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新聞>>滾動>>正文

最高法首次明確救助公約及相關條款的具體適用

2016-07-07 18:46:59|來源:中新網|編輯:靳松

  中新網北京7月7日電 (王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開開庭審理“加百利”輪海難救助合同糾紛再審案,副院長賀榮大法官擔任審判長,並當庭宣判。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確救助公約及相關國內法條款的具體適用。

  該案主要案情為,(希臘)阿昌格羅斯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所屬希臘籍“加百利(ArchangelosGabriel)”油輪于2011年8月12日在中國瓊州海峽中水道附近擱淺,該輪當時船上船員26人並載有卡賓達原油54580噸,可能發生事故,嚴重威脅人命、財産和海洋環境安全。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簡稱南海救助局)接受投資公司委託對該輪進行救助。最終該輪成功脫險。之後雙方就救助費的給付産生糾紛,南海救助局于2012年8月30日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案經該院一審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後,南海救助局不服該案二審判決,于2015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南海救助局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為由,裁定提審該案。

  記者旁聽本案庭審發現,各方當事人爭議主要集中于法律適用問題。

  合議庭認為,投資公司與南海救助局明確約定,無論救助是否成功,投資公司均應支付報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馬力小時和人工投入等作為計算報酬的標準。該案所涉救助合同並非《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定的“無效果無報酬”的救助合同,而屬雇傭救助合同。在救助公約和海商法均允許當事人對救助報酬的確定另行約定,而又對雇傭救助合同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該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據此,投資公司應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報酬6592913.58元及其利息。

  司法界人士表示,本案對於規範全國法院正確審理同類案件、維護公平合理的海上經濟秩序、倡導和鼓勵海上救助,保護海上人命、財産和生態環境安全,起到有力的指引作用。

  另有專家指出,本案判決也為國際司法界處理同類案件提供了可以借鑒的案例,對於不斷增強中國對國際海事規則的話語權,努力提高中國海事審判的國際地位具有積極意義。這也體現了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大國的應有擔當,有利於服務保障“一帶一路”戰略實施。(完)

國際在線官方微信

國際在線趣新聞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