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專家解讀雷洋屍檢鑒定意見
對話北京檢方法醫:法醫專家解讀雷洋屍檢鑒定意見
雷洋死因鑒定意見公佈後,正義網記者獨家採訪了全國檢察技術人才庫成員、北京市檢察業務專家、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王居生法醫。
王居生從事法醫病理和法醫臨床檢驗鑒定工作近30年,曾參與北京市多起重大疑難案件的辦理。在雷洋案中,王居生受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派,全程見證了雷洋死因的鑒定過程。
問:雷洋死因鑒定意見已經向社會公佈。您能否向公眾通俗解釋一下?
答:雷洋死因的鑒定意見是“死者雷洋符合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通俗來説,就是嘔吐物誤吸入了呼吸道導致窒息死亡。
問:什麼情況下會造成嘔吐物誤吸入呼吸道?
答:正常情況下,人的會厭反射很靈敏,異物進入呼吸道會出現劇烈的嗆咳反應,因此嘔吐物不易進入呼吸道。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比如,因顱腦外傷或者醉酒等原因,導致會厭反射靈敏度降低,當發生嘔吐時,嘔吐物會因嗆咳反應減弱或消失而使嘔吐物誤吸入呼吸道。另外,因外力作用等因素導致嘔吐物不能順利排出,也會造成誤吸;老人和嬰兒也可能因自身原因而出現誤吸。至於導致雷洋誤吸的原因,還需要結合整體鑒定意見和下一步偵查工作予以確認。
問:鑒定工作一開始,公眾就期待儘快得知屍檢結果。現在來看,雷洋屍檢的鑒定時間超過了一些專家的預判。作為檢察機關指派的見證人,請您介紹一下具體情況?
答:按照《司法鑒定程式通則》規定,鑒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對於本案而言,社會關注度較高,鑒定機構進行了深入細緻、客觀全面的檢查,僅解剖檢驗過程就持續了十多個小時。在組織病理學檢驗階段製作了257張病理切片,這遠遠超出了通常屍體檢驗的工作量。另外,為保證鑒定意見的權威性,鑒定機構還多次聘請了國內著名法醫學專家進行論證。根據委託協議,鑒定期限為45—60個工作日。現在看來,鑒定工作沒有超過委託協議期限。
此外,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還指派法醫全程見證了鑒定過程。在確保不影響解剖工作的前提下,經徵得鑒定機構同意,檢察機關允許雷洋家屬委託的代理律師、法醫專家見證人以及檢察機關邀請的具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身份的特邀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共同見證了解剖過程。其中安排檢察機關的特邀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參與見證是我們對類似案件屍體解剖見證監督工作的探索,也是對檢察機關自身工作的監督。就本案而言,允許受害人委託的代理律師參與見證解剖過程,對向家屬如實反映相關情況起到了積極作用。
問:我們注意到,檢察機關針對鑒定意見也召開了專家審查論證會。為什麼要召開這樣一個會議?
答:是的。依據刑訴法規定,鑒定意見經審查核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我們在6月27號,組織了國內著名的法醫病理學和臨床病理學專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採用“會診”的方式輔助檢察機關在偵查工作中理解、適用鑒定意見。
本次論證會上,專家針對鑒定活動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檢察機關根據《司法鑒定程式通則》第四十條的規定,就專家提出的建議,向鑒定機構提出了詢問。鑒定機構及時給予了解釋和説明。
問:我們注意到,有人質疑檢察機關根據雷洋家屬意願委託社會第三方鑒定機構承擔雷洋屍檢任務的合法性,認為只有雷洋家屬聘請的律師參與了解剖見證顯失公平。對此,您有何看法?
答:雷洋死亡原因的鑒定工作是依法進行的,由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委託確定鑒定機構。本案在委託鑒定時處於案件初查階段,涉案警務人員只具有初查對象的身份,還不是犯罪嫌疑人,沒有律師介入的相關程式。鋻於本案的特殊性,檢察機關在委託鑒定機構時,徵求了死者家屬的意見和公安機關的意見。雙方對鑒定機構的選擇都表示贊同,沒有提出質疑和回避的請求。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是司法行政部門公佈在案、具有合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也是檢察機關在徵求接受委託意見過程中,明確表示願意承擔鑒定任務的鑒定機構。檢察機關對其委託工作符合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司法鑒定程式通則和人民檢察院鑒定規則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
問:鑒定意見今天已向受害人家屬等相關人員進行了告知,這是基於怎樣的考慮?
答:依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已將作為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相關人員。因本案備受社會關注,在告知的同時,還在確保不影響案件偵查、不傷及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向社會公眾進行了通報。
另外,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之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的申請。
問:對於此類申請,檢察機關該怎麼處理?
答:對於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的申請,檢察機關應依法辦理。如果認為原鑒定意見正確,不存在申請人提出的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的情形的,檢察機關應駁回申請、維持原鑒定意見並説明理由;如果認為確有必要,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問:鑒定意見具有什麼樣的法律地位?現在公佈的鑒定意見,對辦理這起案件意味著什麼?
答:鑒定意見是八類刑事證據之一。鑒定意見經偵查部門審查核實後,方可以作為案件證據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鑒定意見不是唯一的證據,不能孤立使用,必須要在整個證據鏈中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共同證明相關案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