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所謂的南海仲裁,習近平説“不”有何涵義?
原文如下:
中國海軍軍事學術研究所研究員 張軍社
2016年7月12日這一天,由西方少數國家喧囂已久的菲律賓南海仲裁鬧劇終於落幕了。所謂的裁決結果完全如美國、菲律賓等國少數“未卜先知”的官員、學者先前公開鼓噪的一樣,毫無懸念和新意,更無合理、合法、公平和公正可言。
裁決結果再次證明,菲律賓于2013年單方面提起的這起南海仲裁案是一起精心策劃的、披著法律外衣的政治陰謀,其根本目的是要否定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相關權益,使其非法侵佔和非法主張闔法化。仲裁庭無視仲裁案的實質是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等其明顯沒有管轄權的問題,一意孤行,強行推進仲裁,不顧中國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第298條有關規定作出的排除性聲明,否定中菲雙方通過談判和協商解決爭端的共識,濫用《公約》強制爭端解決機制,既欠缺程式正當性,又喪失實體公正性,完全背離了《公約》的宗旨和目的,公然侵犯中國的合法權利,嚴重破壞了《公約》的完整性和權威性,因而其裁決結果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中國人民絕不會吞下少數沆瀣一氣的國家給中國精心策劃的這枚苦果。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既是行使國際法所賦予的權利,維護自身的國家利益,也是在捍衛國際海洋秩序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更是遵守國際法的具體體現。
第一,中菲南海爭議的本質是菲律賓非法侵佔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所産生的領土爭議。南海諸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早在2000多年前的秦漢時期,中國人已開始在南海航行和生産活動,不僅首先發現南海諸島,並對南海有了初步認識。“漲海崎頭” 就是我國古代最早對南海和南海諸島的稱謂。至遲于唐代,我國政府就開始對西南沙等群島實施持續的行政管轄。由於古代交通及南海諸島自然條件的限制,派遣水師(海軍)巡視海島成為古代中國政府行使主權的重要方式。至遲自北宋始,我國即派水師巡視南海及其諸島,捕捉盜賊,維持治安。明清時期,我國對南海諸島的經營開發和管轄有了進一步發展。目前所見《更路簿》有數十種抄本,這一珍貴的文獻,真實記錄了我國漁民從海南島出發,前往西沙、南沙海域的情況,充分説明我國人民經營開發的範圍完全涵蓋了今天南海諸島中的主要島礁和海域,西沙和南沙海域是我國人民世世代代生産經營的傳統漁場,足以表明中國在南海享有歷史性權利。1933年法國殖民者非法侵佔南沙島礁,製造了“九小島事件”,遭到中國政府抗議和反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來,中國政府一直堅持並採取實際行動積極維護南海諸島的主權。1983年4月,中國地名委員會受權公佈南海諸島部分標準地名,總計287個。
這些歷史證據充分表明,中國最早發現、命名和開發經營南海諸島,最早並持續有效地對南海諸島實施主權管轄。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也被國際社會所廣泛承認。20世紀70年代之前,菲律賓憲法等法律法案明確規定,菲律賓的領土範圍限于菲律賓群島,不涉及中國的南海島礁。然而,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菲律賓覬覦南海豐富的油氣資源,開始侵佔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並對中國中沙群島的黃岩島提出非法領土要求。中國政府對此一貫堅決反對。
第二,領土爭議一般屬於國際法範疇,不在《公約》的適用範圍之內。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因而超出《公約》的調整範圍,仲裁庭明顯沒有管轄權。菲律賓將其所提仲裁事項歸納為三類:第一類,是中國在《公約》規定的權利範圍之外,對“九段線”內的水域、海床和底土所主張的“歷史性權利”與《公約》不符。很顯然,菲律賓主張的核心是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超出《公約》允許的範圍。然而,無論遵循何種法律邏輯,只有首先確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才能判斷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超出《公約》允許的範圍;第二類,是中國依據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裏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甚至更多權利主張與《公約》不符。然而,南海部分島礁的性質和海洋權利問題與主權問題不可分割。只有先確定島礁的主權,才能確定基於島礁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符合《公約》;第三類,是中國在南海所主張和行使的權利非法干涉菲律賓基於《公約》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權權利、管轄權以及航行權利和自由。菲律賓提出這類仲裁事項的前提是,菲律賓的海域管轄範圍是明確而無爭議的,中國的活動進入了菲律賓的管轄海域。然而,事實並非如此,中菲尚未進行海域劃界,中國也從未影響各國依據國際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飛越自由。
第三,仲裁庭擴權濫權,強行審理和管轄菲律賓南海仲裁案,嚴重侵犯中國作為主權國家和《公約》締約國享有的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和程式的權利,破壞了《公約》爭端解決體系的完整性。眾所週知,中國一貫主張與直接當事國在尊重歷史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通過談判和平解決領土和海洋劃界爭議。在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上,中國從來不接受任何訴諸第三方的爭端解決方式。根據國際法,各國享有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公約》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對此予以確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均不損害任何締約國于任何時候協議用自行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法解決它們之間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的權利。”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針對國家間爭端行使管轄權必須以當事國的同意為基礎,即“國家同意原則”。
第四,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構成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已被中國于2006年依據《公約》發表聲明所排除,菲律賓不得單方面將海域劃界問題提交仲裁。《公約》確認締約國可以書面聲明就特定事項排除適用強制爭端解決程式。中國2006年根據《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的聲明稱:“關於《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款(a)、(b)和(c)項所述的任何爭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任何程式”。即,對於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活動等爭端,中國政府不接受《公約》任何強制爭端解決程式,包括強制仲裁。仲裁庭強行審理,實際上是架空了包括中國在內的數十個國家根據《公約》第298條規定作出的排除性聲明,破壞了《公約》爭端解決體系的完整性。
第五,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既違背中菲達成的通過雙邊談判解決南海爭議的共識,也違反其在《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下稱《宣言》)中的承諾,是對“約定必須遵守”原則的破壞。1995年中菲共同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關於南海問題和其他領域合作的磋商聯合聲明》規定,“有關爭議應通過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礎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決”;“雙方承諾循序漸進地進行合作,最終談判解決雙方爭議”。此後,中國和菲律賓通過一系列雙邊文件確認通過雙邊談判協商解決南海有關爭議的共識。2002年,中國同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10國在共同簽署的《宣言》中鄭重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而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中菲這些雙邊文件和《宣言》的相關規定,構成中菲兩國之間有拘束力的協議。兩國據此選擇了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議。
《宣言》對穩定南海局勢、促進中國與東盟國家的海上合作和增信釋疑起到了積極作用。菲律賓作為東盟成員國,參與了《宣言》的整個磋商過程,十分清楚《宣言》對通過談判和平解決南海問題的重要性。
目前,中國和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國家已建立工作機制積極落實《宣言》,並就“南海行為準則”展開磋商,維護南海局勢的穩定,為南海問題的最終和平解決創造條件。否定《宣言》的作用,將導致中國和東盟國家間的關係嚴重倒退,破壞中國東盟在南海問題上的合作,破壞南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
第六,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違反《公約》第283條有關交換意見義務的規定。菲律賓聲稱,中菲兩國就菲律賓仲裁請求中提及的事項多次交換意見,但未能解決爭端,菲律賓有正當理由認為繼續談判已無意義,因而有權提起仲裁。但事實上,中菲兩國從未就菲律賓所提仲裁事項進行過談判。仲裁庭對《公約》所規定的“就爭議問題交換意見義務”任作解釋,降低各締約國進入爭端強制解決程式的門檻,實為隨意擴大自我權限。
最後,還應指出,仲裁庭的組成及其有關運作本身有悖程式正義的要求,其所作裁決缺乏合法性和公正性。首先,菲律賓阿基諾三世政府選擇在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任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期間提起仲裁是別有用心。中日之間在東海存在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爭端,柳井俊二是日本現任首相安倍晉三冒險安保政策的積極支持者,根據國際法規則和普遍國際實踐,柳井俊二于理于法均應回避此案。但是,除菲律賓自行任命代表其立場的德國籍仲裁員外,柳井任命了仲裁庭5名仲裁員中的其餘4名;第二,法官和仲裁員的選任未能全面地代表世界各個地區和不同法律體系。國際法院由來自各大洲的15名法官組成,而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僅有5名仲裁員,其中4位來自歐洲,1位來自非洲但長期居住在歐洲,沒有一位來自亞洲。這樣的仲裁庭根本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第三,從這些仲裁員在庭審中的表現來看,他們對中國的合法權益心存偏見,根本做不到客觀公正,比如:荷蘭籍仲裁員松斯長期認為,確定島礁的法律地位是海洋劃界密不可分的組成部分。但在成為本案仲裁員後,他卻一改過去的立場,反而認為島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可以與海洋劃界問題脫鉤。今年6月底,菲方首席律師賴克勒接受採訪時宣稱,國際仲裁將剝奪中國對南海的大部分領土主張的法律基礎,這種“未卜先知”的輕狂表態讓世人進一步看清,南海仲裁案原本就是一齣令人啼笑皆非的政治鬧劇。
因此,毋庸置疑,仲裁庭作出的任何裁決,都是非法、無效的,都絕不會改變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主權的歷史和事實,絕不會動搖中國維護國家主權和海洋權益的決心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