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濱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

2016-06-15 18:11:47|來源:新華網|編輯:楊玉國

  新華社宜昌6月15日電(記者李鵬翔、梁建強)6月15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周濱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周濱和其父周永康共同利用周永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804.6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係周永康受賄共犯,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周濱夥同他人,利用其父周永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4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告人周濱身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還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認定,周濱具有自首、坦白、積極退贓、認罪悔罪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遂以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9億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6億元;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2億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後,周濱當庭表示,接受法院判決,不上訴。

  案件審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周濱及其辯護人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媒體記者等社會各界人士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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