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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校園借貸亂象,不能只怨大學生不理性

2016-06-16 10:30:29|來源:紅網|編輯:王瑞芳

  周利率高達30%、要求借款人拍裸照作為抵押、以公佈裸照來威脅借款人還款……種種令人瞠目結舌的事實,引起人們對校園借貸亂象的極大關注。雖然今年4月,教育部與中國銀監會聯合下發文件表示對未經批准在校園內宣傳推廣信貸業務的不良網絡借貸平臺和個人要依法處置。然而,校園借貸亂象依然頻頻發生。(6月15日中國新聞網)

  針對校園借貸亂象這一問題,有一種論調認為,這一現象與大學生非理性消費息息相關,也就是説大學生不成熟、不懂得理財、無風險意識催生了校園借貸亂象。所以,當務之急乃是培育大學生消費理性,提高他們的理財風險意識。

  這種説法有其道理,但回避了主要的問題。

  大學生不成熟、不懂理財的確是事實,那些放貸者也確實是利用了這一點。從這個意義上説,如果大學生都是成熟、理性的,校園借貸亂象自然就不會産生,或者至少不會這麼猖獗、混亂。那麼,我們是否就可以認為問題的癥結是大學生的不成熟,是否就可以將解決問題的方案提煉為提升大學生的理財風險意識,培育大學生的成熟理性?

  顯然不可以。人本就是不完美的、充滿缺點的生物,他們有時貪婪、有時懶惰、有時非理性、有時無知。而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這一點,利用了人性的缺點,謀取不正當利益。但我們卻不可以將邪惡的産生歸因于受害者的性格缺點,並指望消除受害者的性格缺點來杜絕邪惡。舉例來説,強姦猥褻發生之後,我們不能埋怨被害人穿著太暴露或者太孱弱;詐騙發生之後,我們不能埋怨被害者太無知、太貪婪。

  簡言之,不能指望通過建立人人皆是理性完人、知識達人、力量勇士的社會來杜絕邪惡,而是要通過法律遏制惡人為惡的衝動,打擊惡人為惡的行為。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義。對潛在的受害人的教育固然有其意義,但絕非根本。教育也主要應該是使被教育者知曉、明白自身的權利,以及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採行的維權途徑,依然指向法治這一根本路徑。

  校園借貸亂象問題亦是如此。大學生群體固然存在著非理性消費的性格缺點,但是,真正的問題乃是某些不良商販利用了大學生的性格缺點。所以,在這裡,問題的癥結是不良商販的行為,而不是大學生的性格弱點。解決校園網貸亂象,也需要主要依靠打擊無良商販的誘騙性放貸行為。

  當然,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條件下,打擊、約束面向大學生的放貸行為尚存在著法律漏洞,對相關問題的執法也不積極。可能也正是因為如此,許多論者將重心放在培育大學生消費理性上,希望在法律空缺、消極執法的情況下能最大限度地緩解校園借貸問題。

  這種心態應當被理解,但重心必須放在以法律打擊、約束放貸行為上。一方面,雖然我們國家的法律為民間借貸留出了一定的空間,但立法者必須意識到大學生這一群體的特殊性,需要對此做出專門的規定。尤其是當針對這一群體的借貸問題頻出時,立法者應該意識到,相關的管理規範與法律制度出了問題,需要對其進行修改與補充,而不能純粹指望通過教育與告誡提升潛在受害者群體的理性。

  另一方面,雖然表面上看來校園借貸無法可制,但實際上校園借貸的整個環節中,非法的行為比比皆是,例如要挾、恐嚇、欺騙等等,可以説,許多校園借貸合法之處乃是依靠非法行為來支撐的,如果執法夠嚴格,是不斷對其進行約束與規制的。所以説,在一定程度上,校園借貸亂象乃是由寬鬆的執法縱容所致。

  就此而言,治理校園借貸亂象還需要依賴立法的完善與執法的強化,而不能一味對大學生群體的性格弱點求全責備。(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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