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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徵房産稅,時機成熟了嗎

2016-07-08 10:25:49|來源:京華時報|編輯:王瑞芳

  社科院日前發佈《中國住房發展(2016中期)報告》,報告提出,一線城市和部分熱點二線城市需要增加供給,在商改住基礎上實施工改住,同時實行房價漲停板制度和土地拍賣熔斷機制。報告同時建議抓住目前機會,在一線城市和熱點二線城市開徵房地産稅。

  加快房地産稅立法步伐,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就已提出,但迄今方案還在起草階段。而上海、重慶開徵房産稅雖已有5年多,但事實表明在增加市場供應、平抑房價、為地方增設穩定稅種等方面,均未達到預期效果,有的地區徵稅成本甚至和稅收收入相當。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是因為房價高低與土地制度、戶籍制度、貨幣供應量,直至地區差異等有明顯關聯,僅靠開徵一個稅種,無法剝離房價與這些宏觀因素的關聯,對房價和市場供應起到主導作用;另一方面,是因為在法理上開徵房産地産稅還需要進一步解釋才能完備。在土地公有的前提下,人們購買的實際上是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租用權,並不具有完全的産權。而在政策表述上,與上海、重慶試點開徵“房産稅”不同,列入立法規劃的是“房地産稅”。這也就意味著,未來要徵收的房地産稅的徵收對象,不但包括房屋價值,還將包括土地價值。然而,目前關於土地租用的權益問題還沒有更清晰的法理表述,消費者在購房時已經支付了土地出讓金,這可以視為土地使用權的租金,與購房面積相關的其他稅費同樣包含了支付土地租金的含義。在已經支付不完全産權的租金後徵收完全産權性質的房地産稅,等同於重復徵稅。要避免人們對此的質疑,法理必須更加自洽。

  從這個角度看,開徵房地産稅必須建立在能夠客觀評估房屋價值,能夠清晰劃分房屋佔用的土地産權和權益,並建立起準確的住房信息系統上,這樣才能真正達到依法徵稅、調節差距、以稅代費等目的,並盡可能取得從社會大眾到地方政府的理解和認可。

  可以説,從目前軟、硬體準備來看,開徵房地産稅的條件都還不成熟。這也正是房地産稅雖然列為第一類立法項目,但仍沒有正式納入議程的內在原因。實際上,從目前的經濟形勢和調控要求看,開徵房地産稅也需慎重。房地産去庫存,需要市場保持一定的交易活躍度,在條件不成熟之時開徵房地産稅,有可能逆轉市場預期,增加去庫存難度。而且,出於發展差異等原因,在一線城市和熱點二線城市開徵房地産稅,並不會導致擠出效應,使購房者轉向庫存化嚴重的三四線城市。對於一二線城市房價的平抑作用,也不會比動用行政杠桿更強。如果開發商出於規避風險需求轉戰三四線城市,只會導致三四線城市庫存更多,房價更貴,堵住新市民的進城之路。

  開徵房地産稅的意見,不時能夠聽到,無論理由多麼充分,有一點不能忘記:開徵房地産稅旨在調整土地制度、央地財政關係和社會分配,而不是成為臨時性的市場調控工具。(徐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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