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十五週年塔什幹宣言(全文)

2016-06-25 05:14:07|來源:新華網|編輯:楊玉國

  新華社塔什幹6月24日電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根據2016年6月24日在塔什幹舉行的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十五週年元首理事會會議成果,聲明如下:

  2001年6月15日關於成立上海合作組織的歷史決定,是成員國為積極促進地區和平與共同發展、深化睦鄰友好與夥伴關係、增進相互尊重與信任氣氛作出的重要戰略抉擇。15年來,上海合作組織已躋身具有威望和影響力的國際和地區組織之列,成為當代國際關係體系中保障安全、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的有效因素。體現本組織根本原則和理念的“上海精神”是上海合作組織順利發展的獨特源泉,是發展國家間關係、應對全球威脅和挑戰、解決國際分歧的重要指針。

  成員國遵循《上海合作組織憲章》《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上海合作組織至2025年發展戰略》及其他本組織基礎性文件,秉持“互信、互利、平等、協商、尊重多樣文明、謀求共同發展”的“上海精神”,繼續保持建設性和相互信任的夥伴關係。上海合作組織遵循不結盟、非意識形態化、不對抗的立場解決國際和地區重大問題。

  上海合作組織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基礎,組織機構高效運轉,為落實《上海合作組織憲章》在政治、經濟、人文、安全領域確定的目標和任務持續開展系統性工作。

  在應對新的威脅和挑戰,特別是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非法販運毒品和武器及其他形式的跨國有組織犯罪方面,上海合作組織建立了各級別定期會議機制和堅實的條約法律基礎,以協調成員國間的務實合作。

  在加強經濟和人文關係方面合作成果豐碩,在貿易、投資、項目合作、文化、科技、應對自然災害和生産事故以及其他領域,通過和落實發展合作的長期綱要和計劃。

  成員國恪守《上海合作組織憲章》規定的不針對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等原則,積極加強同其他國家及國際和地區組織的聯繫與合作。

  同阿富汗、白俄羅斯、印度、伊朗、蒙古國、巴基斯坦等觀察員國,阿塞拜疆、亞美尼亞、柬埔寨、尼泊爾、土耳其、斯裡蘭卡等對話夥伴相互協作,同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建立和保持夥伴關係,並同其他國際和地區機制開展合作。

  上海合作組織一貫奉行開放原則,杜尚別峰會制定了規範上海合作組織擴員程式的法律基礎。根據烏法峰會決議,正在履行接收印度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成為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的程式。

  國際形勢快速變化,地緣政治緊張加劇,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活動規模擴大,給整個國際關係體系帶來負面影響。

  在此背景下,聯合國仍是為維護全球安全發揮主導作用的普遍性國際機構和解決國家間及國際問題的主要平臺。成員國重申,支持鞏固聯合國在國際關係中的核心作用。

  成員國將繼續遵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原則和公認的國際法,特別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開展國際合作、維護獨立與平等、自主選擇社會制度和發展道路、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邊界不可侵犯、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和平解決爭端、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等原則。

  成員國重申,決心恪守《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條款,繼續在共同關心的領域加強睦鄰友好關係,包括使各國之間的邊界成為永久和平與友好的邊界。

  成員國支持進一步加強聯合國安理會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中的關鍵地位,支持就其改革進行廣泛協商,尋求“一攬子”解決方案,以提高該機構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堅持維護聯合國會員國團結的利益,不人為設置時間表,不強行推動未得到聯合國會員國廣泛支持的方案。

  成員國指出,阿富汗早日實現和平穩定是維護和加強本地區安全的重要因素。

  成員國支持通過推動“阿人主導,阿人所有”的包容性民族和解進程解決阿富汗內部衝突。聯合國應在阿問題國際合作中發揮中心協調作用。

  成員國強調,應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和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儘快穩定西亞北非局勢,尋求政治解決危機。

  各方重申,必須維護敘利亞的統一、主權、領土完整和穩定,政治解決危機、使敘利亞人民自主決定命運是結束衝突的唯一選項。

  成員國重申,在認真落實2015年2月12日達成的明斯克協議基礎上政治解決烏克蘭危機十分重要。

  成員國確認,應在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原則基礎上維護海洋法律秩序。所有有關爭議應由當事方通過友好談判和協商和平解決,反對國際化和外部勢力干涉。為此,成員國呼籲恪守上述公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及落實宣言後續行動指針全部條款。

  成員國將根據共同、平等和不可分割安全原則,繼續在裁軍、軍控、核不擴散、和平利用核能方面開展合作,通過政治外交手段應對核不擴散機制面臨的地區挑戰。成員國恪守《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全面持續推動該條約所有宗旨及原則。

  成員國認為,《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儘快對各方生效將為鞏固全球核不擴散機制、維護地區和國際和平與穩定作出重要貢獻。

  成員國歡迎關於伊朗核問題的《聯合全面行動計劃》開始切實落實,認為該文件的順利執行有利於擴大國際合作,促進地區內外的和平、安全與穩定。

  成員國重申,個別國家或國家集團,不顧及其他國家利益,單方面無限制地加強反導系統將危害國際和地區安全與穩定。成員國堅信,實現自身安全不應以損害其他國家安全為代價。

  成員國強調,防止外空武器化對確保各方平等和不可分割安全、維護全球穩定十分重要,支持採取切實措施防止外空軍備競賽,制定禁止在外空放置武器的國際協議是主要措施。

  成員國支持為通過制定法律措施強化《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制度所作出的努力和提出的倡議。

  成員國對恐怖組織獲得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包括將化學和生物武器用於恐怖主義目的等威脅不斷增長深表關切,支持制定打擊化學和生物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的倡議。

  成員國呼籲國際社會在相互合作、尊重國家主權和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基礎上構建和平、安全、公正、開放、合作的網絡空間。成員國支持在聯合國框架內制定網絡空間負責任國家行為的普遍規範、原則和準則。成員國將繼續加強合作,阻止恐怖和極端組織利用信息技術從事違法破壞活動,共同打擊利用信息技術犯罪,致力於在聯合國框架內制定相應的普遍性法律文件。

  成員國將進一步深化合作,切實落實《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保障國際信息安全政府間合作協定》。

  在此背景下,成員國願加強互聯網管理合作,支持所有國家平等管理互聯網的權利,特別是支持保障各國管理本國互聯網的主權權利。

  成員國特別強調,國際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包括宗教極端主義和其他表現形式,對世界各國乃至整個人類文明構成的威脅日益嚴峻。

  成員國堅信,國際社會只有在國際法的堅實基礎上採取統一協調措施,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合力打擊,才能戰勝和消除這一邪惡勢力。

  在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及應對其他新威脅和新挑戰背景下,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支持儘快通過聯合國全面反恐公約。

  成員國強調,為在新形勢下擴大反恐合作創造條件,應同國際和地區組織、上海合作組織觀察員國和對話夥伴以及其他國家形成一致的政治立場並開展協作。

  成員國願同多邊反恐力量團結一致,支持在聯合國主導下,採取協調行動共同打擊恐怖組織。

  成員國重申,打擊各種形式的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打擊非法生産和販運毒品、買賣武器彈藥和爆炸物、擴散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仍然是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合作的優先任務之一。

  成員國強調,塔什幹峰會關於開展安全合作的共識十分重要。

  成員國主張進一步開展密切合作,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防止極端思想擴散,特別是在青年人中擴散,預防民族、種族、宗教歧視以及排外思想。為此,成員國將根據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2015年7月10日決議,繼續《上海合作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制定工作。該公約將與《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2016年至2018年合作綱要》一起,鞏固該領域合作法律基礎。

  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和現代信息技術犯罪,鞏固邊境安全,聯手打擊非法移民、人口販運、洗錢、資助恐怖主義和經濟犯罪,仍是上海合作組織迫切議題。為此,切實落實2010年6月11日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間合作打擊犯罪協定》十分重要。

  成員國注意到在紐約舉行的聯合國大會世界毒品問題特別會議成果,將在上海合作組織通過的國際法律文件基礎上,繼續就在本地區打擊非法販運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易制毒化學品開展務實合作。

  成員國支持進一步加強上海合作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工作。

  成員國對日益嚴峻的國際毒品威脅深表關切,重申堅決支持維護和鞏固以聯合國三大禁毒公約為基礎的現行國際麻醉品監管體系。成員國認為,在聯合國的中心協調作用下,在綜合平衡、廣泛且責任共擔原則基礎上,共同努力消除全球毒品生産十分重要,包括剷除毒品原植物的非法種植及其生産加工,建立應對新型合成毒品及其他精神活性物質的有傚法律體系,並加強吸毒人員康復領域合作,有效減少毒品需求。

  成員國指出,世界經濟仍然受到國際金融危機後果的影響,導致總需求萎縮、主要大宗商品價格劇烈波動、世界經濟增長緩慢等不良後果。為應對當前威脅和挑戰,各國應通過大規模結構改革,實現多元化,提高經濟長期競爭力和創新發展,推動世界經濟深度變革。

  成員國指出,上海合作組織成立15年來,經貿往來和投資合作形成巨大潛力,區域經濟合作發展勢頭良好,合作機制不斷完善。成員國認為,上海合作組織地區的和諧發展符合本地區經濟平衡增長的整體利益。為此,成員國將採取進一步擴大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互利經貿合作的協調措施,包括為貿易、相互投資和實業界合作創造便利條件。

  成員國重申,切實落實2015年12月15日在鄭州通過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關於區域經濟合作的聲明》中達成的共識十分重要。

  在此背景下,成員國將謀求各國發展戰略對接,加強協調各國經貿規劃。成員國認為,採取措施保障社會經濟穩定增長,提高人民福祉和生活水準,進一步深化在貿易、産能、財政、投資、農業、海關、通信、衛星導航及其他符合共同利益領域的合作十分重要。各方將特別重視就有效應對經濟下行交流經驗,使用創新技術,創造便利的投資和營商環境,在優先合作領域實施長期互利項目,發展基礎設施。

  成員國重申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的倡議,將繼續就落實這一倡議開展工作,將其作為創造有利條件推動區域經濟合作的手段之一。

  成員國指出,在可再生和替代能源利用等能源領域繼續開展多方面互利合作十分重要。

  成員國將推動交通領域多邊合作,促進構建國際運輸走廊,打造連接亞洲和歐洲的樞紐,共同實施基礎設施項目,擴大具有經濟可行性的互聯互通潛能,釋放地區過境運輸潛力。為此,成員國認為2014年9月12日在杜尚別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間國際道路運輸便利化協定》儘快生效和落實十分重要。

  成員國將集中力量實施《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多邊經貿合作綱要》落實措施計劃中規定的共同關心的具體項目,以及制訂《2017-2021年上海合作組織進一步推動項目合作的措施清單》。

  成員國贊同進一步擴大同觀察員國和對話夥伴的互利合作,以提高上海合作組織合作潛力。為此,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組織實業家委員會和銀行聯合體具有重要意義。

  為保障項目融資,成員國將繼續研究建立上海合作組織開發銀行和發展基金(專門賬戶)問題。

  成員國特別關注在文化、衛生、科技、教育、環保、體育和旅遊領域發展雙多邊合作,共同研究和保護上海合作組織地區,包括在絲綢之路沿線的文化和自然遺産。

  成員國重申,上海合作組織對於符合本組織法律文件中規定的準則和條件的相關國家是開放的。本次峰會期間簽署的關於印度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加入上海合作組織義務的備忘錄,是上海合作組織擴員進程中邁出的切實步驟。

  成員國認為,印度和巴基斯坦獲得成員國地位將擴大本組織潛力,提升其作為解決地區當前重大問題、保障安全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的多邊機制在國際舞臺上的作用。

  成員國將深化同與上海合作組織建立正式聯繫的國際和地區組織的互利對話與協作,並擴大對外交往,以便進一步構建2004年塔什幹峰會期間成員國元首提出的多邊夥伴體系。

  成員國在相互尊重、睦鄰友好原則的基礎上,致力於維護和平、共同發展和平等關係,將繼續開展建設性和互信對話,深化各領域有效合作,為加強上海合作組織地區安全穩定和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 納扎爾巴耶夫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吉爾吉斯共和國總統 阿坦巴耶夫

  俄羅斯聯邦總統 普京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總統 拉赫蒙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統 卡裏莫夫

  2016年6月24日于塔什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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