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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歲老人坐飛機死亡 家屬指責國航延誤救治應擔責

2016-07-18 11:07:17|來源:央廣網|編輯:鄧晨曦

  原標題:85歲老人坐飛機死亡 家屬指責國航延誤救治應擔責

  央廣網北京7月18日消息(記者王逸群 王志達 郭淼)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85歲的左先生,乘坐一趟國航航班從北京飛往義烏。之後航班因故備降杭州機場後,坐在頭等艙的左先生出現身體不適,最終不幸身亡。死者家屬表示,老人出現病症之後,由於國航延誤了救治時間,所以應該對左先生的死亡承擔責任。

  該事件經媒體報道後引發關注。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昨天就該事件作出回應,稱對於左先生的去世表示惋惜和哀悼。事件發生之後,機組人員第一時間聯繫了機場的醫療機構,並且安排人員全程陪同前往醫院。但就該事件中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國航沒有給出明確答覆。

  左先生的兒子告訴記者,本月初85歲的父親在自己和親人的陪同下,乘坐國航航班從北京飛往義烏。但最終飛機因故障備降杭州,落地後飛機開了艙門卻沒有馬上讓乘客下飛機,當時艙內空氣悶熱,85歲的左先生滿頭大汗,身體出現了不適。

  左先生的兒子説:“飛機到了杭州之後,停在遠機位,門也打開,外面溫度非常高。總共停了1個多小時,老人當時滿頭大汗,臉色很青。”

  看到自己父親身體不適,左先生馬上尋求機組人員的幫助。四十分鐘後,機組人員從托運的行李中把左先生的自帶營養液找出來,並且嘗試對左先生喂食。但處於昏迷的左先生已經無法用藥,飛機上的氧氣袋也無法塞入口中。左先生的兒子回憶,等到救護車以及醫護人員最終趕到的時候,“自己的父親已經不行了”。

  左先生的兒子回憶稱,父親抬下去之後,一邊急救一邊挂鹽水。沒有呼吸了,拼命按。送到杭州武警醫院,就已經不行了,人已經走掉了。

  最終,85歲的左先生不幸去世。家屬認為,老人去世是因為國航管理程式不完善,延誤治療時間所致,希望國航承擔責任。昨天下午國航方面就該事件回應了中國之聲,稱對於左先生的去世表示惋惜和哀悼。但就該事件中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國航沒有給出明確答覆。負責人告訴記者,此前媒體報道中家屬的説法和國航自身所調查結果有一定出入。該負責人解釋,左先生身體出現不適之後,機組人員第一時間聯繫了機場的醫療機構,並且安排人員全程陪同前往醫院。

  國航負責人表示,目前他們所了解到的是旅客自身攜帶的藥品在托運行李裏面,當旅客告知可能需要這個藥品的時候,他們是及時把旅客的行李翻找出來把藥品交給了旅客。旅客自己把藥品放在托運行李裏,俗話説這個是旅客的自主行為,沒法左右旅客的這種主張的行為。

  那麼,作為乘客的左先生出現身體不適的時候,飛機上是否有相應的急救藥品可用?遇到類似情況,是否有應急預案?記者搜索相關資料發現,我國《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顯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配備機場醫療急救設備、醫療器材及藥品、醫療救護人員。機場醫療救護部門,有責任對現場傷亡人員進行應急醫療救治。但是對於飛機上的機組人員遇到乘客突發危重病情的時候應當如何處理,目前似乎並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可供參考。

  國航方面負責人解釋,出現上述情況時,機組成員最首要的是尋求專業醫療人員或機構的幫助,飛機上的配備還是以緊急吸氧為主,以廣播找醫生為主,以聯繫地面救助中心,專業的醫療人員迅速地第一時間趕到飛機上為旅客實施急救為主。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國航航班乘務員告訴記者,按照國航“客艙乘務員手冊”的規定,乘客出現危重病情時除了通知地面醫療人員等規定,乘務員必須立刻進行急救,在醫務人員未到之前或者機上無醫務人員時,按照急救箱內所附“急救指導”或者“本手冊”進行急救。

  記者看到,該手冊規定:飛機上要配備急救箱和應急醫療藥箱,但是必須要經過相應培訓的乘務員或者具備相應資格的醫務人員才能夠使用。此外該乘務員補充,如果乘客需要用藥,則必須簽署相應的“免責書”才行。國航乘務員表示,旅客如果想用藥之前,乘務員必須要對其告知,有一個機上用藥“免責單”,必須簽字才能用,簽完字才能給他們提供。廣播找醫生,把這些應急藥箱打開之後,讓醫生來處理。

  該事件的另外一個焦點是,左先生是否隱瞞病情帶病登機?國航方面透露,85歲的左先生搭乘飛機前曾經做過心臟搭橋手術,但乘機前和乘機後都未向國航方面反映此情況。

  國航負責人表示,經過核實,旅客在出行的前一天確實給國航的客服打過電話,但是旅客家屬只是諮詢了有關登機的輪椅的信息,並沒有告知旅客身體情況。

  對此,左先生的兒子錶示,出行前自己與國航客服方面提出過“有老人乘機,需要提供輪椅以及特別看護”的要求,但自己的父親根本沒有做過心臟搭橋的手術,也沒有患心臟方面的疾病,只是因為患有食道腫瘤在今年進行過治療手術。不過,左先生的兒子承認,這個病情並沒有告知航空公司。左先生兒子透露,事發後國航提出為死者家屬提供數萬元的撫慰金,但是他們沒有接受。家屬認為國航方面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未來可能通過法律渠道向國航方面追責。

  對此,北京市中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集金分析,航空公司有無責任,需要依據最終的權威調查結果具體分析。

  王集金表示,首先要界定清楚老人死亡的原因是不是由於飛機延誤造成的,是不是因為耽誤治療造成的,如果鑒定出老人死亡原因確係救治延誤造成,也要分析航空公司是否存在過錯。如果確係老人自身的原因死亡,而飛機延誤是不可抗力造成,而且航空公司已經盡到了基本的救助義務,比如提供了基本的藥物、醫療救助、及時聯繫了醫療機構。這種情況下,航空公司是不承擔責任的,如果航空公司沒有做到基本的救助,按照法律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有限賠償責任。

  此外律師補充,如果老人乘機之前本身就是重病旅客,按照《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的規定,應當持有醫療結構出具的適合乘機的證明,經承運人同意之後才可以購票。如果老人在乘機之前沒有告知自己的情況而導致死亡發生,則應當乘機人自身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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