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羨林之子訴北大一案未當庭宣判 稱有信心勝訴
原標題:季羨林之子訴北大一案未當庭宣判 稱有信心勝訴
中新網北京6月1日電(上官雲)因對季羨林先生生前保存的書籍、字畫等物是否應由北京大學佔有存在爭議,季羨林之子季承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季羨林文物、字畫等共計649件。5月3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持續至下午3時,庭審焦點則集中于“贈與協議是否有效”等三大問題,且並未當庭宣判。庭審結束後,季承在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表示,自己對勝訴充滿信心。
2013年3月,季羨林之子季承(左二)在媒體通氣會上。記者浦峰 攝 圖片來源:新京報
梳理回顧:季承主張北大返還649件珍貴文物
2001年7月,季羨林先生與北京大學簽訂一份捐贈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將屬於季羨林個人所藏的書籍、著作、手稿、照片、古經字畫以及其他物品捐贈給北京大學,贈品清單於2002年3月1日以前由贈與人交付受贈與人;贈品將分批分期由贈與人移交受贈與人指定的北京大學圖書館,直到本協議所列各項全部贈品移交完畢。
季羨林之子季承起訴稱,2008年12月季羨林曾書囑“原來保存在北大圖書館裏的書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從來沒有説過全部捐贈”、“全權委託我的兒子季承處理有關我的一切事物、務”。
季承認為,季羨林已于2008年的書囑中表明全權委託季承處理撤銷捐贈協議的事宜,據此,主張北京大學返還前述珍貴文物、字畫共649件。
對於季承的起訴,北京大學答辯稱:季羨林先生未有撤銷《捐贈協議》的行為,且《合同法》明確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可以撤銷的規定。季承提出“返還原物主張”沒有依據。
自季羨林于2009年7月去世後,季承一直與北大協商返還這些文物、字畫。據《濟南時報》報道,在協商近三年未果的情況下,季承于2012年6月14日通過郵寄方式向法院寄送了起訴書。2012年8月3日,此案正式立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截圖
庭審焦點:集中于“贈與協議是否有效”等三大問題
31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焦點集中在三個問題上,第一,請求返還原物是否于法有據;第二,贈與協議是否有效;第三,贈與協議是否具有公益性。
上午,雙方就焦點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北京大學申請了5位證人出庭作證,意圖證明季羨林先生與北京大學之間的捐贈協議為季羨林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有過兩次公開、正式的捐贈移交。季承一方則有1位證人出庭作證,主要證明季羨林先生已委託季承處理其全部財産和事務,因此季承有權就捐贈協議提出主張。
下午雙方就焦點問題展開了辯論。季承一方認為,季承得到季羨林先生的特別委託授權,處分權給了季承,季承具備649件物品的處理權、處分權,有權決定涉案標的物是否繼續存放在北大,請求返還原物于法有據。另外,捐贈協議沒有成立,且涉案標的物沒有交付。最後,北大不是公益機構,該贈與協議不具有公益性。
北大則主張,不論從物權還是委託代理的角度,季承請求返還原物都沒有權利依據。從物權角度來講,季承不能證明自己是涉案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季羨林先生沒有把涉案標的物交給季承的意思表示,即便涉案標的物屬於遺産,季承也並非唯一繼承人。從委託代理的角度來看,委託代理關係僅存在於生前,委託人死亡,委託關係自動解除。
對於捐贈協議是否成立的問題,北大認為:該協議成立並生效,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不需要實際交付,且季羨林從未作出撤銷捐贈協議的意思表示。該捐贈協議具有公益性質,涉案的古經字畫不僅具有物質上的價值,更是精神財富的傳承。
由於北京大學一方不同意調解,合議庭未再進行當庭調解。庭審共持續了近5個小時,下午3時審判長宣佈休庭。
庭審結束後,季承在法院外接受採訪。上官雲 攝
原告對勝訴“充滿信心” 北大代理人婉拒採訪
庭審結束後,記者採訪了略顯疲態的季承。他表示,總的來説,庭審進行比較順利,並表示法庭並未當庭宣判。
“父親生前擔心這些藏品會保管得不好,甚至流失,對於這一點,我手中也有證據。”季承表示,“我們在法庭上提交了一段視頻,內容就是父親寫給我的遺囑,總計有五六份,委託我全權處理他的一切事務”。
季承透露,對於此案,自己一直抱著和解的態度,但在法庭上,北大方面明確拒絕和解,“對這個案子,我對我們勝訴充滿信心”。
當提到拿回這649件文物的目的時,季承重申之前的説法,表示並不想“私吞”,而是希望以此為基礎籌集資金,與北大聯合成立“季羨林基金會”,並設立“季羨林獎”,鼓勵人文科學發展、多出研究成果。
北京大學的兩位代理人均婉拒了記者的採訪請求,“該説的已經都在法庭上説明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