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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線調查:土地出讓金管理領域瀆職有三特點

2016-06-07 13:40:03|來源:檢察日報|編輯:趙妍

  原標題:一線調查:土地出讓金管理領域瀆職有三特點

  2015年下半年以來,江蘇省海安縣檢察院在土地所有權變更、土地出讓金管理等領域積極開展“小專項”懲防,立案查辦瀆職犯罪4人,其中科級幹部3人,所查人數佔同期瀆職犯罪立案總數的66.7%,涉案金額100余萬元。辦案人員深入調查分析發現,此類案件有三個特點:

  假借地方經濟利益之名與袒護企業違法利益交織。海安縣檢察院調查發現,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若不為企業的相關要求開‘綠燈’,企業就有可能倒閉,從而地方經濟就會受損”的思想支配下,假藉為了地方經濟利益,袒護企業違法利益。如南通市某絲綢有限公司曾是發案鄉鎮重點骨幹企業,是利稅大戶。該公司經營出現困難時,企業負責人楊某與公司所在鄉鎮的黨委書記魏某協商,以變更租賃的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的方式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魏某在明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緩繳的情況下,出於支持該公司發展考慮,仍違規決定暫緩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協助辦理了受讓面積為1萬多平方米的土地出讓手續。

  領導權力監督缺失與執行者警惕意識弱化交織。部分基層黨委政府“一把手”權力過分集中,黨政聯席會議等制度形同虛設,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對領導權力的監督。加之,具體執行者對其自身瀆職行為的警惕意識較淡薄,最終促成濫用職權行為實施。該院在辦案中發現,某鄉鎮財政所副所長吳某,在明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繳款憑證原件和複印件均係虛假的情況下,仍根據領導的意見分別加蓋公章,並幫助到相關部門“跑取”手續,最終土地出讓這一涉及各個環節、多個部門的“系統工程”,在違規操作的情況下依然能“一路暢通”。正如吳某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時供述:“領導的決定和安排,有時會使我們一些基層政府工作人員弱化對自身違法行為的警惕,稀裏糊塗地成為瀆職犯罪的幫兇。”

  追求個人不法利益與造成國家經濟損失交織。從一般職務犯罪案件看,玩忽職守類案件因不作為導致個人、國家遭受一定程度的損失;貪污賄賂類案件絕大部分以追求個人非法利益為目的,即使在侵犯國家財産所有權案件中,檢察機關也能通過追贓程式彌補損失。但在涉及土地出讓金管理的濫用職權案件中,從領導首肯緩繳土地出讓金到立項批文辦理、虛假憑證製作等,涉及多個關鍵環節。為確保不法行為順利進行,涉案人員一方面慷國家之慨,嚴重瀆職失職,一方面趁機追求個人非法利益,收受相關企業所送好處。上述案件中,有3人具有收受數額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的受賄犯罪情節,呈現出貪瀆並立的現象。同時,因受損的是國家資産,知情人大多采取封口的態度,從犯意提起到行為實施、從結果産生到舉報案發,前後經歷了10餘年時間,其間發生了鄉鎮區劃變更、相關證據滅失等情況,不法受益者早已完成受益轉移消化,甚至無力補繳應繳的出讓金,導致涉案的100余萬元國有資産難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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