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維護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決心堅如磐石
原標題:中國維護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決心堅如磐石
7月12日,應菲律賓單方面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公佈所謂最終裁決,全面為菲律賓時任政府的非法主張背書,企圖否定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否定中國對南沙群島作為一個地理整體擁有主權,否定中國南沙群島有關島礁的領土地位,否定中國南沙群島的單個島礁和黃岩島擁有200海裏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權利,用心險惡,昭然若揭。
當日,中國政府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聲明》,鄭重申明中國在南海享有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同時,中國外交部發佈《關於應菲律賓共和國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決的聲明》,表明瞭中國政府不接受、不參與仲裁,不承認非法裁決的嚴正立場。7月13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也發佈了《中國堅持通過談判解決中國與菲律賓在南海的有關爭議》白皮書,還原中菲南海有關爭議的事實真相,重申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一貫立場和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一個受政治勢力操弄的所謂仲裁庭,不管作出什麼樣的裁決,終將成為一堆廢紙,改變不了中國維護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決心,也影響不了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和在南海的海洋權益。
南海諸島是中國固有領土。中國人民在南海活動已有2000多年曆史。中國最早發現和命名南海諸島,最早開發經營南海諸島和南海,最早並持續、和平、有效地對南海諸島行使主權管轄。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和在南海的各項權益,是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確立的,受到國際法的保護。
日本在侵華戰爭期間一度非法侵佔中國南海諸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規定,日本應將竊取的中國領土歸還中國。戰後,中國收復並恢復對南海諸島行使主權,並在重新地理調查基礎上,繪製了標有南海斷續線的南海諸島位置地圖,于1948年妥為公佈,昭告世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進一步維護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和在南海的相關權益。先後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包括: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以及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等。這些法律文件確認和重申了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根據歷史管轄和實踐,以及國內法和國際法,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包括:對南海諸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中國基於南海諸島在南海擁有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中國在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相關權益是在長期歷史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為中國歷屆政府所堅持,符合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在內的國際法,不受任何機構和個人的影響。
仲裁庭建立在菲律賓違法行為和非法訴求基礎上,對有關事項沒有管轄權,其擴權和越權進行審理不具有合法性。整個仲裁運作過程,充滿著政治操弄,嚴重違反國際法。無論仲裁庭如何巧言令色,但實際上卻成為國際上反華勢力的代言人,並以國際法這一公器為名,表演了一齣反公平正義、反國際法治的鬧劇。
仲裁庭的成立及其運作嚴重違背《公約》,違背國際法和相關國際實踐。仲裁庭對本案及有關事項不具有管轄權,其自行擴權、越權,無端否定中菲就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爭議的共識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效力,對屬於習慣法事項的歷史性權利問題,超出《公約》範圍的南沙群島部分島礁領土地位問題,以及構成海洋劃界不可分割組成部分的海洋權利問題強行進行審理,超出《公約》授權,違背仲裁一般國際實踐,侵犯了中國作為主權國家和《公約》締約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
仲裁庭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存在嚴重錯誤,包括無視基本事實,片面採信菲律賓提供的證據;對中方立場斷章取義,歪曲解讀;對《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嚴重違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有關規定和國際司法一般實踐等。
仲裁庭的所作所為挑戰由《聯合國憲章》所確認的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破壞《公約》爭端解決體系的完整性和權威性,違背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宗旨,嚴重衝擊國際法和當代國際秩序的基礎。因此,仲裁庭是建立在菲律賓違法行為基礎上的“違章建築”,而裁決則成為貽笑大方的廢紙,操縱這起鬧劇的人最終將被釘上歷史的恥辱柱。
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不承認非法裁決,不接受任何以該裁決為基礎的主張和行動,不接受任何一方試圖以有關裁決為基礎與中方商談南海問題,這既是維護中國的領土主權、海洋權益和國家尊嚴,也是維護《公約》的完整性和權威性,維護國際法和國際法治。
中國是國際社會的重要成員,是現行國際秩序的締造者、維護者和建設者。中國尊重各國依據國際法,通過談判協商和平解決有關爭議。這是中方一貫立場和政策。
南海不是中東。解決南海問題的鑰匙始終掌握在地區國家手中。2002年,中國與東盟10國外長在柬埔寨金邊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以下簡稱《宣言》),這是中國和東盟國家共同制定並承諾共同履行的地區行為規範。它不僅在管控爭議、增進互信、促進合作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更明確指明瞭南海有關爭議的解決路徑,即只能由直接當事國通過談判磋商方式解決。
可以説,《宣言》是確定南海海洋秩序的重要基礎,已構成地區規則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宣言》精神與東盟國家提出的、中國贊同並倡導處理南海問題的“雙軌思路”是一脈相承的。中方始終致力於同直接有關的當事國在尊重歷史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通過談判解決有關爭議;同時致力於同東盟國家一道努力,共同維護南海的和平穩定。域外國家應該充分尊重和支持地區國家的相關努力。中國堅決反對某些國家插手南海問題,在地區國家之間煽風點火,挑撥離間,破壞南海地區的和平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