種原因:法律意識淡薄,大多數人不知道父母對孩子不履行監護義務是違法;沒有國家監護概念,兒童監護是家事,旁人插不得手;心有餘而力不足,身為鄉村幹部,難以為留守兒童提供充足公共資源,等等。
留守兒童問題的兩面性在於,如果不是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流動性的增強,就不會有這大量的留守兒童;如果可以帶上自己的孩子去城市打拼成為輕鬆的選擇,如果打工家庭能夠輕易融入城市,和其他人群一樣享受平等的福利,也不會有這些留守兒童。説到底,這既是發展帶來的問題,同時又是發展不夠的問題。惟其如此,希望找到單一的責任主體並迅速地消解問題,幾乎就是無法完成的任務。
正如教育學者楊東平所説,“政府不是萬能的,留守兒童涉及家庭鄉村學校,必須靠政府、社會、社區、學校、家庭和社會組織共同的參與,所有人都對留守兒童負有責任。”
農村留守兒童保護,缺的不是法律
其實,早在1987年,民法通則就對兒童監護制度做出規定,明確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自2015年1月1日實施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又明確,對不能履行監護責任,符合七種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資格。這七種情形就包括: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等等。
今年2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提出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明確了各級政府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職責,也做出了具體安排。此次國家衛計委發佈的通知,更進一步要求相關部門對在工作中發現的農村留守兒童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必須強制報告。
對於兒童權利保護,我們並非缺少法律,關鍵是如何依法落實。根據國家現有法律條例,下發一些行政通知,或者地方立法,這都不是難事,難就難在“強制報告”之後怎麼辦?我們是否有一整套可以保障留守兒童基本生活的制度與措施?今天我們談法治社會,説到社會上的一些問題,總是習慣地提出“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這本身沒有錯。但就我國目前現狀來看,我們所缺的並非是立法太少,而是立了法沒有認真執行,缺失與之配套的制度與措施。
留守兒童的最好歸宿是回歸家庭
相較于國家衛計委的通知,我們更願意看到“建立留守兒童檔案”“將家庭教育納入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計劃”“落實農民工帶薪休假制度”等等接地氣的舉措。惟有這些細緻的措施,才能構築起留守兒童保護體系,使相關的法律、法規能立起來、立得住。
需要注意的是,農村留守兒童面對的最大問題,未必是物質生活條件差。遠離父母的監護和陪伴才是影響留守兒童成長的真正痛點。兒童最佳的成長環境必然是家庭,與父母共同生活,得到家庭的關愛、呵護和教育,這是任何社會保障和學校都難以取代的。
政府與社會對農村留守兒童有保護的責任,但兒童畢竟不是“公共品”,家長也不能視其為解決孩子撫養教育問題的主要途徑,心安理得地對孩子撒手不管,讓政府和社會分擔甚至接管自己的責任。如果不是萬不得已,沒有哪個孩子願意離開父母。農村留守兒童的最好歸宿也必然是回歸家庭。
要對農村留守兒童實行全方位的保護與關愛,實行強制報告僅僅是開始。要讓農民不用出遠門就能從容養家;同時,也要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讓進城的農民工子女能像城市孩子一樣享受各項平等權利。而這才是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