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法大使刊文:中國不接受以仲裁方式處理南海問題
2016年6月24日,駐法國大使翟雋在《費加羅報》發表署名文章“中國不接受以仲裁方式處理南海問題”,中文譯文如下:
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主權,而自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非法侵佔了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並對這些島礁及其周邊海域提出主權主張,中國政府對菲方嚴重侵犯中國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行為堅決反對,因此中菲之間有關南海問題爭議的實質是領土主權問題。
所謂“南海仲裁案”的産生源自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一些條款。但《公約》在有關條款中作出了締約國可以通過書面聲明就特定事項排除適用強制爭端解決程式的規定。中國于2006年作出了此類聲明,也就是説對於涉及海洋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活動以及安理會執行《聯合國憲章》所賦予的職務等爭端,中國政府不接受任何強制爭端解決程式,包括強制仲裁。
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實質上都屬於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雖然菲方為製造提起仲裁的依據,蓄意對自己提請仲裁的實質訴求進行了精心包裝,但這些包裝無法掩飾其提請仲裁的目的是索取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
中國在涉及領土主權和海洋權利的問題上,一貫堅持由直接有關國家通過談判的方式和平解決爭端。中菲之間就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解決兩國在南海的爭端也早有共識。這些共識在1995年8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關於南海問題和其他領域合作的磋商聯合聲明》、1999年3月23日《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組會議聯合公報》、2000年5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關於21世紀雙邊合作框架的聯合聲明》、2001年4月4日《中國-菲律賓第三次建立信任措施專家組會議聯合新聞聲明》以及此後兩國政府簽署的若干份文件中都有明確體現。
此外,中菲之間關於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的共識也在多邊文件中得到了確認。2002年11月4日發表的由中國與東盟各國共同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第4條明確規定,“有關各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端。”
上述中菲兩國各項雙邊文件以及《宣言》的相關規定一脈相承,構成中菲兩國之間的協議。兩國據此承擔了通過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的義務。因此,對於中菲在南海爭端的所有問題,包括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雙方同意的爭端解決方式只是談判,排除了其他任何方式。
菲律賓南海仲裁案的提出,有非南海問題直接當事方勢力的介入,也有仲裁庭濫用職權,借機擴大自身管轄權的策略考慮。而目前國際上一些強迫中國接受仲裁裁決的聲音同時又説明瞭這起仲裁案複雜的國際背景。須知,這起仲裁案的提出,不僅對中國作為《公約》締約方對有關事項作出聲明或提出保留的權利構成了侵害,也對其他所有締約方根據《公約》規定提出保留事項的權利構成了侵害。
有鋻於此,中國不接受以仲裁方式處理南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