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車服務再惹爭議 “搬抬病患”到底由誰負責?
中新網北京7月14日電(呂春榮)日前,一則“北京急救人員拒抬年邁病人”的新聞引發輿論關注,其實,近年來,諸如急救車收費合不合理,病患該由誰搬抬等等,有關院前急救服務頻惹爭議。那麼,急救人員是否有義務幫病人抬擔架?急救車的工作職能有哪些?急救車的哪些行為屬於違規?
資料圖。陳超 攝
急救人員拒抬81歲病人稱抬不動?120回應:並未拒抬
7月13日,有媒體報道,北京曹女士反映,7月9日淩晨其父親突發腦血栓,120急救醫生要求家屬自己找人抬病人下樓。家屬花約20分鐘找到鄰居幫忙。家屬稱送醫後醫生表示患者錯過了最佳搶救時間。家屬質疑急救人員要求其找人幫忙抬患者耽誤了搶救時間,對患者造成傷害。
對於事情的具體經過,曹女士的母親丁女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9日早上5點左右,81歲的老伴突然出現嘴歪、説話不清楚、腿腳僵硬等症狀。“他2013年得過腦血栓,我懷疑是舊病復發,於是撥打了120。”
丁女士説,約20分鐘後,兩名醫護人員到家為老伴檢查並測量血壓,醫護人員要求其去找人抬患者下樓,“他們説抬不動”。
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引發輿論關注。那麼,120急救人員在當時是否出現違規情況?
北京120急救中心宣傳部門一位趙姓負責人向中新網記者表示,經核實,首先,他們的工作人員沒有拒抬,無論是醫生還是擔架員最後都抬了病人。再者,由於當時病患年歲較大,並且住在老式樓層,那裏沒有電梯且拐角較多,出於病患的安全考量,當時,工作人員希望能找些人搭把手,在轉運途中在旁扶著老人。
“我們的醫生和擔架員是兩位男士,都去抬病人了,另外一位女護士則要拿診箱以及氧氣瓶。”該負責人表示,“也不是護士不能去抬,實在是因為該老年人歲數太大,怕在抬擔架過程中出現危險,所以希望多找些人搭把手。”
資料圖。楊艷敏 攝
急救人員是否有義務抬擔架?120回應:相關規定未明確
在很多人眼中,急救人員搬抬病患是責無旁貸的事,應是急救人員的義務,因為在家屬最終所支付的費用裏應包括此項服務。
對此,上述負責人告訴記者,在相關規定中,醫生並沒有搬抬擔架的義務,但作為醫生或普通人而言,在別人有需要的時候,搭把手、幫個忙也是理所當然的事。
“急救人員的主要職責是作為醫生的職責,即救治和轉運患者。”該負責人表示,急救人員都是有醫師從業資格證的,有些還是副主任醫師,這些人員跟醫院裏的醫生一樣,其主要職責就是現場救助患者,並對其病情進行初步判斷,在轉運過程中,作精心監護,並平安地把病人送到醫院。而搬抬擔架主要由擔架員負責,但實際上,並非每輛車都有配備相關人員。
有數據顯示,當前,北京市120和999兩家院前機構全部共有580輛救護車。該負責人解釋,他們並非不願意在每輛車配置擔架員,但由於人員待遇問題,法律制度層面的問題,以及對擔架員本身有相關的規範要求,因此,目前讓所有救護車均配置擔架員並不容易。
資料圖。來源:新華網 記者楊旸 攝
北京擬立法 搬抬服務或由院前急救機構提供
其實,有關急救中“搬抬服務”由誰承擔的爭議早就存在。去年11月,“南航急救事件”就曾引發社會對此問題的強烈討論。當時,一乘客反映,在乘坐南方航空航班時突發疾病,但北京首都機組人員和機場救護人員在誰來抬擔架問題上互相推諉。
針對爭議,今年5月,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進行第四次審議,審議的草案修改三稿對急救規範和標準做出規定。
根據草案規定,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務。患者如果需要搬抬服務,可以在打電話時提出需要。每輛院前救護車應當配備醫師1名、駕駛員1名,並根據需要配備護士、醫療救護人員或者擔架員等急救人員2名。
對於院前醫療急救機構不按照規定配備急救人員的,草案修改三稿明確規定,由北京市或者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相關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資料圖。李悅 攝
關於急救車還有哪些爭議話題?
除了搬抬服務由誰承擔頻惹爭議外,救護車收費是否合理的問題也備受輿論關注。對此,上述草案也規定,院前救護車應當安裝計價器,並在明顯位置粘貼價格公示,標明收費項目名稱、標準及價格舉報電話。
今年5月1日起,北京市公佈的《關於印發本市院前急救有關項目價格的通知》正式執行,規範現行救護車使用相關價格政策,統一“救護車使用費”。
根據通知,北京市救護車隨車出診費規範為院前危急重症搶救費,價格保持每次40元不變,救護車使用費計價方式由“車輛往返全程計價”改為“按實際載客里程計價”。計價里程以計價器為準,無計價器救護車輛不得收費。
具體價格標準為:3公里以內(含)50元,3公里以上每公里7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計算。計價里程按照接到患者起至目的地的實際行駛公里計算,無計價器不得收費。這也意味著,3公里內,北京的救護車出車費用只要90元,不超過100元。
此外,改裝救護車、借用救護車,也是近年來輿論關注的另一焦點。
對此,早在2013年,當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救護車管理辦法》就明確,本市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使用救護車,不得私自改裝、出借、借用、轉賣、轉讓、調撥救護車或挪作它用,不得使用已登出機構救護車、非本地牌照救護車在本市從事醫療服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