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父親打殘親生兒 狠心爸爸怎能下此毒手
【吸毒父親打殘兒子】男子李軍吸毒後將兩個月的兒子樂樂(化名)打成重傷,目前孩子大腦三分之二萎縮且雙目失明。李軍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後,樂樂的母親程女士將丈夫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指定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兒慈會)為孩子輔助監護人。昨天(27日),通州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撤銷李軍的監護人資格,駁回指定兒慈會為“輔助監護人”的請求。
庭審
生父被判撤銷監護權
昨天上午,通州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程女士和第三人兒慈會並未到庭,李某因服刑在押也未到庭。法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
程女士訴稱,腦部拍片顯示,樂樂因強大外力重毆導致腦萎縮,已使大腦只剩約三分之一,樂樂雙目仍為失明狀態,且腦組織嚴重損傷後經過高壓氧的治療卻沒有絲毫好轉。專家闡明,樂樂愈後將非常差,基本肯定需終身康復。
程女士表示,兒慈會知道樂樂的情況後及時開展救助,首期捐款近30萬元用於醫療救治。由於家境困難,首期籌款已快用盡。程女士稱,她難以獨立承擔監護人責任,希望兒慈會作為輔助監護人幫助她救治、照料樂樂。兒慈會也願意承擔該項責任,為樂樂提供持續幫助。
開庭前,獄中的李軍向法院遞交了一份書信。李軍在信中向妻子錶達悔意並同意法院撤銷監護權,但請求保留對孩子的探視權。李軍在信中寫道,“我深深地愛著這個孩子,只不過是由於當天吸毒導致的悲劇”。
休庭10分鐘後,法院宣判,李軍在吸毒後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此外,兒慈會不在法律規定的監護人範圍內,且法律上沒有輔助監護人的概念,但兒慈會可以繼續履行救助義務。因為申請撤銷監護權案件屬於特殊程式,此案一審判決即為終審判決。
庭後,程女士的代理律師表示“程女士下一步有離婚的打算”。
案情
孩子被打第三天才送醫
【吸毒父親打殘兒子】現年28歲的李軍與同歲的程女士于2010年結婚。2015年3月,兩人生育一子樂樂並共同租住在通州區永順鎮某村內。
2015年6月13日,因為瑣事李軍與妻子程女士發生爭吵。“他一把抓過雜誌卷成卷猛抽我腦袋,一邊狂喊著‘滾’,讓我放下兒子離開。”程女士稱,丈夫的火氣一向越頂越大,她怕殃及兒子便選擇了逃離。
在家附近閒逛3個小時後,程女士返回家中。程女士發現兒子躺在床上,臉頰被打得紫紅,四肢僵硬而且抽搐,“過了一會兒,兒子發出慘叫,那不是一個嬰兒該發出的聲音,聽上去很痛苦”。
“孩子後來發出‘哼、哼’的聲音,丈夫聽到後就用牙齒咬孩子的雙腿,把孩子的腿咬紫了,而且孩子不肯吃奶,丈夫繼續用胳膊勒”,程女士稱,她想要報警,但被丈夫阻攔,“我只能哭求他停下來,不要再折磨孩子了”。
直到第三天上午,不再進食並伴發高熱的樂樂陷入昏迷。此時,李軍才提議將樂樂送到醫院。
孩子經鑒定為重傷二級
【吸毒父親打殘兒子】同年6月15日10點,樂樂被送到順義李橋兒童醫院。醫生發現樂樂的右腿脫位,身上有多處舊傷口和牙印。因懷疑孩子遭到虐待,李橋兒童醫院隨即報警。
程女士告訴民警,孩子的傷都是丈夫打的。
“當我們第一眼看見孩子身上的傷時,根本無法相信是孩子的父親幹的。”通州分局民警説,這對於一個兩個月的嬰兒來説幾乎是致命的。
經醫院初步診斷,樂樂顱內出血並伴有腦部大量積水。因有生命危險,樂樂後被轉入ICU病房。在兒童醫院重症監護室搶救12天后,樂樂初步脫離了生命危險。
在醫院的診斷書上,記錄著11項傷情:創傷性顱內出血、雙眼視網膜脫落、硬膜下積液、顱高壓綜合徵、肺部突變、皮膚軟組織損傷、失血性貧血、腦積水等。原因為“被人虐待”,經法醫鑒定為重傷二級。
此後,樂樂又轉入北京兒童醫院和海軍總醫院治療。
男子吸毒施暴獲刑7年
【吸毒父親打殘兒子】同年6月15日,李軍在其暫住地被民警抓獲。據了解,2007年11月,李軍曾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2014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5日。
李軍接受警方訊問時供述,當天因吸食毒品無法控制自己打了孩子。李軍説,他刑滿出獄後經朋友介紹與妻子閃婚並生下樂樂,但他並不喜歡這個兒子,想要一個女兒。李軍説,他父親就是養倆兒子累的,52歲患胃癌死了,死的時候兩個兒子都不在身邊,“所以我不想要兒子。”李某説,他打兒子時“用了80%的力氣,打了約7分鐘”。
程女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丈夫以前做投資失敗損失20萬,從此性情大變。程女士在證言中稱,丈夫説有了孩子後生活壓力大,所以孩子出生後丈夫就多次打過他,“在孩子哭鬧的時候和心情不好的時候都打過孩子”。
2015年7月24日,李軍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逮捕,後被公訴至通州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軍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且吸毒後對年僅兩個月的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造成嚴重的傷害後果,故法院在量刑時考慮上述事實和情節對其從重處罰。根據現有證據,儘管李軍是在具有精神障礙的狀況下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但導致其出現精神障礙的原因是非病理性的,是由於其吸毒行為所致。李軍對吸毒可能産生控制能力的喪失或者減弱是明知的。綜上,今年7月7日,李軍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撤銷政治權利1年。李軍服從判決,並未上訴。
此後,樂樂的母親程女士將丈夫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指定兒慈會為孩子輔助監護人。
追訪
孩子無智力和活動能力
【吸毒父親打殘兒子】昨天下午,一直全程負責救助樂樂的兒慈會的負責人萬莉向記者介紹,去年12月份,樂樂從海軍總醫院轉出被送往李橋兒童醫院康復中心做康復,治療費用均由兒慈會負責,“樂樂被送到康復中心之前已經腦萎縮,情況並不樂觀”。
對於樂樂目前的身體狀況,萬莉稱,樂樂情況比較嚴重,樂樂現在已經1歲多了,不認識任何人包括自己的媽媽,他的頭部沒有支撐能力,所以不能坐立,“沒有智力也沒有活動能力,除了吃和拉以外什麼都做不了,現在連哭都不會,只是偶爾會低聲‘吭’一聲”。此外,樂樂每個月都會發燒感冒,健康機理各方面都在萎縮。起初孩子的母親不相信孩子傷得這麼重,現在無奈只能慢慢接受。
釋疑
1.兒慈會為何不是法定監護人?
主審法官錢笑稱,法律對監護人有明確的規定,首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在沒有父母的情況下,可以是孩子的近親屬、父母的單位、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在本案中,雖然基金會有經濟能力,救助態度也非常積極,一直持續到現在,但它依舊不是法律規定的能夠擔任監護人職責的主體。雖然肯定基金會的行為和救助,很理解一個母親對孩子的愛,但首先要尊重法律。
2.李軍是否可以恢復監護權?
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曉表示,依據《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侵害人,自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可以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並應當提交相關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徵求未成年人現任監護人和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申請人正在服刑或者接受社區矯正的,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刑罰執行機關或者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一)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二)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三)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記者鄭羽佳)