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新聞>>滾動>>正文

胡祖才: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長期性、系統性任務

2016-07-07 11:13:34|來源:國際在線|編輯:邱觀史

  國際在線消息:7月7日(星期四)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胡祖才介紹建立和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胡祖才:

  日前,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這是我國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邁出的關鍵一步,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一項重大制度性安排,是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一項創新性的頂層設計,是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重要舉措,對全面深化改革,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胡祖才: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市場機制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逐步完善,市場機製作用日趨增強,政府與市場的關係不斷優化。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區和行業,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沒有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對應當由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領域進行不當干預。如設定歧視性標準、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實施地方保護、區域封鎖;指定交易和不當干預經營者生産經營,導致行業壁壘、企業壟斷;違法給予優惠政策或不當減損市場主體利益等。這些政策措施從長遠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場資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阻礙了社會創新活力,不利於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胡祖才: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借鑒國家經驗基礎上,起草形成了《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意見》。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國務院審議通過後,由國務院正式印發,7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制定出臺《意見》的目的就是要從源頭上規範政府相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措施,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市場競爭形成市場價格、市場價格配置市場資源,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

  胡祖才:

  《意見》對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作出了頂層設計,明確了審查對象、審查方式、審查標準、實施步驟、保障措施等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結合、四類標準、五項措施”。

  (一)三個結合

  一是自我審查與外部監督相結合,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時要嚴格按照標準進行自我審查,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同時,強化外部監督,保障公平競爭審查的效果。

  二是原則禁止與例外規定相結合,既明確了原則禁止的標準和內容,又明確了例外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

  三是規範增量與清理存量相結合。在著力規範新出臺政策措施的同時,對逐步清理現有政策提出了要求。

  胡祖才:

  (二)四類標準

  《意見》主要從四個方面提出了18條標準,為行政權利劃定了18個“不得”,包括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5項,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5項,影響經營生産成本標準4項,影響生産經營行為標準4項。同時,《意見》還提出了兩條兜底性條款,一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違反《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
上述標準全面系統地為公平審查提供了遵循,實際上也是為政府行為列出了負面清單。

  胡祖才:

  (三)五項措施

  從五個方面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制度有效落實:

  一是分步實施,自2016年7月1日起,國務院各部門省級政府及所屬部門先行實施,2017年起縣市政府及各個部門在省級政府指導下全面推開。

  二是加強指導,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商務部、工商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工作機制,加強對制度實施的協調和指導。

  三是定級評估實施效果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條件成熟時要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

  四是抓緊研究制定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審查程式和機制,確保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序實施。

  五是強化執法,要根據《反壟斷法》大力查處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及時公佈案件情況,督促政府制定機關規範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一項全新的制度,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也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的任務。下一步關鍵是要抓好落實,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切實抓好《意見》的貫徹落實,並及時總結經驗,推動制度不斷完善,確保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地生根,發揮作用。

國際在線官方微信

國際在線趣新聞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