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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港巡邏船沉沒的背後:存多種違規 警方已立案

2016-07-17 08:08:36|來源:北京青年報|編輯:靳松

  唐山港巡邏船沉沒的背後:存多種違規 警方已立案

  張佳男(左三)和他的同學們

  唐山港巡邏船沉沒的背後:存多種違規 警方已立案

  巡邏船船員的胸牌

  唐山港巡邏船沉沒的背後:存多種違規 警方已立案

  李彤生前的照片

  2013年11月28日,唐山港的巡邏船“港巡001號”與一艘外籍貨船發生了碰撞,巡邏船上5名唐山港保衛部海勤人員4人死亡一人受傷。“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從本次事故中吸取教訓,停止私自租用不合格船舶從事港內巡邏的行為,同時對雇傭的船員加強教育培訓。”河北海事局在2014年的事故調查報告中説。不過,該局在最終下發的《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裏並沒有提及唐山港。

  2015年部分死者家屬以“2013.11.28唐山港集團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名義報案。

  日前,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經濟開發區分局已經立案並開展調查。

  根據此前河北海事局的事故調查報告,唐山港內發生碰撞的巡邏船“港巡001”,在取得《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後,船體經過改造,未向當地機關申請船舶檢驗,未取得船舶國籍證書及其他有效證書。

  3年前的撞船事故4人死亡 警方立案

  6月1日,河北樂亭農民李敬仁又一次來到了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經濟開發區分局,他們已經記不清這是第幾次走進了這裡的大門口,只記得最近的一次是5月27日。

  民警告訴他們調查已經有了一些進展,但是還需要一段時間,並向他們確認了立案時間——2016年3月9日。

  自2015年7月27日以“2013.11.28唐山港集團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的名義報案以來,李敬仁和同伴等人一直在焦慮中度過,民警的告知讓他們看到也許未來還有點奔頭,自己這麼長時間的努力沒有白費。

  事情要從更早的2013年11月28日的一起撞船事故説起。

  當天下午1點30分,一艘唐山港保衛部的巡邏船接到了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調度任務:到五港池口、防波堤附近巡邏。

  下午1點45分,48歲的薛東君駕駛著這艘巡邏船離開了京唐港8號泊位,船上還有4名唐山港保衛部海勤管理員:李敬仁的兒子、23歲的李彤,21歲的張佳男,20歲的陳建達以及26歲的劉建超。

  1點50分,這艘巡邏船出現在了京唐港10萬噸級航道上。按照規定,它原本不應該出現在這裡。

  沒有人發現這艘船已經偏離自己的航行路線,更沒有人發現,在這艘小船的後面還有一艘總噸重3117噸的大型貨船——ARDAVAN號。

  4分鐘後,巡邏船右舷中後位置與ARDAVAN發生碰撞,隨即翻扣在了海裏。

  1點55分,ARDAVAN船上的引航員呼叫尾隨該船出港的“京港唐拖15”前往救援,同時報告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

  2點16分,“京港唐拖15”成功救起一名落水者;3點40分,搜救人員搜尋到一具屍體;5點54分,搜救人員在船艙內又發現一具屍體。

  5名船員中,劉建超受傷,陳建達和張佳男死亡。李彤和薛東君失蹤數月後被認定死亡。

  入行不久的海上巡邏員和曾經的船老闆

  李彤和薛東君,雖然是唐山港保安部海勤中隊的同事,但是背景截然不同。

  李彤、陳建達與張佳男2013年同一撥兒進入了海勤中隊。

  李彤的父親李敬仁説,2013年4月,唐山港保安部招聘海勤隊員,5月份,海勤中隊成立,自己的兒子在5月13日進入唐山港工作。 直到簽勞動合同時,李彤等人才發現原來他們並不是和唐山港簽約,而是與灤縣灤津勞動就業服務有限公司簽約,屬於勞務派遣。

  直到現在,李敬仁依然習慣説自己的兒子是給唐山港工作,因為他工作時穿的是唐山港下發的海勤隊員服,胸前佩戴的還有唐山港海勤隊員的胸牌。

  海勤隊員的工作職責是乘唐山港保衛部巡邏船對港內與生産運營無關的船隻進行治理,保障航道安全暢通。

  不過,李敬仁説自己的兒子入隊前不會游泳,以前也沒有航海出行的經歷,在海勤中隊,雖然經過了一些簡單培訓,但是李彤依然不習水性。

  張佳男的父親張亞豐和陳建達的姐夫馮偉也稱,他們的親人在海勤巡邏的專業技能培訓方面,與李彤遭遇的情況一樣。

  有出海經驗的是駕駛員薛東君。來自於樂亭縣王灘鎮鄧灘村的他是海勤中隊裏唯一一名駕駛員,持有樂亭漁港監督于2012年7月31日簽發的五等駕駛證書,證書有效期至2017年7月30日。

  薛東君的航海經驗並非來自於專業的港口巡邏,而是來自於自己之前的生意。他以前靠著給遊客開小型遊船為生。

  甚至,唐山港失事的巡邏船就是薛東君以前攬客用的遊船。

  唐山港失事巡邏船存在多種違規

  失事的巡邏船被打撈上來後,死者家屬注意到巡邏船的船頭和船尾寫著該船的編號:港巡001。

  這只是它最後的名字。根據河北海事局所寫的“事故調查報告”,這艘船真實名字為“冀港唐遊01”,《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的初次登記號碼為040308000013。

  這艘船的《沿海小船檢驗證書》由河北省黃驊船舶檢驗處於2008年5月14日簽發,有效期至2009年4月15日。這意味著在出事的時候,該船的《沿海小船檢驗證書》已經過期。

  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港巡001”,也就是“冀唐港遊01”,在取得《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後,船體經過改造,未向當地機關申請船舶檢驗,未取得船舶國籍證書及其他有效證書。

  相關證據顯示,私自改造的遊船“冀港唐遊01”變成“港巡001”,其間還用了一個假身份“冀樂休閒漁001”。

  在河北海事局的“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到:“根據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協議書顯示,該公司租賃‘冀樂休閒漁001’輪(後經證實為‘冀唐港遊01’輪)自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13日用於搭乘保衛部海勤管理員對港內與運營生産無關的船隻進行管理。”

  在同一份報告裏,調查人員寫道:“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保衛部提供了與該輪簽合同時使用的船名為‘冀樂休閒漁001’輪的證書複印件:《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漁業船舶噸位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記錄》、《漁業船舶運營檢驗報告》。經調查組與樂亭漁港監督核實,無‘冀樂休閒漁001’輪相關信息,該輪所出示的證書為假證。”

  李敬仁説,他曾在海事局看到過租賃協議,印象裏租金為每年18萬元。而薛東君的妻子張秋玲對北青報記者説,租金為每月1800元。

  對於為何唐山港會租用薛東君的船,李敬仁説張秋玲曾經告訴他是因為薛東君家生活不富裕,唐山港保衛部的相關負責人也是鄧灘村的人,相互認識,所以才會租用薛的船,以使其生活有所保障。

  不過,張秋玲對北青報記者説所有租船的事情都是薛東君辦理的,她並不知道具體細節。

  河北海事局的“調查報告”中還顯示,就“船舶進出港手續辦理情況”,調查人員沒有發現“冀唐港遊01”的進出簽證記錄;至於“船舶安檢情況”,調查人員也沒發現該船的安檢記錄。

  根據調查人員的調查,這艘船上配備了1部甚高頻通信系統,1台GPS,但未配備航路海圖及航海圖書資料。

  河北海事局調查結果顯示外輪主責 巡邏船次責

  就事故直接原因,河北海事局認定ARDAVAN輪和“冀唐港遊01”輪疏忽瞭望,ARDAVAN輪未履行讓路船的責任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而ARDAVAN輪未使用安全航速航行以及“冀唐港遊01”輪未經允許進入港內航道航行則是導致事故的間接原因。伊朗籍輪船“ARDAVAN”號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冀唐港遊01”輪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河北海事局的調查報告裏沒有説明唐山港應當承擔的責任,但是在“安全管理建議”一項中指出:“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從本次事故中吸取教訓,停止私自租用不合格船舶從事港內巡邏的行為,同時對雇傭的船員加強教育培訓”。此外,“唐山港引航站應以此為鑒,吸取教訓,進一步加強對引航員的安全管理教育,特別是加強引航員在駕引船舶時使用安全航速,保持正規瞭望及事故應急操作方面的培訓,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

  河北省海事局根據調查報告,最終下發了《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書裏沒有提到任何有關唐山港應承擔的責任,這讓李敬仁、張亞豐和馮偉等家屬感到意外。李敬仁等家屬認為,這起4死1傷的事件並非簡單的海上交通事故,而是一起安全生産事故,唐山港集團應該承擔相關責任。

  這起事故到底是一件海上交通事故,還是一起安全生産事故呢?

  北青報記者電話採訪了事故調查組組長郭洪駒。郭洪駒説雖然他是組長,但只是臨時徵調過來。他只負責具體的技術層面的認定,至於事故的屬性,他本人並不負責,並建議記者採訪副組長杜玉國以及其他調查組組員。

  而副組長杜玉國對北青報記者説,他們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對“11·28事故”進行調查,至於是否屬於安全生産事故,他們無權定性。

  隨後北青報記者又以市民身份電話諮詢了國家海事局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表示唐山港事故遇難者家屬也曾經諮詢過他們。但是對於海事部門來説,他們只負責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安全生産事故是由其他單位負責,他們只能在自己職責內做事。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河北海事局的職能中也並沒有界定安全生産事故的責任。

  記者又電話諮詢唐山安監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他們並不知道2013年唐山港的這起事故,“海上的事情,還是由海事局負責。”

  隨後,北青報記者電話諮詢國家安監局。相關人員表示安監局只負責陸地上的安全生産事故,海面上他們並不負責,除非有上級進行協調,要求安監部門介入調查。

  不過,海事部門可能會根據事故的情況通報給安監局以作統計。即便如此,也未必是單一事件上報,也可能是報一個整體的發生事故的數字。

  此外,《安全生産法》第二條中寫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唐山港”社會責任報告沒提過這起事故

  李敬仁等家屬發現不管事故屬於安全生産事故,還是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社會責任報告》對此事故只字未提。

  所謂社會責任報告,是企業對自身責任理念與責任績效的系統信息披露。上海證券交易所從2008年開始要求,三類上市公司必須披露社會責任報告,這其中包括被列入公司治理板塊樣本的上市公司。而“唐山港”公司在《2012年度報告》中提到該公司“入選上交所公司治理指數板塊行列”,這意味著它每年必須要發佈“社會責任報告”。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在《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社會責任報告》的封面,其寫道“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報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而在其第四章“安全”這部分中,報告裏寫道“2013年集團公司未發生責任亡人事故、重傷事故,完成了‘亡人事故為零’的安全控制目標。”

  “雖然我們的孩子屬於勞務派遣,但出事的巡邏船是唐山港保安部的,這難道不算是他們公司出的事故嗎?”李敬仁説。

  對於2013年的這起四死一傷的撞船事故,北青報記者曾多次致電唐山港集團外宣部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她將找了解此事的負責法務方面的同事來聯繫記者,並留下了記者電話。然而截至記者發稿時,唐山港公司的法務人員也沒有與記者取得聯繫。

  本版文並攝/本報記者 滿羿(除署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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