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撿未燃盡煙花致電梯燒燬 監護人被判賠12萬
原標題:男童撿未燃盡煙花致電梯燒燬 監護人被判賠12萬
揚子晚報訊 六合區某小區曾發生一起電梯失火燒燬事件,起因是一男童撿了一個未燃盡的煙花進電梯,導致電梯燒燬。小區重新安裝一部電梯花了21萬餘元。事後,小區物業公司將男童及監護人告上法庭。六合法院審理後,近日判三方按份承擔賠償。即便如此,男童的監護人也賠了12萬餘元。
去年元宵節期間,12歲男童小睿(化名)在小區玩耍時,有人在放煙花,未放完那人就走了。頑皮的小睿將煙花殘留物拿進了單元樓的電梯內,他見煙花殘留物還有火苗就丟棄在電梯裏,未採取任何措施就離開了。由於電梯內包了一層防裝修碰撞的防護板,加上電梯井有“煙囪效應”,電梯很快被點燃了,濃煙滾滾,直到小區居民報警。消防大隊趕到現場將大火撲滅,可這部電梯被燒燬,包括攝像頭也失去信號。事後合計維修費用為21萬餘元。小區物業公司將小睿及其監護人告上法庭索賠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小睿出於兒童的頑皮,其不當行為是電梯火災直接原因,應承擔主責。但原告負有物業管理職責,首先,原告安裝電梯監控,作用是對完全處於封閉狀態下的電梯乘員安全,及其他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等緊急情況,能通過監控系統及時發現,從而及時施救,解除危險。原告應安排人員24小時不間斷地堅守崗位,然而,原告在長達25分鐘,未能發現涉案電梯發生火災,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其次,原告雖對小區業主告示禁燃煙花爆竹,但原告並沒有及時發現並阻止爆竹燃放者,也沒有及時清理燃放現場。因此有失職之處,應承擔相應責任。爆竹燃放者在爆竹殘留物沒有熄滅的情況下離開現場,對後來電梯火災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法院認定,小睿對事故的發生承擔60%責任,物業公司自行承擔30%責任,爆竹燃放者承擔10%責任。小睿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無個人財産,因此他的賠償由監護人承擔。即便如此,小睿的監護人也賠償了12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