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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美國總統選舉——選舉人團制度

2016-07-12 09:32:09|來源:新華網|編輯:徐雅平

  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總統選舉實行選舉人團制度,總統由各州議會選出的選舉人團選舉産生,而不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産生。這一制度于1788年第一次實行,現已經歷了200多年的發展與演變。

  根據選舉人團制度,選民投票時,不僅要在總統候選人當中選擇,而且要選出代表50個州和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簡稱華盛頓)的538名選舉人,以組成選舉人團。總統候選人獲得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270張或以上)即可當選總統。

  根據法律規定,全國選民投票在選舉年11月份第一個星期一的次日舉行。所有美國選民都到指定地點進行投票,在兩個總統候選人之間作出選擇(在同一張選票上選出各州的總統“選舉人”)。一個(黨的)總統候選人在一個州的選舉中獲得多數取勝,他就擁有這個州的全部總統“選舉人”票,這就是全州統選制。全國選民投票日也叫總統大選日。由於美國總統選舉實行選舉人團制度 ,因此總統大選日實際上是選舉代表選民的“選舉人”。

  美國各州擁有的選舉人票數目同該州在國會的參、眾議員人數相等。參議院由各州選舉兩名議員組成,眾議院議員人數則根據各州人口比例來確定。人口多的州眾議員人數相應就多,同時在總統選舉時擁有的選舉人票也多。例如,美國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亞州所擁有的選舉人票多達55張,而人口較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3張選舉人票。鋻於這種情況,在歷屆美國總統選舉中,人口眾多的州都成為總統候選人爭奪的重要目標。

  選舉人票的數量,體現州權平等原則,根據各州在國會的議員數量而定。例如,每個州都在國會有2名參議員和至少1名眾議員,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3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這3票以外,眾議員人數越多,選舉人票數也就越多。196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批准華盛頓特區可以像州一樣有總統選舉人。這樣,美國國會有100參議員、435名眾議員,加上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3票,總統選舉人票總共就是538票。

  選舉人團制度還規定,除了緬因和內布拉斯加兩個州是按普選票得票比例分配選舉人票外,其餘48個州和華盛頓均實行“勝者全得”制度,即將其選舉人票全部給予獲得相對多數選民票的總統候選人。由於各州選舉人票數量相差較大,這樣就可能出現在全國投票中累計獲得更多選民票的總統候選人不能贏得總統選舉的情形。美國歷史上曾數次發生這種情形,一些總統候選人雖然在大選中獲得的選民票少於對手,卻因得到足夠的選舉人票而當選。

  美國憲法還規定,如果所有總統候選人都未獲得半數以上的選舉人票,由國會眾議院從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選人中選出總統。1824年,約翰·昆西·亞當斯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經眾議院投票表決被指定為總統的。

  選舉人團制度是美國共和制、聯邦制和分權與制衡原則結合的産物,也是多種利益間妥協與協調的結果,存在其自身難以克服的缺陷與弊端。近年來,美國要求改革選舉人團制度的呼聲不斷,但由於多種因素阻礙,改革始終無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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