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少女媽媽"村問題透視:最小産婦未滿14歲
新華社海口7月12日電 題:海南“少女媽媽”村問題透視:最小産婦未滿14歲
新華社記者 李金紅 鄧華寧
世代生活在漁村,未到法定年齡“結婚”再正常不過,最小的14歲就當了媽媽,個別30歲就成了奶奶或者外婆……記者在海南臨高縣等地的漁村調查發現,部分少女未婚早孕早育現象普遍。一些“少女媽媽”婚後面臨分娩安全風險,生育後分居現象也越來越多,造成一系列社會問題。
今年7月11日是第27個世界人口日,聯合國人口基金將主題確定為“投資于少女”,倡導投資于少女的健康和教育;國家衛生計生委、全國婦聯將中國宣傳活動主題確定為“關心女性幸福,關愛婦幼健康”,然而,一些地方的陋習卻留下很大隱患。
最小産婦未滿14歲“少女媽媽”非個別現象
16歲的潘虹已有5個月身孕,她一手拿著電視遙控器不時地換臺尋找著自己喜歡的娛樂節目,另一隻手則輕輕拍打著後背上哇哇大哭不到兩歲的女兒。
她17歲的丈夫跟隨公公下船做工,她和不到40歲的婆婆在家帶孩子。她這樣描述自己的一天:“吃飯,喂孩子,看電視,喂孩子……”在潘虹看來,16歲已有二胎並不“稀奇”。這是海南省臨高縣新盈鎮、調樓鎮大多數漁村孩子身上正在發生的故事。
記者在調樓鎮美良衛生院的“産婦生育記錄本”上看到,從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5月9日的10個月內,該衛生院有108個産婦生育,其中19個産婦年齡在20歲以下。這些“少女媽媽”中有15人是生二胎,她們一胎的生育年齡更小。
記者隨後前往臨高縣人民醫院採訪,幾經週折得到了該院婦産科的産婦原始記錄。從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在縣人民醫院生育的16歲以下未成年産婦有20例,相當於每月有兩三個未成年産婦。其中,14歲的産婦有5名,15歲的産婦有6名。最小的産婦是新盈鎮頭咀村的桂某,她的出生日期是2001年10月10日,2015年生小孩時還未滿14歲。
漁村陳規陋習監管以罰代管
記者調查發現,在當地漁民眼中,“少女媽媽”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他們有著共同的成因:多為半留守少年、受習俗影響,部分早戀後奉子成婚。
——傳統陋習,早婚早孕成習俗。多位漁民告訴記者,漁民出海風險大,需要提早“傳宗接代”,早婚早孕已成為多年來的習俗。新盈鎮中學一位教師介紹,有的漁民小孩在學校上學,家長就跑到學校門口來觀察女學生,看中了就上門去定娃娃親。“姑娘就那麼多,晚了好姑娘都被別人挑走了。”一位漁民説。
——早戀催生早婚早育。記者調查發現,家長默許縱容的態度客觀上對漁村孩子早戀起了催化作用。新盈鎮中學教導主任陳吉登表示,漁民孩子多為“半留守狀態”,父母常年出海打魚,多數孩子跟爺爺奶奶生活,初中階段戀愛很普遍。
陳吉登説,儘管學校採取了禁止下課後男生女生在操場聚會等一系列強制措施,然而效果甚微。在學校裏,性並不是什麼新鮮事。
——輕視教育,文化建設匱乏。2015年,臨高縣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33元,而漁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5萬元。一些漁民認為讀書不如出海打魚掙錢多,對於孩子的學習不聞不問,即使輟學,父母也不以為然。
新盈鎮龍昆村委會一位村幹部表示,這兩年村裏文化建設落後,時常能看到一群十五六歲的年輕人湊在一起打牌喝酒,出入網吧。
——以罰代管,法律意識淡薄。臨高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一位負責人介紹,政府部門也曾努力宣傳相關法律,但效果甚微。“大多時候只能通過罰款教育”。
記者了解到,2015年,僅新盈鎮就有210個補辦準生證明的。由於這些婚姻都沒有走法律程式,政府部門也很難統計這些少年婚姻的真實數據。
“少女媽媽”問題存隱患關愛女性還需加力
未婚先孕、“少女媽媽”、心理和生理疾病……如今,我國在關愛未成年人、婦女兒童權益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在一些偏遠、落後地區,仍有婚戀、生育“死角”。
“少女媽媽”問題的存在帶來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少女分娩也面臨安全風險。
調樓鎮衛生院副院長王成輝説,少女産婦自身還沒有發育成熟,內分泌激素等水準還達不到要求,因此懷孕期間特別容易出現大出血和難産。此外,少女孕婦分娩的小孩還容易出現畸形,對孩子也不好。
海南律師協會會長廖輝認為,早婚早育會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危害:違反婚姻法規定,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一旦懷孕,不利於胎兒發育也不利於母體健康;縮短了人口增長週期、早婚者年齡較小不能很好地處理家庭矛盾,為家庭不穩定和社會矛盾埋下隱患。
海南省社會主義學院院長施耀忠認為,對於這些漁村早婚現象,儘管父母是始作俑者,但從法制部門來説,婚姻法宣傳不到位;從教育部門來説,教育管理不夠靈活變通;從婦聯來説,婦女維權沒做好;還有鄉鎮幹部怠慢等問題。
除了自身婚戀觀念的轉變,這些年輕媽媽更需要心理、生理方面的健康教育和正確引導。一些專家學者表示,希望政府相關部門、社會團體等有針對性地對這一群體在情感指導和文化生活上進行教育和幫扶,為她們提供醫療衛生和心理衛生的諮詢、教育和健康服務。
“未成年孕産婦的關愛問題,不是某一方的責任和義務,而是需要各方的‘立體化’人文關懷。”廖輝等人建議,在這種背景下,還要深入地開展法律的宣傳教育,民政、婦聯、計生、各村組幹部甚至可以直接干預早婚現象,做到早發現、早疏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