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個人失信記錄保留5年 5年後予以消除
國際在線消息:國新辦于2016年6月17日(星期五)下午3時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佈廳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連維良介紹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記者:
我剛才看了文件裏面總結的措施非常多,目前從部委和地方都在大力推進失信“黑名單”的使用,這無疑可以一定程度上糾正失信行為,但是上過“黑名單”的話是否意味著要背一輩子,在恢復和修復方面有什麼樣的考慮?
連維良:
你講到的“黑名單”制度,嚴格説是“紅黑名單”制度,是我們信用建設的一項重要制度。一定意義上來説,我們守法誠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激勵的對象就是列入紅名單的企業和法人,懲戒對象就是“黑名單”。你講到,列入“黑名單”了是不是就永遠不能翻身?對這一點,應該説《指導意見》包括此前《徵信業管理條例》都有明確規定,總的原則是鼓勵糾錯、有限期懲戒、有條件修復。有限期懲戒,就是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不再列入聯合懲戒的對象,這是我們的《指導意見》第21條的規定。
連維良:
另外,我們在徵信業管理條例第16條上也有這方面的規定,涉及個人的信用記錄,在失信行為終止之日起,這個失信記錄只保留5年,5年後予以消除。當然,不再作為懲戒對象的期限,具體由相關部門來制定,這是下一步我們需要深化和細化的方面。
另外是“有條件修復”,《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一個對輕微失信行為鼓勵主動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和關愛機制,就是允許被失信的當事人通過參與社會公益性服務來修復個人信用。當然,最好的辦法還是不失信,只要發生了失信行為,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