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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2016-06-25 09:12:49|來源:中國網信網|編輯:渠鴻儒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6月25日發佈《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採訪,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搜索引擎在對網上信息進行整合、方便用戶查閱使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部分搜索結果含有謠言、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怖等違法信息;部分搜索結果有失客觀公正,違反行業道德和規範,誤導和影響公眾判斷。這些問題破壞了網絡生態,擾亂了互聯網信息傳播秩序,侵害了公眾利益,廣大網民深惡痛絕,呼籲儘快出臺信息搜索服務的有關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在廣泛調研、徵求吸收業界專家等多方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立足解決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了本《規定》。

  問: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工作具體由哪個部門負責實施?

  答: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問:《規定》明確了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時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是建立健全各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提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二是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搜索結果明顯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網站及應用,應當停止提供相關搜索結果,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國家或者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三是不得通過斷開相關連結或者提供含有虛假信息的搜索結果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四是提供客觀、公正、權威的搜索結果,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五是提供付費搜索信息服務,應當依法查驗客戶有關資質,明確付費搜索信息頁面比例上限,醒目區分自然搜索結果與付費搜索信息,對付費搜索信息逐條加注顯著標識;六是提供商業廣告信息服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七是應當建立健全公眾投訴、舉報和用戶權益保護制度,在顯著位置公佈投訴、舉報方式,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依法承擔對用戶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問: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哪些違法信息?對違法信息如何處置?

  答: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不得以連結、摘要、快照、聯想詞、相關搜索、相關推薦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搜索結果明顯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網站及應用,應當停止提供相關搜索結果,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國家或者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

  問:《規定》如何打擊“非法網絡公關”?

  答:網民反映,少數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或其員工收取費用,提供含有虛假信息的搜索結果,或者提供斷開相關連結等服務。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互聯網信息傳播秩序和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市場秩序,為此,《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斷開相關連結或者提供含有虛假信息的搜索結果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問:《規定》為什麼著重強調了對付費搜索信息的規範?

  答:長期以來,很多網民反映,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的自然搜索結果、付費搜索信息區分往往不夠清晰,容易引起混淆,且部分醫療類等付費搜索信息對應的客戶資質不全甚至虛假,給公民的人身財産安全帶來隱患。為回應網民關切,《規定》對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付費搜索信息服務、商業廣告信息服務提出了具體要求,旨在推動相關服務不斷規範,積極保護網民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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