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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中院回應“一地三賣”案判決書日期錯誤原因

2016-06-13 19:03:01|來源:央廣網|編輯:靳松

  央廣網三亞6月13日消息(記者吳喆華)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中國之聲上個月報道了三亞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一地三賣”糾紛案件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式,並且原一審判決書送達給原告和被告日期相差三個月。據悉,該案將於本月20號重審。三亞中院回應稱:判決書日期錯誤是書記員工作存在疏忽,原承辦法官和書記員已被該院紀檢部門誡勉談話。

  三亞市紅沙開發區B-28號地塊,共計23.91畝,價值過億,該地塊被“一地三賣”給了三個不同的買家,因存在合同糾紛,閒置多年。

  2015年3月26號,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只針對其中兩個買家開庭審理,將已經付款4800萬的另一買家李某排除在外。為此,李某曾向三亞中院反映多次。

  李某對此質疑,“把我蹬出外去了,我一來不行了,這塊蛋糕大家分不行了,不讓我參加。”

  2015年12月23號,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一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案件被發回三亞中院重審。

  三亞中院新聞發言人黃學文近期回復記者稱:“省高院認為我院在原一審審理中未追加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嚴重違反法定程式,因此將該案發回我院重審。我院在重審中已追加該當事人參加訴訟”。

  案件原定於5月31號開庭,被允許重審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李某收到三亞中院通知,開庭延期了,因為該案合議庭成員曾法官“有其他工作安排”, 更換為其他人。

  此前,5月13號,李某向三亞中院提交《回避申請書》,認為曾法官因為與該案另外一位第三人的代理律師洪某之間“具有特別親密的關係”,需要在本案的審理中回避。

  李某透露,“(法院)也沒説回避,但是不讓他(曾某)參加了,用別的理由説是學習去了,兩年前的案子,他倆通話,已經被處分了。”

  公開報道顯示,2005年三亞中院的審判長曾法官在審理一起案件中,與上訴方代理人洪某多次私下通電話,觸犯了海南省高院關於規範法官與當事人、代理人關係的“五條禁令”,而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

  記者通過法院內部渠道證實,該報道中的曾某就是本案中的原合議庭成員曾法官。對於與曾法官的關係,本案另外一位第三人的代理人洪律師以不能核實記者身份為由拒絕回應。

  此外,本案原一審判決書中,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拿到的判決書落款時間相差三個月,“發給原告是2014年12月,發給被告是2015年3月。”

  對此,三亞中院解釋説:“原承辦法官在書記員將判決書印製好尚未送達前,發現判決書個別地方表述不夠準確,遂對判決書個別地方進行了修改,同時也對落款時間進行了修改。但書記員工作中存在疏漏,法官監管也不到位,修改前已印製的判決書並未銷毀,在送達判決書時,書記員將新、舊兩個版本的判決書發混了,導致雙方當事人收到的判決書不一致。在發現上述問題後,我院紀檢部門已對原承辦法官和書記員進行了誡勉談話”。

  雖然李某沒有參加對於該土地合同糾紛的原一審,但他在2015年10月15號,獲得了《海南仲裁委員會調解書》,確認他有關B-28號地塊的買賣合同可以繼續履行。

  本案第三人中潤聯華國際投資(北京)有限公司,三亞中院原一審判定其關於B-28號地塊的買賣合同有效。一份調解書一份判決書,一度把B-28號地塊判決調解給了不同買家。

  中潤聯華公司法人胡某告訴記者,他對李某取得《海南仲裁委員會調解書》的合法性提出強烈質疑。胡某還強調,該土地實際所有人張欽一地多賣就是騙子。

  三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涉稅犯罪偵查大隊辦案民警介紹,“地主”張欽涉嫌合同詐騙罪,已經于2014年11月26號立案,但因張欽涉及與多方的法律訴訟,尚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調查過程中也結合這個情況,看法院的審判結果。”

  李某還反映,案件原一審中存在嚴重超標的扣押、出讓土地合同被認定有效等問題,三亞中院表示:涉及到案件實體處理問題,尚未審結前不便回答。

  “至於有當事人反映案件受到了院領導的干涉”,三亞中院回復説,“案件在審理中確實有當事人向我院郵寄一些關於案件審理問題的信件,或者通過市委政法委向我院轉送關於此案的信訪材料,我院領導均按程式逐級批轉合議庭進行處理,沒有發現有院領導干涉案件的情況”。

  據了解,三亞“一地三賣”案將於本月20號開庭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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