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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自殺者搭進5條人命,用什麼來衡量道德成本

2016-07-19 15:58:39|來源:中國江蘇網|編輯:王瑞芳

  7月17日,某個體企業6名員工在甘肅敦煌黨河風情線護欄邊飲酒,其中一名19歲女生聲稱不想活了,翻越護欄跳入水中,被同伴救起後再次翻越護欄跳入水中,溺亡。同伴5人在施救過程中4人溺亡,參與救援的附近烤肉店店員陳某也不幸溺亡。(7月18日現代快報)

  道德行為要不要計算性價比?19歲女孩兩度跳河事件,再次將這個古老話題激蕩起滿池漣漪。有人罵“不作不死”,有人説早知如此就不該屢屢施救,還有人反思黨河風情線水域究竟多麼風險……更多的聲音,在於人命數量的抽象考量:救上來1個人,白白搭進去5條人命,這事兒值不值?

  兩次跳河,一心求死。無論是酒後失態,抑或是一時心塞,花季女孩以自殺的方式終結生命,總歸令人唏噓。明知施救風險而繼續跳河,最終導致數名熱心施救者溺亡,除了道德層面的負疚之外,恐怕也要承擔民事層面的賠償責任。當然,眼下的焦點議題,還是道德情緒上的挫敗感——為救1個人,死了5個人,且肇事者兩次求死,我們還要見義勇為嗎?

  答案自然是肯定的。在生死選擇上,當事人有任性的基本自由;而在應急救濟上,圍觀者有施救的道德義務。能不能救上來、以及救人會帶來怎樣的後果,這些現實結果的考量,都不足以反推“該出手時就出手”的值與不值得。道理很簡單:第一,任何道德行為,都是有風險的,也都是有成本的。如果搭手扶個老人,都要把被訛詐的最壞結果作為前置風險考量,那麼,別説大災大難中的大擔當,就是給陌生人指個路,都可以懶得開口去了。下水救人,是有溺亡風險的,但也有平安無事而傳為佳話的。一次意外,並不能成為反證義舉不合適的鐵證。第二,道德之所以成為道德,是有普適而理性的標準,比如身份標簽不能僭越人性底線。人命關天,別説是任性尋死的小姑娘,就是罪大惡極的嫌疑犯,危險當前,基於人本考量,該救濟的仍要救濟,該幫忙的還得幫忙。從這個意義上説,別説這個姑娘跳了兩次河,就算果真有第三次,就算圍觀者對其有千言萬語的憤懣與詰責,仍要有人義無反顧伸出援手。之所以如此,説白了,是讓每個落難的公民,在風險之前,不至於因為身份或動機的推諉,而活活陷入險境而絕望無依。

  見義勇為也好,見義智為也罷,在落水的公民面前,共識還是一個“為”字。不幸罹難的施救者,不管救起的是誰,終歸是這個時代的良心與暖色,是大寫的英雄。明白這些道理,我們再來和輕生的姑娘談談人生,和公民教育談談救人的技能,一切才顯得不那麼冷血,一切才顯得合乎邏輯。(鄧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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