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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不履行兒童監護職責的父母可追究法律責任

2016-06-16 17:22:43|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谷士欣

  國際在線報道:國務院發佈《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對於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係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並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

  《意見》提出,對於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安置渠道,採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妥善安置。對於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 的兒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意見》明確,對於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採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 機構監護,並協助其聯繫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

  而對於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意見》表示,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 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對於依法收養兒童,民政部門要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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