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杜文案終審宣判:杜文獲刑11年
新華社呼和浩特7月4日電(記者王靖)4日上午,輿論廣泛關注的內蒙古杜文案在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落槌。杜文因犯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杜文案發端于2007年,事涉內蒙古政府在深圳的一起土地案件。2008年11月至2008年12月,經相關領導同意後,時任內蒙古法制辦法律顧問室副主任、典章法學與社會學研究院院長的杜文,與時任內蒙古政府副秘書長、法制辦主任的武志忠及法制辦工作人員張小平一同攜帶公款210萬元抵達深圳市,在從事相關公務的過程中,杜文將其中的80萬元據為己有。
2010年3月22日,杜文以去北京辦案為由,經武志忠批准後,從深圳辦案經費中支取400萬元;3月25日,又以支付差旅費為由,經武志忠批准後,從深圳辦案經費中支取12萬元。在支取這兩筆經費中,除現收繳270萬元外,其餘142萬元被杜文據為己有。2008年至2009年,杜文以法律顧問室的名義,採用虛報冒領的手段,騙取65481.9元據為己有。
2009年,杜文還受武志忠的指使,在明知是公款的情況下,用深圳土地案專項經費1420萬元向銀行質押貸款1200萬元,用於一公司購買土地進行營利活動。
2012年8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杜文兩次貪污相關費用492萬元,判刑15年。杜文不服,遂提出上訴。2013年,內蒙古高院以原審法院認定杜文貪污公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5年7月,呼和浩特市中院依舊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事涉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兩項罪名。杜文不服,再次上訴。
在此次終審判決中,內蒙古高院認為,杜文利用受國家機關委託管理國有財産的便利,將公款人民幣2285481.9元據為己有;受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志忠的指使,在明知是公款的情況下,挪用公款1420萬元供一公司進行營利活動。杜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係從犯,並有舉報武志忠挪用公款的立功情節,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最終,杜文因犯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