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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

2016-06-29 20:28:03|來源:國際在線|編輯:杜軍帥

  國際在線消息(記者 吳倩):與物業公司的“那點難事兒”、同老闆發生的矛盾、花錢消費卻惹出不愉快…,林林總總的糾紛似乎隨時都有可能發生。一旦遇上麻煩,是耗時費力地打官司,還是通過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方式,簡便解決?相信很多人會選擇後者。然而,如何使這後一種選擇真正滿足百姓需求,卻也並非易事。中國法院從今天(29日)開始全面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制度等舉措有望望近期開始實施。

  處於轉型期的中國,社會矛盾、利益衝突明顯增多。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也成為十八大後中國新一輪司法改革重點。在歷經一年多的論證、調研後,最高人民法院于29日發佈兩份文件,用於指導各級法院建立和完善訴調對接平臺,明確平臺職責,開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並對法院特邀調解制度進行系統規範。

  據最高法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胡仕浩介紹,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中,法院要主動與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對接,讓更多矛盾通過中立、有效的非訴解紛渠道解決。“人民法院派員進駐各種調解站和聯繫點,指導這些糾紛解決機制發揮作用;調解組織進駐法院設立的調解室,處理法院立案前委派調解和立案後委託調解的案件;通過司法確認的強制力、法官的司法經驗、司法能力等優勢激活其他解紛資源、構建解紛體系,讓更多的矛盾糾紛通過規範、中立、有效的非訴解紛渠道解決。”

  依據改革要求,法院將完善訴訟與調解對接平臺,探索建立調解前置程式和“一站式”糾紛解決平臺、在線調解,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當的糾紛解決方式。哪些糾紛適用非訴訟渠道解決?胡仕浩介紹説,“對家事糾紛、相鄰關係、小額債務、消費者權益、交通事故、醫療糾紛、物業管理等適宜調解的糾紛,在徵求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在登記立案前由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先行調解。在勞動爭議、土地承辦、環境保護以及其他糾紛多發領域,建立‘一站式’糾紛解決平臺,整合社會解紛資源,切實減輕群眾負擔。”

  當天公佈的司法解釋對特邀調解作出了規範,強調特邀調解需要當事人自願,法院不得強迫。對堅持訴訟的,法院應當及時登記立案或者開庭審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對於調解員也提出要求,即不得強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對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履行通知告知義務等方面也進行明文規定,以確保調解的自願合法。

  一系列改革舉措獲得了肯定。北京市食品安全監控中心高級工程師毛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食品安全是大家非常關注的問題,可能會涉及到一些矛盾和糾紛,如果説能夠採取這種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確實可以節約治理成本,這是一種社會共治的治理方式,我覺得很好。”

  全國政協委員汪國新表也認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可以更有效化解當前一些社會矛盾,“現在中國出現很多新的社會問題,好多都是親戚內部、同事或合作者內部缺乏商量的事情,過程中産生的矛盾,如果都法庭上見,形成被告、原告,那麼從法庭出來後感情就傷害了。所以説,調解蠻好的,維護了親情的同時把矛盾解決,因為這是一種溫馨、溫情、溫和的平等交流,在解決過程中既受到教育也維護了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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