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透南海仲裁的本質
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的實體裁決計劃將於7月12日宣判,而關於本案的管轄權裁決已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儘管這場披著法律外衣的政治鬧劇形式上是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為《公約》)附件七的規定,但卻無法掩蓋其違背國際法及《公約》的本質。核心的問題是,根據《公約》的精神和規定,仲裁庭對本案應無管轄權,但仲裁庭悍然濫權擴權,裁定自己有強制管轄權,並罕見地快速作出裁決。
菲律賓在訴狀中聲稱,“在此仲裁中,菲方不尋求雙方主張關於島嶼主權的最終決定,也不要求進行任何海洋劃界”。菲律賓將其所提仲裁事項主要歸納為以下三類:第一,中國在《公約》規定的權利範圍之外,對“九段線”(即中國的南海斷續線)內的水域、海床和底土所主張的“歷史性權利”與《公約》不符;第二,中國依據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裏甚至更多權利主張與《公約》不符;第三,中國在南海所主張和行使的權利非法干涉菲律賓基於《公約》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權權利、管轄權以及航行權利和自由。
(一)關於菲律賓提出的第一類仲裁事項
菲律賓主張的核心是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超出《公約》允許的範圍。然而,無論遵循何種法律邏輯,只有首先確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才能判斷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超出《公約》允許的範圍。而且,《公約》序言開宗明義地指出,“認識到有需要通過本公約,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顯然,“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是適用《公約》確定締約國海洋權利的前提。
(二)關於菲律賓提出的第二類仲裁事項
南海部分島礁的性質和海洋權利問題與主權問題不可分割。首先,只有先確定島礁的主權,才能確定基於島礁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符合《公約》。《公約》規定的有關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海洋權利均賦予對相關陸地領土享有主權的國家。脫離了國家主權,島礁本身不擁有任何海洋權利。只有對相關島礁擁有主權的國家,才可以依據《公約》基於相關島礁提出海洋權利主張。在確定了領土歸屬的前提下,如果其他國家對該國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符合《公約》的規定提出質疑或者提出了重疊的海洋權利主張,才會産生關於《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如果島礁的主權歸屬未定,一國基於島礁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符合《公約》規定就不能構成一個可以提交仲裁的具體而真實的爭端。
就本案而言,菲律賓不承認中國對相關島礁擁有主權,意在從根本上否定中國依據相關島礁主張任何海洋權利的資格。在這種情形下,菲律賓要求仲裁庭先行判斷中國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符合《公約》的規定,是本末倒置。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在審理有關島礁爭端的案件中,從未在不確定有關島礁主權歸屬的情況下適用《公約》的規定先行判定這些島礁的海洋權利。
(三)關於菲律賓提出的第三類仲裁事項
中國在南沙群島和黃岩島附近海域採取行動的合法性是基於中國對有關島礁享有的主權及海洋權利。菲律賓聲稱,中國在南海所主張和行使的權利非法干涉菲律賓基於《公約》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權權利、管轄權以及航行權利和自由。菲律賓這一主張的前提是,菲律賓的海域管轄範圍是明確而無爭議的,中國的活動進入了菲律賓的管轄海域。然而,事實並非如此。中菲尚未進行海洋劃界。對菲律賓這一主張進行裁定之前,首先要確定相關島礁的領土主權,並完成相關海洋劃界。
菲律賓的訴狀把上述事項包裝成對《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但紙包不住火。中菲南海爭議的根源是菲律賓非法侵佔中國南海的八個島礁,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歸屬及海洋劃界問題,並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
自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非法侵佔中國南沙群島的馬歡島、費信島、中業島、南鑰島、北子島、西月島、雙黃沙洲和司令礁等島礁;非法將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宣佈為所謂“卡拉延島群”,對上述島礁及其周邊大範圍海域提出主權主張,並對中國中沙群島的黃岩島提出非法領土要求。菲律賓還在有關島礁及其附近海域非法從事資源開發等活動。
如果不確定中國對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仲裁庭就無法確定中國依據《公約》在南海可以主張的海洋權利範圍,更無從判斷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超出《公約》允許的範圍。仲裁庭對菲律賓提出的任何仲裁請求作出判定,都將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間接對本案涉及的相關島礁以及其他南海島礁的主權歸屬進行判定,都將不可避免地産生實際上海洋劃界的效果。
《公約》第287條和附件七的相關規定以及在2006年8月25日中國根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的排除性聲明為菲律賓提起仲裁設置了法律障礙。中國提交的聲明指出,關於《公約》第298條第1款(a)、(b)和(c)項所述的任何爭端(即涉及領土主權、海洋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活動以及安理會執行《聯合國憲章》所賦予的職務等爭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任何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式。菲律賓為了規避上述法律障礙而偽造訴因,蓄意對自己提請仲裁的實質訴求進行精心包裝,使得仲裁事項看起來好像只是關於《公約》的解釋或適用問題,而不涉及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等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南海仲裁案仲裁員之一的荷蘭烏得勒支大學法學院著名的海洋法教授松斯,至少先後兩次就島礁地位、海洋權利和海洋劃界之間的關係公開發表學術意見,認為在兩國存在重疊海域主張的情況下,相關島礁的法律地位和海洋權利問題不能脫離海洋劃界爭端而獨立出現,它們構成海洋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然而,在南海仲裁案關於管轄權的裁決中,包括松斯在內的五名仲裁員不顧中菲南海爭端的根源和實質是島礁主權及海洋劃界之爭的基本事實,強行以全體一致的方式裁定仲裁庭對菲律賓關於黃岩島、美濟礁、仁愛礁、渚碧礁、南熏礁、西門礁(包括東門礁)、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的法律地位問題的訴求享有管轄權。這與松斯本人一貫的學術觀點相悖,顯然受到了政治因素的影響。仲裁庭及其成員出於政治及其他利益目的而濫權擴權的劣跡可見一斑。
綜上所述,中菲南海爭議的核心問題是領土主權及海洋劃界,超出了《公約》賦予仲裁庭的管轄權範圍。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是惡人先告狀,其目的是使其對中國島礁的非法侵佔合法化,類似于洗錢。仲裁庭由於政治等原因片面採信和故意偏袒菲律賓而無視中國的正當權益,其裁決缺乏公正性。中國看透南海仲裁案黑幕,所以採取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不執行的態度,天經地義。(作者:王翰靈,中國社會科學院海洋法與海洋事務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南海研究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研究生彭思庠、鄭雅冉對本文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