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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與未滿14歲女友發生性關係 稱對方自願

2016-06-08 13:48:16|來源:中安在線|編輯:谷士欣

 原標題:明知女友未滿14周歲仍發生性關係 男子被判刑4年半

 中安在線訊 據安徽商報消息,明知道女友不滿14周歲,仍然與女友發生性關係。男子錶示是在女友自願且主動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但一切已經晚了。因為法律規定,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對方均構成強姦罪。

  2015年11月,李某與小娟(化名)通過網絡聊天工具相識,兩人聊了一段時間後感覺興趣相投,互生好感。聊天中,李某雖然知道小娟上初一,但依然與她確定了戀愛關係。

  同年12月,小娟打電話給李某,要去李某生活的地方打工,不願意再上學。次日,兩人相約見了面,然後一起來到李某的出租屋內。聊天中,小娟告訴李某,她是2002年出生的。兩人聊了很久,一直到了晚上,李某提出送小娟回家,但小娟一直不願離開,李某多次催促,小娟依然沒有離開。當晚,李某與小娟發生了性關係。此後多天,兩人又多次發生性關係。

  小娟母親多日不見女兒,報警求助,警方展開調查。李某隨後被公安機關傳喚歸案,警方以涉嫌強姦立案偵查。

  近日,長豐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李某辯稱,小娟是自願且主動與他發生性關係的,認為自己不構成強姦罪。

  長豐縣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明知小娟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還和其發生性關係,按照刑法,無論小娟是否自願,李某都構成強姦罪。因此,長豐縣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實習生 楊帆 記者 張劍)

  〔法規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復》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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